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试剂使用与贮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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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试剂使用与贮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学试剂使用与贮存管理,确保检测不受干扰、准确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化学试剂的使用注意事项
第二条在取用和使用任何化学试剂时,首先要做到“三不”,即不用手拿,不直接闻气味,不尝味道。

此外还应注意试剂瓶塞或瓶盖打开后要倒放桌上,取用试剂后立即还原塞紧。

否则会污染试剂,使之变质而不能使用,甚至可能引起意外事故。

第三条所有试剂、溶液以及样品的包装瓶上必须有标签。

标签要完整、清晰,标明试剂的名称、规格、质量,溶液除了标明品名外,还应标明浓度、配制日期。

第四条使用试剂时应用清洁的牛角勺或不锈钢小勺从试剂瓶中取出试剂,绝不可用手抓取。

溶液试剂可用干净的量筒倒取,没用完的剩余试剂不得倒回原瓶中,所有试剂在取完试剂后要及时把盖盖好。

第五条取用化学试剂的器皿,如药匙、烧杯等,必须分开,每种试剂用一种器皿,不得混用。

第六条取过化学试剂应立即盖上原来的瓶盖,取出的试剂不可放回原瓶。

试剂瓶上必须贴上标签,标明试剂名称、
浓度、配制人、配制日期。

第七条使用盐酸、硫酸等须戴上橡皮手套,开启试剂瓶时,绝不可将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

第三章贮存环境
第八条化学试剂贮存室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适宜的排气设施。

第九条室内严禁烟火,消防灭火设施器材充备,以防一旦事故发生造成伤害和损失。

第十条盛放化学试剂的贮存柜需用耐腐蚀材质制成,防尘、避光,取用方便。

第十一条特殊试剂应贮存于专柜(室)中,按相应规定贮存。

易燃、易爆品应贮存于防火的专室或专柜内,有降温、通风
设施。

第四章贮存保管
第十二条化学试剂的贮存保管由专人负责,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具有高度责任心,保证化学试剂按规定的要求贮存。

第十三条化学试剂须严格按其性质(如剧毒、麻醉、易燃、易爆、易挥发、强腐蚀品、强氧化性、强还原性等)和贮存要求分类存放。

注意不得将化学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
物品,如酸、碱;氧化物与还原物贮存在同一柜内。

第五章贮存条件
第十四条易潮、吸湿、易失水风化、易挥发、易吸收二氧化碳、易氧化、易吸水变质的化学试剂,需密闭或蜡封保存。

第十五条见光易变色、分解、氧化、沸点低的化学试剂需避光保存。

第十六条化学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第六章处置与处罚
第十七条一切有毒废液必须通过适当处理后弃去,严禁随意倒入下水道。

第十八条稀释浓硫酸时,必须仔细缓慢地将浓硫酸倒入水中,并不断搅拌,绝对不许将水倒入浓硫酸中。

第十九条管理和使用的任一环节上发生事故,均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质量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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