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教师职务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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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教师职务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二小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激励教师积极投入教育事业,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小教师的职务评审工作。
第三条二小教师职务评审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职务评审的目标是选拔优秀的教师担任学校各级职务,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二小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由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职务评审的程序
第六条二小职务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第七条初评由个人申报和学校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组成。
第八条终评由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九条初评包括个人材料的筛选、个人申报材料的核实、个人面试和教学观摩。
第十条终评包括综合素质评价、专业能力评价、业绩评价和群众评议。
第十一条终评结果由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作出,并报学校领导班子审核。
第三章职务评审的内容
第十二条二小教师职务评审的内容包括综合素质、专业能力、业绩和群众评议。
第十三条综合素质评价要求教师具备爱岗敬业、勤学善思、团结合作、热爱学生等基本素质。
第十四条专业能力评价要求教师具备扎实的教学基本功、科学的教学方法、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业绩评价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学术、课题研究、教学竞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十六条群众评议要求教师得到学生、家长和同事的认可和支持。
第四章职务评审的程序和标准
第十七条初评的程序和标准由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开。
第十八条终评的程序和标准由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开。
第十九条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数和职位需求决定初评和终评的比例。
第二十条终评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五章职务评审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二小教师申报职务时,应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完整的个人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教师在评审过程中应按时提交申报材料和参加评审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请假并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教师在评审过程中应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和教学观摩活动,提升专业能力和业绩。
第二十四条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应按时完成评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审结果公布。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二小学校情况和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