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旅游法》颁布对我国旅游行政管理的影响和政府应_对措施毕业设计

合集下载

旅游法对旅游行业的影响与意义

旅游法对旅游行业的影响与意义

提升导游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专业知识
旅游法要求导游必须具备丰富的旅游专业知识,包括历史、 文化、地理、民俗等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地为游客提供讲 解服务。
服务技能
旅游法强调导游必须具备良好的服务技能,包括沟通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以便更好地满足游客的需求和 期望。
导游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
权益保障
加强合作与共赢
旅游企业之间应加强合作 ,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 补,共同应对市场挑战和 促进行业发展。
04
旅游法对导游队伍建 设的推动
导游资格认证及培训制度完善
导游资格认证制度
旅游法规定了导游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认证才能从事导游工作,确保了导游队伍的 专业性和素质。
培训制度
旅游法要求导游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包括专业知识、服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的培训,提高了导游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加强监管力度,防止过度开发破坏
1 2 3
严格旅游项目审批
旅游法要求加强对旅游项目审批的监管力度,防 止不符合规划要求、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上马。
强化旅游市场监管
旅游法要求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欺 客宰客、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维护游客的合法 权益。
加强旅游资源保护
旅游法要求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力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过度开发和破坏行为,确保旅游资源 的可持续利用。
明确旅游资源定义
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资源的范围,包括自然景观、人文景观 、历史文化遗产、民族风情、科学技术成果等,为旅游资 源的分类提供了依据。
制定旅游资源评价标准
旅游法要求制定旅游资源评价标准,对旅游资源进行客观 、科学的评价,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提供指导。
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浅谈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及旅行社的应对策略

浅谈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及旅行社的应对策略

浅谈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及旅行社的应对策略
叶海玲
前言
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物质水平的提高, 旅游成为人们生活当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事实上,我 国的旅游市场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足,很多问题急需解决,由 于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条文的支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被 侵权现象屡见不鲜。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为我国的旅游业保驾护航,我国推出了有权威性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三)为在线旅游服务商的发展提供契机 自本世纪初期以来,我国的旅游业市场当中涌现出一大批 在线旅游服务商,然而实际上,绝大多数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 旅游企业,它们没有合本将会得以降低,为在线旅游服务商提供了便捷的 条件。并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能够经过多年的经验积 累,那么在线旅游服务商将会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而那 些取得民营资本、风险资本支持的在线旅游服务商也会在此基 础之上取得迅猛发展。 (四)条例的细化可能给旅游业带来转型的困难 由于传统的旅游体制和操作方式存在很大程度上的约束, 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和时代的需要,因此在旅游法的颁布之 下,旅游业承受着很大的压力,这种压力主要体现在转型方 面。旅游法当中对于整个旅游行程的规定都较为详细具体,相 关专家表示,其中的一些环节和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 困难。事实上,旅游法能够真正做到位旅游业保驾护航仍是未 知的,我们在目前也无法预测到旅游业能否在此背景之下完成 服务品质升级。
二、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
(一)促进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旅游法当中对于旅游者、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 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旅游 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作了全面、科学规定,由此看来,它对促 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并且旅游法当中 将“综合、人本、衔接”放在了醒目的位置,并强调了三者之 间的潜在联系和发展前景。 (二)规范旅游业市场秩序 一直以来,旅游业当中始终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为了谋 取最大化的利益,多家旅行社进行旅游信息的虚假宣传,

浅谈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

浅谈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

浅谈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摘要: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通过,我国终于有了在旅游上真正意义的第一部法律。

《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得到全面保障,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将整体提升国民出游率。

与此同时,行业整体规范发展将减少旅行相关的隐形消费,收费性自然景区的价格上涨空间不足,总体而言将利好休闲景区、旅游购物和旅行预订行业,看好有扩容空间的传统景区。

新旅游法在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旅游法影响前言在旅游法没有颁布之前,我国没有一部真正属于旅游方面的法律。

有的只是旅游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没有一部强制性的法律来约束我国正在快速发展的旅游业。

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的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旅行社对导游的不公平对待、导游欺骗客人或者是强制性要求旅游者购物消费、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民族风俗不尊重等问问频频出现,但是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新旅游法的出现,对旅行社、导游和游客等方面都有了约束力,是我国的旅游业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对我国的旅游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本文将讲诉的是旅游法所带来的影响。

一、旅游法出台的背景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

但是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规范,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也与我国是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不匹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旅游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公布。

旅游法分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旅游法出台后对中国旅游行业的影响

旅游法出台后对中国旅游行业的影响

产品合同价格的增加及自由出行比例的增加,将为经
济型酒店带来更多客流。不同于星级酒店的旅游社团
体接待业务,经济型酒店多以商务差旅和自助游的散
客为主。《旅游法》规范了旅游业,能够极大促进游
客出行,对经济型酒店行业而言是利好消息。这部内
地的《旅游法》,不仅影响着内地各大星级酒店,对
香港酒店业亦引起了轩然大波,业界透露,“十一”
旅游法实施后对中国旅游业的影响
主讲人:陈门健 资料收集:杨志仙 数据分析:刘湘蕾 PPT制作: 赖 勇
刘燃 曹芮
旅游行业及旅游法的背景分析 各学者对旅游法制定的见解 简介新旅游法的六大焦点 新旅游法出台后对旅游行业的影响及预测
一、旅游行业及旅游法的背景分析
旅游行业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旅游法的背景介绍
旅游行业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按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旅游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 要产业。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入境旅 游接待过和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十一五”期间我国旅游业投资势头旺盛, 在投资规模上,全国“十一五”开发的大型旅游项目达12697个未来我国旅游需 求将快速增长,到2020年旅游需求将主要以休闲度假需求为主,同时居民出境 旅游需求将显著增加。根据中国政府所制定的远景目标,到2020年,中国入境 旅游人数将达到2.1亿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8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500 亿美元,总收入将超过3000亿美元。到2020年,中国旅游业总收入将超过3000 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8%~11%。虽然旅游业行业炙手可热,但是目 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 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与我国世界旅游大 国的地位身份已不匹配。

旅游法颁布实施对中国旅游企业发展的影响

旅游法颁布实施对中国旅游企业发展的影响
万元 以内人民币罚款。 ( 三) 正规 的旅行社是最大的获益者 ,小型旅 行社将 面临严峻 的形 势 旅行社强制让 游客消 费然 后收 取 回扣 成 为旅行社 行业 的一 种潜 规 则 ,这种现象对消费者十分不利 。有一些旅游公司推出零元消费来 吸引 游客上当 。随后肯定会 引发 纠纷 ,这样就很大程度上挤 占了正 当旅游 公 司的生存空间 ,也破坏了正 常的行业规则 。山东蓬莱阁旅游文化公 司的


新旅游 法的颁 布背景
当今 时代 , 是一个旅游休 闲的时代 ,随着人们 的工 资收人 的大幅提 升 以及经济 的迅 速发展 ,人 民越来越 强调休 闲旅 游的重要性 。我 国的旅 游业也进入 了快 速发展 的 阶段 ,我 国旅 游出境 的总人数 达到 8 0 0 0万人 次 ,在全球 的排 名中排 第三位 ,但 是 国内的旅游数 目达 3 O亿 人次 在世 界上排名第一 。中国对全球 的旅游 行业贡献 了 7 %的份 额 ,是世界 上最 大 的旅游人数输 出国之一 。我 国的旅 游行 业研究 院院长 说 :“ 旅游 法最 大 的亮点就是最 大限度 的保 护了旅游 者的利 益,群众 如果受到欺骗 可 以 通过有效渠道去 沟通去维权 了 ,也可 以提 出诉 讼 了。 ” 这部 法律最 大 的 突破是任何一个 受害的游客都可 以拿着法 律的武器 来保护 自己的权益 , 能够 向各 大司法机关 和相关部 门去 维权去 打官司。以前 旅游公 司最 担心 的事情是 和旅游局之 间的博弈 和求 助。现 在一些游 客反映 ,如果旅 游公 司不经过 我们 自己的同意带我们 购物 ,我 们现在就 有权利 去告他 们了 , 到 时我们 的利益 就有保 障了 ,到时候 , 旅 游社所 面对的不仅仅是几 个游 客 ,他们将 面对 的整个 中 国的法律 。不过 因为 中 国旅游法 的 实施 和颁 布 ,在今 年的十一 国庆 “ 黄金周 ”小长假期间 ,很多 国内和 国际的旅行 社都把旅游 的相关 费用 明显 提高了两成 ,很多地 方的花销都 出现了不 同 程度 的上 升。其 中涨 幅最高的我国在东南 亚和宝岛旅游 的线路 ,最大涨 幅达 到百分之一 百 , 传 统的欧美旅 游地旅行 社的价格也上升 了达到五成 左右 ,而国内的一些 的城市 ,如 云南和海 南地界 出现 了小 幅度 的上升 , 这样旅游公 司接 待的人数 就出现了小幅度的下降。业 内 的人 士表示 ,此 次 费用 的提高 的。也就 表明旅行社有 较大的违规炒作空间。 = 、旅游 法颁布 实施对 中囡旅 游企业发晨的影响 ( 一 )旅行社 的收 费标准将会趋 于合理化 、公 开化 、透 明化 《 旅游法》 明确规定风景 区的门票 不可 以随意 的涨 价 ,风景 区门票 的提高要 向有关部分提前半 年提出申请 ,同意后 才能涨价 ,并且涨 价的 幅度要在合理 的范围内,还有要举行 价格 听证会 。公 开讨论价格 的涨幅 是否合理 ,适 当,必要性 。风景区也 要核定 最大的客运量 ,来适 当发售 门票否则停业整顿 。我 国的旅游 法第 4 4 条 明确规 定 ,风景 区的最 大人 流量要低 于景 区主管部分 给予 的评定 标准。景区景点出现事故 时 ,景 区 管理部 门要承担相应 的责任 。法律将会填 补过去 景区景 点对游客人 身安 全零负责 的情况 。当景 区出现安全 事故时 ,有关单 位可以责令要求 管理 人员调查并处理相关工作 ,所 以风 景区管理机构会 把游 客的安全放 在第 位 。旅行社作 为 目的地旅游业 的龙 头企业 ,以往 主要 是通过价格 较低 的形式来 吸引客人 ,通过购 物和门票 折扣等 方法 获取不正 当的利润。一 旦旅游法生效 , 一些小作坊 的旅行社将会 首当其 冲 ,将会被淘 汰。从长 远的目 标来看 ,旅游法 的实施对整个 旅游社 行业起 到了规范并促进 其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4.25•【文号】主席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旅游法》的颁布及相关影响

《旅游法》的颁布及相关影响
关键词 :旅行社;导游;游客 ;影响
1 .《 旅 游 法 》 的 颁 布 对 导游 的 影 响 首先 ,《 旅游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 当严格执 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 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 , 不
得 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 者购 物或者参加另行付 费旅游项 目。 这一规定,一定程度 上使得导游 的收入有所减少 。在 《 旅游 法 》出台以前,导游 的收入弹性很大 ,在很多时候凭借着 自主安 排新的旅 游购 物项 目向游客变相 收入钱财 , 或是在其带领 的固定 购物 点让游客购物 ,从中收取 回扣 ,这种现象其实非常普遍 。究 其原 因,就是我国旅游方 面的法律不健全 ,此次 《 旅游法 》的颁 布 ,从一定程度上使得旅游环 境更 加清澈透 明,各项立法工作也 能够很切 中当今 中国旅游市场的 问题 , 但是 ,我们所要做的最重 要 的是将各项旅游法规落到实处 , 不 能出现上有政策 , 下有对策 , 明着遵 守旅游法 的有关政策 ,背后却有 自己的那一套敛钱方式 , 这种现象其实屡见不鲜 。笔者在旅游法 刚刚实施不久 ,就在一次 旅游活动 中遇到导游 以行程单中的旅游胜地某 日不营业, 而将游 客带到 了另外 的——名为旅游胜地, 实际为购物广场 的擅 自变更 行程安排 。从某种方面来讲,这是未将旅 游政 策法 规落 到实处的 表现 。相关部 门一定要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监管力度,使得 《 旅游 法》 的颁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现实价值。 同时, 对于导游这个行业来讲 , 其 实收入并非很稳定,特别是 对于北方一些风景名胜区的导游来讲 ,由于气候条件的差异 , 旅游 又分淡旺季,有时候,导游在淡季的收入可谓惨淡。旅游法 的颁布 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 自费项 目的回扣, 这使旅游市场更加规范和 制度化 的同时, 使得导游的收入相应减少。 在《 旅游法》 颁布以前 , 之前, 大部分导游没有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 同,因此也无法得到基 本工资或 “ 底薪 ” 、社会保 险,这使导游没有起码 的物质保障,收 入主要来 自于游客购物和 自费项 目回扣 但是此次旅游法也对导游 进行了很大程度 的保护,《 旅游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 与其聘用 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 酬、缴纳社会保 险费用,导游 的基本工资薪酬也有 了很好的保障,对于旅游行业 来讲,存在着大量的兼职 导游 ,他们 的收入也没有相应 的保障 , 一 此次旅游法的颁布, 要求旅行社对临时聘用的兼职导游 也要全额 支付导游服务费,将次订入旅游法 , 也充分说 明了国家对各类临 时导游在提供服务是能够获得 相对稳定 的收入来源 。 2 .《 旅游法》的颁布对旅行社 的影 响 《 旅游 法》第 3 5条规定 :旅行社不得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 旅游 活动,诱导、欺骗消 费者 ,并通过安排购 物或者另行付 费旅 游 项 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 、接待旅游 者 ,不得 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 付费旅游项 目,但是经双方协 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 不影 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 众 所周知,旅行 社为了招揽游客 ,常常做出不合理的报价, 零 负团费的现象层 出不穷 ,这样做 的唯一结果 , 便 是会 导致游客 再 出额外 的费用来购 买旅行社行程单 中没有 的额 外旅游项 目或 者 出现 不合理的购物 安排 。而此次旅游法 的颁布 ,规定 了一些具 体的赔 偿方案, 对 于旅行社 的不合理安排造成游客合法权益侵 害 的情况下,会产 生不 同的赔偿责任 。一旦有违反的情况发生,旅 游 者有权在旅游行程 结束之后 , 要求旅行 社退货或 者退还另行付 费旅游项 目的费用 ,同时旅 行社和直接 责任人分别还 要按照第 9 8条受 3 0万元 以下和 2万元 以下的处罚。 这对旅 行社 的行 为造成 的一定 的约束, 有利 的保护 了游客 的

旅游法对旅游行业的影响

旅游法对旅游行业的影响

旅游法对旅游行业的影响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旅游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旅游法为旅游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对于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旅游法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这使得旅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更加注重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增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为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促使旅游经营者更加注重品质和信誉。

旅游法规定了旅游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

旅游合同是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的重要约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直接关系到旅游者的权益。

旅游法对旅游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约束了旅游经营者的行为,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合同的规范化有助于消除旅游市场中的不合理竞争和不良竞争行为,提高旅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强了旅游者的信任感。

旅游法还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者作为旅游市场的消费者,有权享受安全、舒适的旅游环境,有权获得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有权选择合适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旅游法的出台使得旅游者的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增强了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话语权和选择权。

同时,旅游者也有义务遵守旅游合同的约定,维护旅游秩序和旅游资源的保护。

而旅游法对旅游行业的影响不仅仅限于以上几个方面,还涉及到旅游行业的监管和管理。

旅游法规定了旅游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方式,明确了旅游市场的监管责任,加强了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

旅游法的出台使得旅游行业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增强了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旅游法的出台对于旅游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旅游法的实施使得旅游市场更加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旅游行业的发展环境得到了改善。

然而,旅游法的出台仅仅是一个开始,旅游行业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旅游法律法规,加强旅游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推动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解读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行业的影响

解读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行业的影响

解读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行业的影响解读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行业的影响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我国终于有了关于规范旅游行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法律。

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行业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本文从旅游行业的不同角度加以解读和分析。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行业;影响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我国终于有了关于规范旅游行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法律。

该法采取了综合立法模式,整合旅游产业各要素和旅游行为的全链条,构建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有分有合的旅游综合协调、市场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涵盖了促进(经济法)、管理(行政法)和民事(合同)三大方面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

《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行业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本文从旅游行业的不同角度加以解读和分析。

一、《旅游法》出台的背景进入21世纪,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过和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

“十一五”期间我国旅游业飞速发展,在投资规模上,全国“十一五”开发的大型旅游项目达12697个,未来我国旅游需求也将持续快速增长,到2020年,中国入境旅游人数将达到2.1亿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8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500亿美元,总收入将超过3000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8%~11%。

虽然旅游业行业炙手可热,但是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启动了旅游法立法项目,国务院相关部门于1982年开始着手旅游法起草工作,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1988年都确立了旅游法立法计划。

但因当时我国旅游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未就旅游法立法领域的一些重点问题达成共识,旅游法草案未能获得提请审议。

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毕业论文

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毕业论文

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毕业论文目录一、新旅游法概况1 新旅游法立法背景2 新旅游法简介3 新旅游法颁布的原因及重要性二、国旅游业的概述1 旅游业的含义及类型2 旅游业的性质3 旅游业的特点三基于新旅游法下旅游业的发展和研究1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影响2新旅游法对游客的影响3 新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四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以省为例1 新旅游法下旅游业的发展概况2 新旅游法下旅游业所存在的问题3 新旅游法下旅游业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五提高旅游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1 拓宽宣传渠道和方式2 实施“旅游立省”的指导思想3 明确科学的发展思路4 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5 坚持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六结论七致谢八参考文献(论文没有格式包括字体行间距目录生成器等等我是按照之前给别的学校论文格式整的此篇论文草稿而已多加修改模板在此修改不难用了网上资料不然短时间难以完成论文多看多修改)一、新旅游法概况1 新旅游法立法背景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国旅游法》。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1982年国家旅游局曾着手起草旅游法。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旅游法列入立法规划,199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出旅游法草案。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

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2012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文化场馆开放、旅游资源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容。

旅游法论文

旅游法论文

旅游法的颁布对我国旅游行政管理的影响及政府应对措施【摘要】: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旅游法(草案)》。

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此前,《旅游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中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起了强烈反响。

《旅游法》的出台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众望所归,是所有旅游从业人翘首以待的,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

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了旅游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行政管理应对措施一、旅游法出台的背景我国旅游业近年来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

但是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已不匹配。

世界上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旅游法律。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

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二、旅游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业各要素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在我国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由于各种旅游市场经营主体良莠不齐,还存在很多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方面:一是无照经营。

目前市场上还存在许多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现象,一些未取得经营资质的“黑社”、“黑车”、“黑店”、“黑导”坑骗、欺诈游客的行为屡禁不止,尤其是城市周边游和一日游欺客宰客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文提要《旅游法》的颁布,使旅游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增强大局意识和宏观意识,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厘清旅游行政管理职责,不断改革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行政管理应对措施论文提纲一、旅游市场概述。

二、旅游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的规制。

四、旅游行政管理及政府的旅游行政管理职能。

五、新形势下的旅游行政管理措施。

《旅游法》颁布对我国旅游行政管理的影响和政府应对措施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加强旅游行政管理既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促进我国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保障和有力支撑。

旅游作为一种“走出去看看”的方式,越来越受到热捧。

据报道,我国2012年三大旅游市场总规模超过32亿人次,比改革开放初增长数十倍。

面对如此庞大旅游市场,旅游法的颁布,被认为在我国的旅游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现已正式实施。

《旅游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旅游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增强大局意识和宏观意识,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厘清旅游行政管理职责,不断改革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

一、旅游市场概述旅游市场,是指在旅游产品交换与服务的过程中反映的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的总和,通常包括“吃住行游购娱”等内容。

其监管工作涉及“旅游、公安、工商、交通、卫生、质检、价格、安监”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

其中,“旅游产品”泛指旅游经营者为满足旅游者物质与精神需求而面向旅游者提供的各种产品的总和。

旅游市场具有竞争性、综合性、复杂性、波动性、缺乏自律性等基本特性[1]。

二、旅游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无照经营及超范围经营仍广泛存在。

一些经营主体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就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如“农家乐”中的农村房产由于缺少房产证明等文件而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或为了逃避税收、逃避管理而故意不办理营业执照,如旅游景区的“黑店”、“黑中介”等。

2.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

有的旅游经营者针对旅游商品的异地性和游客购物的“一次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通过“掉包换货”方式欺诈游客;有的旅游经营者为了揽客,往往采取压低价格的方式经营,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损害游客利益,破坏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有的旅游经营者利用广告夸大宣传商品、景区及服务质量;有的旅游经营者巧立名目随意加价,强制收取不合理费用,坑骗游客[2]。

3.不公平格式合同屡见不鲜。

部分旅游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合同欺诈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合同时,都事先提供自行拟制的格式合同,其条款约定的双方权责往往不对等,存在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加重游客违约责任、排除游客应当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等“霸王条款”。

同时,旅行社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义务,不经游客同意就擅自改变食宿、接待标准及旅游行程和景点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的规制第一,针对“零负团费”现象,旅游法采取标本兼治的做法,对旅行社经营提出了五个“不得”,即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以及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二,针对旅游中的乱收费现象,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针对景区随意定价和门票过高问题,旅游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适用于所有景区的一般规定以及针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特殊规定。

对于所有景区,强调了门票价格的公开性、公益性和时效性,要求景区“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等。

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则“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如果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同时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针对地方政府盲目规划旅游项目的问题,旅游法规定“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而对于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旅游利用,旅游法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旅游法还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五,针对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旅游法也提出了要求,如“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等,真正做到惠民便民[3]。

四、旅游行政管理及政府的旅游行政管理职能(一) 旅游行政管理旅游行政管理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其授权的旅游管理职能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挥计划、组织、监督、协调、服务等职能,对本国、本地区的旅游业进行总体管理和综合调控的过程。

简言之, 就是政府对旅游业的总体管理。

政府是旅游行政管理的主体或主要部分。

其在旅游行政管理当中的主体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在旅游市场的培育、发展及繁荣的各个阶段,政府分别扮演了以下三种角色[4]:1、“运动员”的角色:旅游业的发展必须依赖于一个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站在一个高的角度,立足长远,统领全局,对其进行规划、指导和控制。

在这一阶段,政府的主要任务有三:第一, 制定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第二, 解决旅游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三, 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 提供产业公共性服务。

2、“裁判员”的角色:随着旅游市场的扩大和旅游收入的增多,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越来越多,市场情况愈加复杂。

此时,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加强行业管理,通过制订、执行旅游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地发展。

政府的角色也从“运动员”转换为“裁判员”,政府应尽快地完成从市场主导者向市场归制者的转变。

该阶段,政府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首先,加强旅游法制建设,建立市场规则和实施反垄断法;其次,建立行业管理体系,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3、“调解员”的角色:随着旅游业的日渐成熟,它在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旅游市场利益纠纷频发,环境污染严重等。

这一阶段,政府部门扮演着“调解员”的角色。

政府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通过协调等工作为旅游市场的完善和旅游企业的发展提供引导和支持,通过多种手段和方法协调各部门及各方面的利益,促进旅游企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政府尤其要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旅游环保涉及的面广而且因素复杂,对此,政府部门应及时、有效地制定和颁布相关法律和法规,以便和已有的法规、制度配套, 使其趋于完善。

同时,通过建立强有力的旅游环保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系,解决旅游发展中的环境问题,真正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旅游行政管理所面临的难点1.立法工作明显滞后,现有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旅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尚不完整,除了国务院2009 年5 月1 日施行的《旅行社条例》外,现已开始实施的《旅游法》也仅对旅游监管作了原则性规定,且存在“法条竞合”现象,这种法条竞合现象极易导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执法依据[5]。

2.市场监管面广,部门职能交叉,缺乏执法权威性。

由于旅游市场监管覆盖面广、监管部门众多,除工商系统外还涉及旅游、公安、城管、物价、商务、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系统内涉及市场、企业注册、个体、竞争执法、消保、广告、商标等业务部门。

因此,在对同一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时,极易发生政出多门、相互推诿、职责不分的情况,严重影响工商部门监管的实效性和执法权威性。

3.工商监管职责日益宽泛,监管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虽然职能广泛,但缺乏专业性和专一性,导致部门监管地位和监管作用不突出、不明显,常常只处于“灭火队”、“服务团”的位置。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景区管委会等过于“依赖”工商部门,遇到困难和问题,无论是不是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如处理价格欺诈、导游服务、护林防火等都让工商部门参与,既增加了基层监管工作的强度和压力,也不利于工商部门在旅游市场监管中树立独立特征的执法形象[6]。

4.个别景区利益与工商职能发生冲突,导致监管盲区。

核心旅游景区一般都有其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的履职要求极易与景区管理机构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既影响部门职能发挥,又形成监管难点和盲区。

5.游客异地投诉维权难,事后执法作用弱。

由于旅游消费的特殊性,且游客自我防范和维权意识不强,许多消费纠纷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但投诉时间的滞后、相关证据的消失,极大增加了工商部门有效查处违法行为和处理纠纷的难度。

五、新形势下的旅游行政管理措施《旅游法》颁布实施后,我们必须以深化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为契机,坚持以市场监管为第一职责、服务发展为第一要务、消费维权为重要使命,创新机制,改进管理,以新的理念、新的举措迎接新的挑战,全面强化旅游市场监管。

(一)旅游行政管理的依据与职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依据《旅游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旅游市场履行以下监管职责:负责旅游市场经营主体的设立登记,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负责流通环节旅游商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旅游业合同监管,依法查处各类合同违法行为;负责旅游市场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旅游市场中的商标注册和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旅游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受理并处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保护旅游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承办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其他工作[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