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金融家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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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融家⾮⾃然⼈客户“受益所有⼈”⾝份识别的难点及对策
⽂/杨振坤韩延宏吴延普单位为中国⼈民银⾏平顶⼭市中⼼⽀⾏
导读
我国有关部门可根据 FATF 标准和欧美监管经验,修改国内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做好与我国法
律实践的衔接,增加提⾼法⼈透明度的法定机制。

近年来,为了打击恐怖主义、贪污腐败和逃税等犯罪,防范利⽤洗钱⼿段“洗⽩”犯罪所
得,OECD(经合组织)、FATF(反洗钱⾦融⾏动特别⼯作组)等国际组织要求各国提升公司
结构的透明度,防范洗钱犯罪分⼦通过操纵公司账户进⾏贸易活动以达到恐怖融资和洗钱的⽬
的。

我国监管部门积极履⾏国际反洗钱规则,逐步树⽴“风险为本”“法⼈为主”的监管原则,不断
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探索实现“穿透式监管”。

2017年以来,中国⼈民银⾏先后下发了《中国⼈民银⾏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份识别有关⼯作
的通知》和《中国⼈民银⾏关于进⼀步做好受益所有⼈⾝份识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融
机构应穿透识别⾮⾃然⼈客户“受益所有⼈”,并规范了识别原则、识别要求、识别顺位、信息获
取途径等要求。

商业银⾏如何有效准确识别海量⾮⾃然⼈客户 “受益所有⼈”,既做到防范洗钱风
险,⼜兼顾服务社会和业务开展,⽆疑是商业银⾏当前⾯临的⼀⼤难题。

笔者拟从商业银⾏的
视⾓,详细阐述⾮⾃然⼈客户“受益所有⼈”识别过程中的重点疑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解
决思路,以裨益于反洗钱客户⾝份识别⼯作。

国外“受益所有⼈”识别制度
国外的“受益所有⼈”识别制度历经百年的发展,颇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先,“受益所有⼈”的
识别与核实属于⾦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范畴。

对于客户尽职调查⽽⾔,FATF的评估⽅法⼿册、
巴塞尔委员会咨询性⽂件《银⾏客户尽职调查》、美国联邦⾦融机构检查委员会BSA/AMI检查
⼿册(Bank Secrecy Act/Anti-Money Laundering Examination Manual)均作了详尽的规定。


次,风险为本的“受益所有⼈”识别措施。

FATF新四⼗条建议相对于旧标准的最⼤提升,是全⾯
引⼊了“风险为本”的⽅法,允许各国监管部门和⾦融机构根据风险⾼低的不同,针对不同的客户
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

最后,西⽅发达国家通过⽴法赋予⾦融机构拥有反洗钱⽅⾯的⾦融调
查权,同时要求客户履⾏相应的义务配合⾦融机构的反洗钱客户⾝份识别。

如美国《洗钱控制
法》要求,任何个⼈到⾦融机构开设账户,都必须提供⾝份证明、社会安全号码(SSN)或个⼈纳
税识别号码(ITIN)、家庭住址、电话、职业等详细的个⼈信息,以及过去⼏年住址和就业变更的
具体情况。

澳⼤利亚《现⾦交易报告法》规定任何⼈开⽴银⾏账户均需留存“签字⼈信息”,澳⼤
利亚⾦融交易报告分析中⼼还专门制定了开⽴银⾏账户的指导准则,对存款⼈提供的⾝份证明
⽂件实⾏“100分检查”制度。

我国“受益所有⼈”识别制度
我国“受益所有⼈”识别制度是随着反洗钱制度的发展⽽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随着监管部门不
断提升反洗钱标准和要求,反洗钱客户⾝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制度也取得了长⾜发展。

2000年4⽉
1⽇我国实⾏“个⼈存款账户实名制”;2007 年8 ⽉1⽇《⾦融机构客户⾝份识别和客户⾝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次提出“了解你的客户”的客户⾝份识别原则;2017年5⽉12⽇中
国⼈民银⾏下发《中国⼈民银⾏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
发〔2017〕117号)扩⼤了“有权拒绝开户”的适⽤范围,提出“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
施”的理念;2017年10⽉,中国⼈民银⾏下发了《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份识别有关⼯作的通
知》(银发〔2017〕235号⽂,下称“235号⽂”)要求⾦融机构穿透识别⾮⾃然⼈客户的“受益所
有⼈”,加强对⾮⾃然⼈客户和特定⾃然⼈客户的⾝份识别。

2018年6⽉27⽇,中国⼈民银⾏下
发《关于进⼀步做好受益所有⼈⾝份识别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下称“164
号⽂”),进⼀步规范了“受益所有⼈”的具体要求。

作为反洗钱⼯作“第⼀道防线”的客户⾝份识别
和尽职调查制度,经历了从仅出⽰⾝份证件到了解客户真实⾝份、交易⽬的、最终识别“受益所
有⼈”(实际受益⼈)的转变,较好地满⾜了FATF、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反洗钱要求。

商业银⾏“受益所有⼈”识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然⼈客户的分类问题
按照中国⼈民银⾏“235号⽂”第⼀条第三款的规定,⾮⾃然⼈客户分为四⼤类,即公司类法⼈、
合伙企业、信托类企业和基⾦类企业。

该条第六款明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个体⼯商户、个
⼈独资企业、不具备法⼈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和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
织等类型的客户可采⽤简化识别⽅法,将其法定代表⼈或实际控制⼈视同为受益所有⼈。

上述分类识别⽅法有助于⼈民银⾏更好地指导和推进“受益所有⼈”识别⼯作,但也给商业银⾏造成⼀定的困惑。

⼀是法律上视为⾃然⼈的主体被要求穿透识别“受益所有⼈”,造成反洗钱监管规定与法律的冲突。

如个体⼯商户不具备法⼈资格,是我国特殊独有的民事主体,在司法实践中⼀般倾向于将“个体⼯商户”作为“⾃然⼈”的特殊形态存在。

⼆是简化识别采⽤列举企业类型的⽅式不能完全涵盖⾮法⼈组织。

中国⼈民银⾏“235号⽂”第⼀条第三款列举规定,实⾏简化识别的客户⼤都为⾮法⼈组织,且其结构相对简单。

中国⼈民银⾏推⾏简化识别主要⽬的在于既要把控风险,⼜要切实减轻⾦融机构识别压⼒,集中精⼒识别前述“四⼤类”⾮⾃然⼈客户的“受益所有⼈”。

但商业银⾏在实际识别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性,⾮法⼈组织往往不局限于监管⽂件列举的种类,对于不典型的⾮法⼈组织,是按照简化识别还是按照标准流程识别,对商业银⾏来说是⼀⼤难题。

“受益所有⼈”信息采集存在的问题
⼀是信息获取渠道单⼀。

“235号⽂”并未明确规定“受益所有⼈”的识别渠道,“164号⽂”虽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然⼈客户以及有关⾃然⼈依法应当提供、披露的法定信息、数据或者资料,是商业银⾏开展“受益所有⼈”⾝份识别⼯作的重要基础,但由于商业银⾏并未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监会、公安部门、税务、法院等有权机关实⾏信息互联和共享,⾮⾃然⼈客户的信息查询渠道主要是“企业信⽤信息公⽰系统”,不仅获取信息途径单⼀,⽽且信息有限。

⼆是企业信⽤信息公⽰系统中公⽰的有效信息不⾜。

公⽰信息只有法定代表⼈及⾼管姓名和股东名称,并⽆⾝份证明⽂件类型、号码、联系⽅式以及股东股权⽐例等有效信息。

特殊类主体“受益所有⼈”识别难
⽬前国内的经济主体种类繁多,股权结构千差万别,识别起来难度更⼤。

⽐如信托“受益所有⼈”的识别。

信托的“受益所有⼈”判定标准为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然⼈判定为“受益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委托⼈、受托⼈、受益⼈。

信托的委托⼈、受托⼈、受益⼈为⾮⾃然⼈的,商业银⾏应当逐层深⼊,追溯到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然⼈,并将其判定为“受益所有⼈”。

设⽴信托时或者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为符合⼀定条件的不特定⾃然⼈的,可以在受益⼈确定后,再将受益⼈判定为“受益所有⼈”。

主要困难在于,如果遵循“表⾯审查”原则,对⾮由商业银⾏作为委托⼈参与的信托计划,商业银⾏对其了解可能仅局限于信托合同的约定,往往不能准确判定信托的真实投向和意图;作为资⾦监管⼈的商业银⾏如将信托的委托⼈、受托⼈、受益⼈(通常情况下委托⼈是同⼀⼈)简单认定为该信托的“受益所有⼈”,则前述⼈员可能并⾮该信托计划的真实“受益⼈”。

如何进⾏有效穿透识别,这也是信托监管⽅⾯的难题。

商业银⾏在信息获取途径和通道均有限的情形下,准确识别信托计划的“受益所有⼈”存在相当的难度。

“受益所有⼈”识别制度与⼈⾏优化开户制度存在⼀定的冲突
为落实“放管服”改⾰要求,2018年2⽉中国⼈民银⾏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化企业开户服务督导⼯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0号),要求⾦融机构缩短开户流程,优化开户服务。

但该制度的执⾏客观上不利于商业银⾏识别“受益所有⼈”,即使后续⼈民银⾏通过“164号⽂”要求⾦融机构对于简单的客户可以先开户,再进⾏“受益所有⼈”的识别。

没有法律和监管制度的明确规定,客户动辄以维护消费者权利为由提出投诉或诉讼,造成商业银⾏⽆法理直⽓壮地识别客户的“受益所有⼈”。

对策与建议
完善受益所有权制度的⽴法
我国有关部门可根据FATF标准和欧美监管经验,修改国内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做好与我国法律实践的衔接,增加提⾼法⼈透明度的法定机制。

⼀是明确我国反洗钱领域“受益所有⼈”的含义,制定“受益所有⼈”登记制度或管理办法,进⼀步明确“受益所有⼈”信息登记、豁免、保存、查询、使⽤和保密等要求。

⼆是从企业管理⾓度,将“受益所有⼈”信息纳⼊⼯商注册登记范围,完善股东登记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义务,对未按要求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法⼈给予适当的⾏政处罚。

建⽴“受益所有⼈”信息共享机制
“235号⽂”已明确商业银⾏向中国⼈民银⾏征信中⼼报送“受益所有⼈”信息,⼈民银⾏“受益所有⼈”数据库的建⽴也是我国“三反”监管体系建设和满⾜国际反洗钱监管准则的重要举措。

FATF指出,针对客户尽职调查,为解决公司信息不透明给银⾏带来的合规难度,各国政府应完善辖内政府数据库,公司信息公⽰系统建设,以便于⾦融机构完成最终受益⼈、实际控制⼈的识别。

我国商业银⾏识别“受益所有⼈”最⼤困难是信息获取渠道不⾜。

为解决渠道不⾜的困境,我国有关部门可在征信体系数据库基础上,有效整合⼯商、税务、证券等相关部门掌握的有关信息,
扩充系统信息内容。

在平衡个⼈隐私和信息公开关系的前提下,赋予商业银⾏⼀定的查询权限,便于其能够准确识别客户的“受益所有⼈”。

因为对于股权复杂的企业,其股东信息和关联信息复杂,单靠商业银⾏⾃⾝的数据库往往不能准确识别。

“⼀站式”服务化解强化⾝份识别与便捷开户之间的难题
加强合作,实施“⼀站式”服务给我们提供了化解两者之间难题的思路。

据了解,⽬前,多地商业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作,推出“政银通”⽅式,使公司注册与企业开户成为“⼀站式”服务。

通过“⼀站式”服务,⼀⽅⾯可以当场注册,当场开户,银⾏代理办理⼯商注册,甚⾄⼈民银⾏可以当天就发放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营商环境得到了极⼤的改善。

另⼀⽅⾯,⼯商注册登记是企业成⽴的初始,注册登记流程与银⾏对企业⾝份识别越来越趋同化,故如果是“⼀站式”注册,反⽽可以提⾼⾝份识别的效率。

企业的基本信息、实际受益⼈的识别均较为便利地认证。

由于注册登记,法定代表⼈必须到场,故法定代表⼈的核实和⾯签⼯作也可以同步完成。

各类证件的真伪核实较为便利,经过市场监督部门检查,银⾏基本可以不⽤识别营业执照的真伪、法定代表⼈⾝份证件的真伪。

落实企业“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是银⾏的责任。

加强⾝份识别,识别“受益所有⼈”也是银⾏应尽的义务。

“风险为本”“审慎均衡”的原则将是今后反洗钱⼯作的主旋律,商业银⾏的反洗钱⼯作必须从顶层设计层⾯做起,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加强合作,优化业务流程,创新业务模式,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数据信息共享,实现⾝份识别与便捷开户的协同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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