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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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1、本工程量清单执行、参照的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规则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 5-2010)、《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6〕67号)、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之相关定额(《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

主要材料价格参照相关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市场价格并考虑市场价格风险因素分析取定。

2、本工程量清单执行:《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机械费使用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564号)、《关于调整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271号)。

3、招标范围: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设计。

4、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5、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量方法,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现场代表共同认可的尺寸、实际数量进行计量,按组成合同文件的清单单价计算支付金额。

在实际施工中须发生的属本工程项目的变更增加的工程项目,投标单位必须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要求无条件完成。

本工程建设期间出台新的相关文件,结算时相关费用可按新文件规定调整或执行原施工约定。

6、工程量清单中本合同工程的每一清单项,都需填入单价;对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清单项,其费用被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额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
项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同时本工程所列的暂估价部分(如列),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所列的拦标价进行报价(即该部分不能做任何上下浮动),否则按废标处理。

7、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已视为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项中,未列之清单项目,其费用被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8、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标价前,应参阅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的有关部分。

9、本工程工程量清单采用单价子目,即按“工程量清单中以综合单价计价,投标总价为合同暂定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也为暂定量,结算时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合同单价对合同暂定价进行调整”,本工程中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若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变化的,均全部按照合同约定综合单价进行结算,综合单价不会因为工程量的变化而对其单价进行任何的调整。

10、承包人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所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11、计量方法
(1)用于支付已完工程的计量方法,应符合计量规范中相应章节的“计量与支付”条款的规定。

(2)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及数量汇总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

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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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13、投标人已标价的的工程量及其格式与招标人提供的不一致的,按废标处理。

14、本工程量清单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工程的计价均采用全费用单价进行计价,即本工程中的综合单价均包含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措施费、规费、政策性调整(黔建施通[2011]564号、黔建建通[2012]271号文件的费用调整)、税金等的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且在正常施工期内不予调整。

16、本工程采用总价中标,固定综合单价承包的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其综合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工程中间支付、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单价执行,投标人中标后,按投标人报价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按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办理工程的最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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