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电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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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电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使用手持电动工器具的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手持电动工器具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手持电动工器具是指能够通过人工持握,进行工作的电动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钻、电锤、电磨等。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规范选择和使用手持电动工器具,并加强对其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对使用手持电动工器具的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手持电动工器具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对手持电动工器具进行检查、测试和维修。
第七条对发现的手持电动工器具安全隐患,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建立手持电动工器具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手持电动工器具事故。
第二章选择和使用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手持电动工器具,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手持电动工器具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正确使用,并严禁超负荷使用或改装。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选用适用于工作场所的手持电动工器具,并加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手持电动工器具的选择和使用情况记录在安全管理台账中,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使用手持电动工器具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使用手持电动工器具的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每位使用手持电动工器具人员的培训情况。
第四章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建立手持电动工器具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手持电动工器具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定期对手持电动工器具进行性能测试,确保其工作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手持电动工器具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建立手持电动工器具的维修记录,定期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对手持电动工器具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对使用手持电动工器具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确保使用手持电动工器具的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制定手持电动工器具的操作规程,指导使用手持电动工器具的人员正确操作。
第二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手持电动工器具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第六章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的手持电动工器具事故,应当立即停止工作,组织紧急救援,并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手持电动工器具事故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配合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发生的手持电动工器具事故,应当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可以处以罚款,并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