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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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三国法制及“八议”制度 的形成
一、三国法制概况 (一)三国法制发展的两个阶段 1.沿用汉律阶段。 2.制定新律阶段。太和三年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 命陈群、刘劭等人制成《新律》18篇,《州郡令》 45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共一百八十 余篇。
作为曹魏政权的基本律典,《新律》是在秦汉 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 转折点, 关于蜀汉、孙吴政权的正式法典编纂活动,史 书没有正式记述。大约两国除了初期的《蜀科》、 《吴科》之外,再也没有任何正式立法活动。 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二)北朝立法 北朝立法要优于南朝。北朝的北魏、东魏、西 魏、北齐、北周五个政权,属少数民族立国中原。 为了巩固统治,他们都很重视立法,频繁制定律典 法令,以兼收并蓄的态度对待前期的法律成果,吸 收儒家文化,取得了立法上的巨大成就,其中尤以 北魏律、北齐律为代表。
1. 北魏的立法 北朝立法始于北魏。北魏历经了太武帝、文成 帝、孝文帝、宣武帝四代,一百多年间先后进行多 次重大立法活动,终于编成北魏一代重要成文法典 《北魏律》,也有称《后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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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司法机关 这一时期,各政权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大多仍 称廷尉。 地方司法机关仍如从前,分为州、郡、县三级, 行政与司法不分。
此期有两大倾向值得一提: 一是随着中央司法权的增强,曹魏时期将重大 疑难案件和死刑案件的审理权收归中央; 二是由于长期战乱,地方州郡长官往往集地方 行政、军事、司法权于一身,因而魏晋南北朝时期 地方司法组织军事化的倾向比较明显。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共五刑 十八等:死、流、耐(徒)、鞭、杖。 北周进一步改革,正式将五刑规定为: (1)杖刑五等 (2)鞭刑五等 (3)徒刑五等 (4)流刑五等 (5)死刑五等
二、“官当”制度正式形成 所谓“官当”,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允许其 以爵位或官职抵罪的一种制度。这是继“八议”之 后对贵族官僚犯罪的又一法定优待。南北朝时期的 北魏和南陈在法律上相继正式规定“官当”制度。 北魏时期进一步扩大了“官当”制度适用的对象范 围,首创以爵位抵罪并折当劳役刑的制度。南朝的 《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且相关制度规定 得更为系统完备。
所谓“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 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根据法律规 定,凡犯有其中之一者,一律从重严惩,“常赦所 不原”、“不在八议论赎之限”,亦即通常大赦不 赦免此十类犯罪,也不享有“八议”、“例减”、 “赎刑”等待遇。
“重罪十条”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 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 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法律的儒家化程度。隋唐 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且为宋、元、 明、清历代所承袭。
具体说来有三种情形: 一是人身伤害情形中,亲属间的尊卑亲疏关系 不同则罪责轻重也不同。 二是在亲属相奸情形中,不论尊卑,唯论亲属 关系远近,服制越近者罪责越重。 三是在亲属相盗情形中,则正好与亲属相奸情 形相反,亲属关系越近则罪责越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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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南北朝法制与法律儒家化的 深入
一、南北朝法制概况 (一)南朝立法 南朝统治者偏安江左,历经宋、齐、梁、陈四 个王朝,立法上大抵多沿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少有建树。
二诉讼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在该时期有较大的变化和发展主要体现为皇帝对司法控制有所加强刑讯制度有人道主义进化以及伦理亲情在司法中进一步受尊重等一皇帝亲审大案或亲自录囚魏晋南北朝时期皇帝直接干预或亲自参加司法审判活动的现象非常普遍
第八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与法律 儒家化的加深
第一节 三国法制及“八议”制度的形成 第二节 两晋法制及“准五服以制罪”原 则的形成 第三节 南北朝法制与法律儒家化的深入 第四节 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泰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程度 较深的法典。它吸取了此前各代的立法经验,推 进了立法和法律解释技术的进步,取得了较高的 立法成就。作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通行 于全国的成文法典,它不仅是两晋政权适用了一 百五十余年的国家基本法典,且被南朝宋、齐、 梁、陈四个朝代长期沿用了一百七十年之久,对 后世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3. 北齐、北周的立法 (1)北周的立法。北周初用制诏,至武帝保定三 年(563年)修成《大律》,共二十五篇,一千五 百三十七条,又称《北周律》。 (2)北齐的立法。北齐起初沿用《麟趾格》。后 以《北魏律》为蓝本,省并篇名,刻求清约,锐意 创新,正式编定成《北齐律》。
《北齐律》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有重要地位。 其立法成就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开创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第二,首创《名例》篇目作为总则整体。 第三,科条简要。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的立法中,《北齐律》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 法典的蓝本。其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
“官当”制度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它在 南北朝时期的正式确立,与士族政治及“九品中正 制”的实行密切相关。作为“八议”制度的延伸和 扩大,“官当”制度体现了儒家的“贵贱有等”、 “官民有别”的封建等级观念,维护了整个地主官 僚阶级的法定特权。自其形成了以后,一直为隋、 唐、宋各代所继承沿袭,并且发展得非常具体。但 由于与专制君主对官僚集团的控制有一定的矛盾, 因而在元、明、清三代法律中被抛弃。
四、“存留养亲”制度的确立 “存留养亲”亦称“留养”,即当死罪或流罪 犯人的直系尊亲属因为年老或疾病而致生活不能自 理,而家中又别无成年男丁侍养之时,国家允许罪 犯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待老人去世 后再考虑原判刑罚执行的制度。该制度是儒家宗法 伦理与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这种待遇,其着眼点不在于对罪犯本人的人道 主义宽恕,而是为保障“孝养”双亲义务的履行, 帮助犯罪人完成其孝养长辈的责任,以巩固亲伦关 系,强化人们的忠孝价值观念。这典型地体现了儒 家孝道伦理特色。这是礼与法结合的更高体现,是 法律儒家化进一步加深的标志。这一制度为后代法 律所沿袭,一直到清末。
二、律学的兴盛 此期律学得到空前的发展,且具有以下几个鲜 明的特点: 1. 法律注解官方化并与立法同步进行 2. 注律注重“名分”和“法意” 3. 律典结构的科学化解释 4. 系列法律概念的阐明和辨析 5. 定罪量刑理论发展及罪刑法定倾向
三、“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 《泰始律》集汉以来礼律融合之大成,将律条 与儒家倡导的礼有机的结合成一体。为强化礼教即 宗法伦理的堤防,捍卫宗法秩序,把周礼中的丧服 制度直接纳入律中,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 则。 作为一项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准五服以制 罪”是指对于亲属之间相互侵害行为,根据服制所 表示的尊卑贵贱远近亲疏,来决定罪与非罪及刑责 轻重。
(三)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1. 宫刑的废止 自汉文帝刑制改革以来,宫刑兴废无常。北魏 和东魏时仍有施用宫刑的记载。北齐后主诏令: “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至此,宫刑正式从法 律上被废止,不再为一种法定刑。
2. 连坐范围的变化 南朝在魏晋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制了刑法株连范 围。较有建树的是在《梁律》中进一步缩小了连坐 的范围。创造了连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为后世 所遵循。 3. 新五刑体例初步形成 南北朝时期在魏晋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初步形 成新的封建制五刑体例。
二、诉讼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在该时期有较大的变化和发展,主要 体现为皇帝对司法控制有所加强,刑讯制度有人道 主义进化,以及伦理亲情在司法中进一步受尊重等 等。
(一)皇帝亲审大案或亲自录囚 魏晋南北朝时期,皇帝直接干预或亲自参加司 法审判活动的现象非常普遍。 (二)刑讯制度的人道主义进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审判仍沿古制,有限采 用刑讯逼供的方法。 (三)制止亲属出庭作证 儒家的“亲亲相隐”原则在魏晋南北朝司法诉 讼中进一步得到贯彻。
二、行政体制与九品中正制
三国以曹魏政权为代表,在行政法律制度方面 创造了九品中正制等一系列新的制度,为完善中央 集权的专制政治体制提供了更多的支持,为后世中 国行政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打下了基础。
(一)三省制度的初步确立 曹魏时期中央三省制度的初步形成,表明其正 处于由三公九卿向三省六部的过渡时期。虽然尚不 完善,也还没有制度化,但却是国家政治体制完善 的一个里程碑,对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官僚机构体 制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九品中正制的形成 九品中正制是一项选拔官吏的行政法律制度, 创立于曹魏时期,长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
《泰始律》制定以后,因律文简约,易生歧 义,著名经学家、律学家张斐、杜预等分别对其 进行了律疏注释,以阐明礼法结合的立法精神, 解释法律概念,以便法律准确适用。张、杜的法 律注释完成后,经晋武帝审查批准,正式下诏颁 行全国,成为与《泰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官方法律解释。后世把张斐、杜预二人的注释与 西晋《泰始律》律文合体刊行,称“张杜律”。
三、“八议”制度的形成 “八议”制度源于《周礼·秋官·小司寇》之 “八辟丽邦法”。曹魏制定《新律》时,开引礼入 律之首,将“八议”制度直接写进律典。这不仅标 志着曹魏时期贵族官僚的特权走向法律化、制度化, 也标志着礼制与刑法的进一步融合,标志着法律儒 家化的加深。所谓“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 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
一、两晋法制概况 西晋通过礼与律的进一步结合,法律儒家化的程 度进一步加深。 西晋《泰始律》就是这一时期律典和律学进步的 代表: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程度较深的法典, 也是第一部由官方正式作注释的法典。该法典亦为南 渡建康、偏安东南的东晋王朝所沿用。
(一)《泰始律》及其立法成就 新律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史称《泰始律》 或《晋律》。《泰始律》吸收了《法经》以来的立 法经验,无论在篇章结构体例还是具体内容方面, 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1. 篇章结构体例的改革 2. 律令分修,简化律令 3. 进一步改革刑制 4. 官定律疏注释
(二)曹魏《新律》的立法成就 1.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 2.调整律典篇目,删繁就简 3.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或抵触 4.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 5.缩小族诛连坐的范围 6.其他制度的儒家化
(三)律学进步和律博士设置 曹魏政权时期,律学即法律注释之学,继承汉 代律学传统,并有了重大进步。明帝正式设置专门 讲授法律、训练法律人才的“律博士”。这是中国 历史上第一次设置中央专职法律教授官员,负责教 授法律,培养司法人员,并取得了与教授儒家经典 的诗书礼易春秋博士一样的头衔或地位;法律教育 首次进入官方教育体系,并取得与经学教育一样的 地位,这在当时贱视法律的儒家思潮笼罩的大背景 下,是非常不容易的,属破天荒之举。
2. 西魏、东魏的立法 北魏分裂为东、西之后,西魏先后制定出三十 六条新制,损益为五卷,颁于天下,定名为《大统 式》。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式”自此成为一种 独立的法律形式。 东魏在魏晋之科的基础上,以格代科,因在麟 趾殿删定,故名为《麟趾格》,它的颁布实施,标 志着“格”开始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二)两晋法律形式 西晋一改过去汉魏律令形式混杂的状况,将 法律形式明确厘定为律、令、故事三者。“律”是 用以确定罪名和刑罚的稳定法律形式,而“令”是 关于一些具体事务的临时之制,可随时宜而修改; “故事”为当时一种法律形式,属于官府办事的品 式章程之类,由各主管官府自行掌握。除律、令、 故事三者之外,还有“诏条”。
三、“重罪十条”之首创 “重罪十条”首创于《北齐律》。它是对封建 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类严重犯罪的 统称,“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中 “十恶” 之源头。北齐政权为强调对严重危害封建专制统治 和严重违反封建伦理纲常行为的重点打击,为了明 确封建刑罚的锋芒所指亦即强调国家刑法的根本任 务,把当时认为最严重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犯 罪列于律首,首次形成了“重罪十条”。
“八议”载入《新律》,是儒家“亲亲”、 “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体 现了法律对封建贵族官僚等级特权的进一步维护, 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在曹魏法制中的影响更加深入。 “八议”之制自曹魏首次入律后,一直沿用至 清末,历时1600余年,其间具体规定虽有变化,但 始终列于律典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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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两晋法制及“准五服以制 罪”原则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