金融机构第三节中央银行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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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金融机构第三节中央银行讲义
一、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二、中央银行的类型
三、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与结构
四、金融监管
五、存款保险制度
六、我国的中央银行
本节要求
一、重点概念
金融监管存款保险制度
二、了解
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类型
三、理解
中央银行产生的客观要求
四、熟悉
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2、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内容
五、掌握
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职能
2、中央银行监管的原则
一、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央银行产生的经济背景
中央银行产生于17世纪后半期,形成于19世纪初叶。
它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背景和客观的经济条件。
1、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
18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了工业革命,当人类历史上把蒸汽机同工具机结合起来的时候,落后的手工业和工场手工业被机器大工业所代替。
社会生产力的
快速发展和商品经济的迅速扩大,促使货币经营业越来越普遍,而且日益有利可图。
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资产阶级政府对货币财富进行控制的欲望。
2、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频繁出现
由资本主义经济自身的固有矛盾所决定,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空前发展,必然出现连续不断的经济危机。
以大不列颠的纺织工业为例,从1770年到1815年的45年中,有5年是处于危机和停滞状态,从1815年至1863年的48年中有28年是处于不振和停滞时期。
面对当时状况,资产阶级政府开始从货币制度上寻找原因,企图通过发行银行券来控制、避免和挽救频繁的经济危机。
3、银行信用的普遍化和集中化
资本主义产业革命促使生产力空前提高,生产力的提高又促使资本主义银行信用业蓬勃发展。
主要表现在:
一是银行经营机构不断增加。
以资本主义发展最早的英国为例,1776年有银行150家,到1814年则发展到940家,增加了5倍多。
二是银行业逐步走向联合、集中和垄断。
以英国为例,私人银行从1826年的554家减少到1842年的310家。
相反,股份制银行业却在一天天地扩大,从1877到1942年,英国的股份银行由6家发展到118家。
(二)中央银行产生的客观要求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银行信用的普遍化和集中化,既为中央银行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又为中央银行的产生提供了客观要求。
1、政府对货币财富和银行的控制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货币制度和信用制度。
资产阶级政府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更广泛的市场,也需要有巨大的货币财富作后盾。
同时,为了对付私人银行经营业的不断扩大,促使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建立资产阶级大银行。
1694年创立的英格兰银行,作为一个受国家保护并赋有国家特权的公共机构,不仅获得了较大的资本权力,同时还获得了相当巨大的利润,终于形成了代表"国家银行"的资本主义初期信用制度。
2、统一货币发行
在银行业发展初期,几乎每家银行都有发行银行券的权力。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扩大和银行机构增多,银行券分散发行的弊病就越来越明显。
一是在资本主义竞争加剧、危机四伏、银行林立的情况下,一些银行特别是小的商业银行,由于信用能力薄弱、经营不善或同业挤兑,无法保证自己所发银行券的兑现及其流通的稳定,由此引起社会的混乱。
二是一些银行由于资力、信用和分支机构等问题,其信用活动的领城受到限制,所发行的银行券只能在国内有限的地区流通,从而给生产和流通带来困难。
由此,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资力雄厚、并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权威的银行来统一发行银行券 .
3、信用集中的需要
在众多的商业银行中,往往有些银行营运资金不足、头寸调度不灵、周转困难甚至会濒临挤提、倒闭的边缘,这样客观上要求有一家大的银行既能集中众多银行的存款准备,又能不失时宜地为其他商业银行提供必要的周转资金,为银行充当最后的贷款人,中央银行的出现正适应了这样的客观需求。
4、建立票据清算中心
随着银行业的不断发展,银行经营必然日趋扩大,银行每天收授票据的数量增多,各家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化,由各家银行自行轧差进行当日清算己发生困难。
因此,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有权威的、公正的清算中心,而这个中心只能由中央银行来承担。
5、统一金融管理
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政府出面进行必要的管理,有效的方法是政府通过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实施。
这一机构不仅在业务上与一般银行有密切联系,而且还能依据政府的意图制定一系列金融政策和管理条例,以此来统筹、管理和监督全国的货币金融活动,这一使命由中央银行来承担最为合适。
(三)中央银行的发展
1、中央银行的初创时期
如果从1656年最早成立中央银行的瑞典银行算起,到1913年美国建立联邦储备体系为止,中央银行的创立经历了257年的曲折历程。
这一时期成立的中央银行主要有:瑞典银行(1656)、英格兰银行(1694)、法兰西银行(1800)、芬兰银行(1809)、荷兰银行(1814)、奥地利国民银行(1817)、挪威银行(1817)、比利时国民银行(1850)、西班牙银行(1856)、俄罗斯银行(1860)、德国国家银行(1875)、日本银行(1882)、美国联邦储备银行(1913)等。
在创立时期成立的中央银行中,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是瑞典银行(现驱)、英格兰银行(标志)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
2、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推行时期
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推行,是从20世纪初至20世纪中叶,也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止。
这一时期是以布鲁塞尔会议为主要推动力。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放弃了金本位,普遍发生了恶性通货膨胀,各国金融领域发生了剧烈的波动,中央银行都纷纷宣布停止或限制兑现、提高贴现率以及禁止黄金输出等措施,由此造成外汇行市下跌,各金融中心的交易所亦相继停市,货币制度极端混乱。
1920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国际金融会议,会上提出:“凡未设中央银行的国家应尽快建立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应摆脱各国政府政治上的控制,实行稳定的金融政策”。
从一战到二战期间的1942年止,世界各国改组或设立的中央银行有43家。
主要有:前苏联国家银行(l921)、澳洲联邦银行(1924)、土耳其中央银行(1931)、墨西哥中央银行(1932)、新西兰准备银行(1934)、加拿大银行(1935)、印度准备银行(1935)、阿根廷中央银行(1939)等。
3、中央银行制度的强化时期
这一时期从20世纪中叶至现在。
历史进入20世纪中叶,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政治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是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失去了均势,美国已居于资本主义舞台的领衔地位;二是世界范围内的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陆续出现了一些新独立的国家。
各国为了稳定货币筹集资金,都自然地将货币信用政策用来作为干预再生产过程和调节国民经济生活的主要杠杆。
在此背景下,负有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重要职责的中央银行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1) 由一般货币发行向国家垄断发行转化。
(2) 由代理政府国库款项收支向政府的银行转化。
(3) 由集中保管准备金向银行的银行转化。
(4) 由货币政策的一般运用向综合配套运用转化。
(5)各国中央银行金融合作加强。
二、中央银行的类型
就各国的中央银行制度来看,大致可归纳为四种类型:单一型、复合型、跨国型及准中央银行型。
1、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度。
是指国家单独建立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纯粹行使中央银行的制度。
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度中又有如下两种具体情形:
(1)一元式。
这种体制是在一个国家内只建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
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都实行这种体制,我国也是如此。
(2)二元式。
这种体制是在一个国内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银行机构,中央级机构是最高权力或管理机构,地方级机构也有其独立的权利。
根据规定,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银行分别行使职权。
它是一种带有联邦式特点的中央银行制度。
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有美国、德国等。
2、复合的中央银行制度。
是指一个国家没有设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而是由一家大银行集中中央银行职能和一般存款货币银行的经营职能于一身的银行体制。
这种复合制度主要存在于过去的苏联和东欧等国。
我国在1983年以前也一直实行这一银行制度。
3、跨国的中央银行制度。
是由参加某一货币联盟的所有成员国联合组成的中央银行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地域相邻的一些欠发达国家建立了货币联盟,并在联盟内成立参加国共同拥有的统一的中央银行。
这种跨国的中央银行发行共同的货币和为成员国制定金融政策,成立的宗旨则在于推进联盟各国经济的发展及避免通货膨胀。
实施“跨国的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
1、由贝宁、象牙海岸、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和上沃尔特等国组成的西非货币联盟所设的中央银行;
2、由喀麦隆、乍得、刚果、加蓬和中非共和国组成的中非货币联盟所设的中非国家银行;
3、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
4、欧共体 (现为欧盟)成员国为适应其内部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要求,于1969年12月正式提出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以最终实现统一的欧洲货币,统一的欧洲中央银行,统一的货币与金融政策。
1995年底正式命名欧洲货币为"欧元"(EURO)",1998年3月宣布德、法等11国达到实施统一欧元所要求的标准,7月成立欧洲中央银行。
1999一2002年为欧洲统一货币(即欧元)实行的过渡期;到2002年7月1日,欧元将成为唯一的法定货币,欧盟各国货币则停止。
4、准中央银行。
是指有些国家或地区只设置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几个商业银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
新加坡、香港属于这种体制。
新加坡设有金融管理局和货币委员会 (常设机构为货币局)两个机构来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前者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金融业的发展政策,执行除货币发行以外的中央银行的一切职能;后者主要负责发放货币、保管发行准备金和维护新加坡货币的完整。
香港过去长时期并无一个统一的金融管理机构,中央银行的职能由政府、同同业公会和商业银行分别承担。
1993年4月1日,香港成立了金融管理局,它集中了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及支付体系管理等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
但它又不同于一般中央银行。
比如发行钞票职能就是由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中国银行履行的;票据结算所一直由汇丰银行负责管理;而政府的银行这项职能一直由商业银行执行。
此外,裴济、马尔代夫、利比里亚、莱索托、伯利兹等国也都实行各具特点的准中央银行体制。
三、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和结构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的性质应科学地表述为: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监督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中央银行的性质集中体现在中央银行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具体说包括其地位的特殊性、业务的特殊性和管理的特殊性。
1、业务的特殊性
首先,从业务经营的目的来看。
中央银行原则上不经营具体的货币信用业务,所以不与普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争利润,不以盈利为目标。
其次,从业务经营的特征来看。
中央银行享有发行货币的特权,这是商业银行和一般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不能享有的权力。
它不能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也不能开展平等的竞争。
2、地位的特殊性
(1)中央银行的名称
目前世界各国几乎都设有中央银行,就其名称而言,不尽相同。
有些中央银行前面冠以国名,如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墨西哥银行、西班牙银行等;
有些则称为国家银行,如罗马尼亚国家银行、保加利亚国家银行、南斯拉夫国家银行、比利时国家银行、荷兰国家银行、瑞士国家银行等;
有些中央银行称为储备银行,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南非联邦储备银行、新西兰储备银行、印度储备银行等;
有些直接称为中央银行,如阿根廷中央银行、智利中央银行、乌拉圭中央银行、委内瑞捡中央银行、土耳其中央银行和旧中国的中央银行等。
(2)中央银行的地位
但就其所处的地位而言,都处于一个国家体系的中心环节,它是统制全国货币金融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全国信用制度的枢纽和金融管理最高当局。
通过中央银行,贯彻国家的金融政策意图;通过中央银行宏观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的运用,实现国家对整个货币量的吞吐,以把握经济发展的冷热度;
通过中央银行,行使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监督和管理,以实现金融业的稳健和规范经营;通过中央银行,加强国与国之间的金融联系和合作。
可见,中央银行的地位非同一般,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体现者,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工具,是政府在金融领域的代理,也是在国家控制下的一个职能机构。
它的宗旨是维持一国的货币和物价稳定,促进经济增长,保障充分就业和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3、管理的特殊性
资本主义国家虽然赋予中央银行各种金融管理权,但它与一般的政府管理机构毕竟有所不同:
(1)行使管理职能,中央银行都是以“银行”的身份出现的,而不仅仅是一个行政管理机构;
(2)中央银行不是单凭行政权力行使其职能,而是通过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如计划、信贷、利率、汇率、存款准备金、有关法律等去实现;
(3)中央银行本身不参与业务,而是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引导和管理,以达到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和控制;
(4)中央银行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它处于特殊地位,不偏向任何一家银行,而作为货币流通和信用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执行其控制货币发行和调节信用的职能,从而达到稳定金融的目的。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性质具体体现在其职能上。
中央银行的职能,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有多种归纳分类。
由于各国社会历史状况、经济和政治制度、金融环境等不同,所以中央银行行使其职能的程度也有所差异。
从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特征分析,中央银行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三大职能。
1、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所谓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是国家货币的发行机构。
它集中货币发行权,统一全国的货币发行。
目前世界上除了少数国家(如美国、日本等)的铸币由财政部发行外,大都是由中央银行负责货币的发行。
2、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所谓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构,制定和贯彻国家货币政策的综合部门,是国家信用的提供者,并代理国家执行国库出纳职能。
因此,称中央银行为政府的银行。
具体表现在:(1)代理国库,管理政府资金。
中央银行通过代理政府的财政收支,执行国库出纳职能,管好政府资金,为政府服务。
具体有:
一是收受国库的存款。
二是为国库办理支付和结算业务。
三是代理国库办理代收税款以及公债的认购、推销、还本、付息等。
(2)为政府提供信用。
国家为了应付因财政支出急剧变动而出现短期的财政收入不足以抵补财政支出状况,往往借助于中央银行信用支持来为其解决困境。
中央银行为政府提供的信用往往是短期的,主要用于弥补财政收支暂时的不平衡,一般不承担向政府提供长期借款或无限额贷款(或透支)的责任。
所以,中央银行向政府提供信用一般是采取国库券贴现或是以国家有价证券作抵押的方式进行。
为了防止国家长期的、经常的财政赤字对货币流通产生的不利影响,为堵住政府利用自己的权力向中央银行增加借款而扩大货币发行量的漏洞,大多数国家通常以立法程序采取一些严格限制的措施或规定。
(3)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
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均广泛利用发行国家债券的有偿形式以弥补开支不足。
中央银行通常代理国家发行债券以及债券到期时的还本付息事宜。
(4)保管外汇和黄金储备,进行外汇、黄金的买卖和管理。
(5)制定并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
(6)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即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给量,实施宏观金融的监督和管理。
(7)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出席各种国际性会议,从事金融活动以及代表政府签订国际金融协定等。
3、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所谓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的地位处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上,即中央银行代表政府管理和监督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货币信用业务。
表现:
(1)保管和调度一般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
按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要按法定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即中央银行具有为各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集中保管一部分准备金的特权。
中央银行集中保管存款准备金的意义:
一是加强银行的清偿能力。
如遇到一般金融机构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通过中央银行加以调剂,既能保障存款人的安全,又能防止银行发生挤提而倒闭。
二是有利于中央银行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进而控制全国货币供应量。
(2)作为最后的贷款人。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和再抵押的融资业务时,就成为"最后贷款者"。
所谓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票据贴现所等,把工商企业向自己贴现的合格票据(如国库券、短期公债、短期商业票据等)再向中央银行贴现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票据再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债权随着票据再贴现而转移给中央银行。
票据再贴现是中央银行调节信用的三大法宝之一。
再抵押是以商业银行所提供的票据(通常是国家有价证券)作抵押而发放的贷款。
与再贴现相比,虽都是中央银行提供短期贷款的一种方式,但再抵押可以负担较少的利息;它的票据债权仍属商业银行。
(3)作为最后清算人的银行。
中央银行通过票据交换所为各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相互间应收应付的票据进行清算时,就成了作为“最后清算人”的银行。
这一职能是在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和集中保管准备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中央银行将结算轧差直接增减各银行的准备金,手续简便,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使中央银行成为全国的票据清算中心。
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每年要处理几十亿票据,金额达40000多亿美元。
(三)中央银行的结构
中央银行的结构即中央银行制度的结构,它主要包括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结构和权力结构等方面的内容。
1、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
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是指作为中央银行营业基础的资本金是怎样构成的,换
句话说,是指中央银行的资本所有制形式。
概括起来,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有五种形式:
(1)国家所有制形式。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中央银行的资本都是国家所有制。
(2)集体所有制形式。
集体所有制是指中央银行的资本由金融机构集体持有。
美国、意大利的中央银行就属于这种情况。
(3)公私混合型所有制形式。
公私混合型所有制是指中央银行资本由国家和私人高占一定此例混合所有。
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有日本(私人持有45%,政府持有55%)、奥地利、瑞士、比利时、墨西哥、巴基斯坦、委内瑞拉和土耳其等。
(4)多国所有制形式。
多国所有制是指跨国中央银行的资本不为某一国家所独有,而是由跨国中央银行的成员国所共有。
如欧盟的欧洲中央银行、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等属于这种类型。
(5)无资本型形式。
无资本型是指中央银行建立之初,根本没有资本,而由国家授权执行中央银行职能。
中央银行运用的资金,主要是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流通中的货币,自有资金只占很少部分。
属于这种类型的中央银行只有韩国的中央银行——韩国银行。
2、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1)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
主要有:
一是货币发行。
中央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发行出去的货币是中央银行的负债,是信用货币,因而它构成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
二是吸收存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清算资金等均构成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
三是财政性存款。
包括代理财政金库存款、行政事业存款等。
四是中央银行资本金。
(2)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
主要有:
一是再贴现和再贷款。
体现为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
二是黄金、外汇占款。
三是购入债券和票据。
四是其他资产(如在国际金融机构的资产)等。
3、中央银行的权力结构
中央银行的权力结构包括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
这些权力是由一个或几个机构单独或分别行使的。
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央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决定了中央银行在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的方式上也存在一定差异。
但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1)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一体制。
主要有英国、美国、菲律宾等。
(2)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分散制。
主要有日本、法国、德国等。
这些国家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分为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别行使权力。
(3)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分散制与监督、执行机构决策制。
属于这种情况比较典型的是瑞士国家银行。
四、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金融活动及其发展变化极其巨大;金融状况的好坏对于经济的各个领城能否正常运行往往起关键性的作用。
金融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它们所面临的风险极多,如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国家风险乃至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等。
而且风险之间存在着连锁效应,某一风险的发生,极易引起风险的传导、扩散。
同时,由于金融行业与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所以金融风险不仅制约着金融行业本身的生存与兴衰,也极大地影响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1997年7月始发于东南亚的金融危机,极其清楚地显现了金融领域多种风险交错并迅速扩散到整个国民经济——不仅是本国经济,也扩及周边国家——的特点。
而其后果甚至表现为造成一国的政局动荡。
因此,世界各国无不对金融业实施严格的监管。
(二)监管的要求涉及金融的各个领域,如:
1、对存款货币银行的监管;
2、对非存款货币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
3、对短期货币市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