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监测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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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辖区疾控中心接到纸质报告卡并审核后,应立即向同级卫生 行政部门汇报,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信息核实;
c.核实确定后,哨点医院辖区疾控中心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 报告系统”填写并直接上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同 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哨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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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学检验
(1)监测范围 在我市指定的2家哨点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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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第七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 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③哨点医院接诊医师依据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定义,采集病人 的粪便或肛拭标本,应尽量在用药之前采集;
④细菌性病原体总阳性率不低于6%,诺如病毒核酸阳性率不低 于6%;
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取辖区内每家哨点医院的30份标本复 核,复核工作应于2016年9月30前完成,并向省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微生物室提交复核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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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门的工作内容
5.食源性疾病管理 (1)对食源性疾病进行监测,由国家卫计委和省级卫计委负责
制定国家监测计划和地方监测方案。 (2)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
似食源性疾病病人,应当及时向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 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应当对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进行核实分析。 (4)向相关部门通报食源性疾病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 (5)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
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2)经食品感染的肠道传染病(如痢疾)、人畜共患病(口蹄
疫)和寄生虫病(旋毛虫病)等; (3)与食物有关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4)因一次大量或长期少量摄入某些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以
慢性损害为主要特征的疾病。
由此可见,食源性疾病致病因子多样,临床表现复杂,最为常见 的是微生物和化学性有害物质导致的感染性疾病和急性中毒,近年来也 发生过类似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的“问题奶粉”造成婴幼儿罹患肾结石这 种潜在的、少见的健康损害事件。
县(市、区)制定执行方案;(2)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管 理工作延伸到县级 3.风险信息交流:有关部门向国家卫计委通报核实后的信息, 国家卫计委调整计划 4.风险监测结果利用: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包括食 源性疾病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等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实施 风险分级管理,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 安全隐患列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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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学检验
(5)结果报送 实验室完成检验后,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
告系统”直接报送监测信息,市疾控中心对检测报 告信息进行审核、上报。
医院检验室及时将阳性标本送市疾控中心微生 物检验科,由市疾控中心每月的第一、三周将前两周 分离的菌株和病毒阳性的粪便标本集中送至省疾控 中心。 原则上从接收菌株至结果上报不超过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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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送
①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 哨点医院每日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
直接报送监测信息,县(市)区疾控中心和市疾控 中心对辖区内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上报,省疾控 中心再审核后上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要求: 哨点医院:病例信息报送时间应于病例就诊2日内 报送,审核频次≥2次/周; 疾控中心:审核频次≥2次/周;每月3日前各地应 将上月监测的病例信息全部填报、审核完成并上报 至省疾控中心。
①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上报、审核、处理(核实、流调) ②食源性疾病病例生物标本采集、检测(结果上报、阳性菌株
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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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食源性疾病监测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重要 内容之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国家、省(自治区、 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四级食源性疾 病(包括食物中毒)信息报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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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信息采集
(1)监测范围 我市指定的所有公立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共27家(新
增18家)哨点医院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工作。哨点医院 名单: 老监测点(9家):安医一附院、省立医院、省儿童医院、市二 院、安医大附属巢湖医院、庐江县医院、肥东县医院、肥西 县医院、长丰县医院 新增监测点(18家):安医二附院、安医四附院、省第二人民 医院、市一人院、市三院、市五院、市八院、市滨湖医院、 科大医院、铁四局中心医院、市城建医院、省中医院、省针 灸医院、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肥东县中医院、肥西县中医院、 长丰县中医院、庐江县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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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5.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主要形式:
(1)明显的爆发:常具有急性健康损害、病例呈时空聚集、同 源或点源暴露引起等特点;
(2)聚集不太明显的发病:病例常呈现时空广泛分布、新的或 “非特异”临床表现等特点,特别是对于一些新的食源性危 害所致疾病,无法事先预测其所致危害的临床表现,可归为 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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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一)制定目的 1.目的:达到类似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肾结石的食源 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事件的早发现、早诊治的 目的,避免健康危害,保护公众健康,加强我国食 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 低食源性疾病发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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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2.食源性疾病定义 (1)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指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各
2016年我省所有公立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中医院 (117+37+76=230; 2.标准先行,全面推进相关规范和制度建设
提供试点信息报告,进行报告与监测指标相关标准的制 定与统一,保障系统建设的规范性和全国工作的一致性。 3.加强人才队伍的培训
通过多层次、多专业的综合培训,全面提高对食源性疾 病的预警和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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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门的工作内容
(二)内容 1.食品污染物监测(疾控机构承担),包括: (1)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10年开始) (2)食源性致病菌监测(10年开始) 2.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承担,疾控机构管理) ,包括: (1)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报告(常规报告) (2)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10年开始) (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12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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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学检验
(4)监测要求
①病原学检验项目由哨点医院检测完成。哨点医院完成菌株分 离鉴定工作后,及时将菌株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生化、血清 型、毒力基因的复核鉴定。市疾控中心负责将复核后的菌株 和诺如病毒阳性标本及时送至省疾控中心进行分子分型和药 敏实验;
②原则上,每家哨点医院生物标本总数全年不低于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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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信息报送
②食源性异常病例信息
a.临床医生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后,填写 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哨点医 院的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及时组织院内专家会诊, 确认后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及时上报辖区疾控 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
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 的任何疾病; (2)《食品安全法》规定: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 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 食物中毒; 3.致病因子: 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有毒有害化 学物质和天然毒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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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4.临床表现 (1)食物中毒,即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
第七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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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门的工作内容
1.监测和报告内容:食源性疾病、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 2.风险监测实施:(1)国家制定计划,省级制定具体方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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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定义
①食源性疾病病例:主诉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 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 ②食源性异常病例: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 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 诊断的就诊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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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对象
所有符合病例定义的就诊病例,即:对疑似与食品有关 的生物学、化学性 、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或中毒性病例、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重点(优先)监测对象包括: ①感染性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的感染性腹泻病人,临床表 现为腹泻,可伴有腹痛、发热 、恶心 、呕吐等症状的病例; ②中毒性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并具有生物学、化学性或 有毒动植物性等因素引起的相关中毒症状病例,如农药中毒、 亚硝酸盐中毒、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真菌毒素中毒、肉 毒毒素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 ③异常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但无法明确病因诊断的病例, 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的婴幼儿肾结石病例。
(3)长期或潜隐性损害。
一般说来,法定病例报告、事件报告可以发现明显的食物中毒;
异常病例报告可以发现聚集性不太明显的发病;
高度散在的特殊损害、长期或隐性损害,则需要综合运 用异常病例或聚集性病例报告、病原学监测、疫情监测等多 种监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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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二)试点原则 1.以点带面,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监测网络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 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 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 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 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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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利用
(1)各级疾控中心应每周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 病病例信息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发现出现以下情况时, 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 告。
①同一哨点医院短时间(1-3天)内发现2名或2名以上食 用同一食物或在同一就餐(送餐)场所共同就餐后出现 症状相似的聚集性病例或原因不明的异常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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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内容
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全年对疑似与食品有关或 符合病例定义的生物学、化学性 、有毒动植物性 的感染或中毒性病例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 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 、临 床结果 、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
任务数:①有多少报多少;②原则上,每家哨点医院 年报病例总数不低于350例。
②各级疾控中心和哨点医院应对病例信息、病原学检验 结果进行分析,发现超过既往发病水平(基线水平)的 聚集性病例。
③省疾控中心应对辖区内食源性致病菌分子分型结果进 行汇总,通过聚类分析发现聚集性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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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1.监测对象 市及县级疾控中心参与调查核实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或出 现死亡1人及以上病例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监测内容
安徽省儿童医院采集食源性疾病病人的生物样本,由临床检 验室进行特定病原体检验。 (2)监测对象
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泻症状为主的就诊病 例,采集其粪便或肛拭等生物标本。
腹泻是指每日排便3次或3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如 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等。 (3)监测内容
采集病人的粪便或肛拭等生物标本进行病原学检验,检 验项目包括: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志贺氏菌和诺如病毒等,有条件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增 加监测指标。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依据和内容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5年10月1 日起施行);
第二章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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