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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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托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托管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防止食品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托管中心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
第五条托管中心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记录食品采购、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采购
第八条托管中心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食品,并建立供应商档案。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考核,确保供应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采购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安全加工
第十一条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食品加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加工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四条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保留48小时。

第五章食品安全销售
第十五条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食品销售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食品销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八条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退货管理制度,对退回的食品进行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重新销售。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托管中心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七章食品安全培训与宣传
第二十二条托管中心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二十三条托管中心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校托管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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