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1条和第25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1条和第25条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释义】本条规定了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接受遗产时应当履行遗嘱中附有的义务。
遗嘱人设立遗嘱时,除处分自己的财产外,有时在遗嘱中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有义务,要求他们去为之履行。
对遗嘱中附加的义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无条件地去履行。
因此,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如果接受继承或遗赠,就应当接受遗嘱的全部内容,而不能只接受权利部分而不接受义务部分,即只享受权利不去履行义务。
只有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履行遗嘱附加的义务。
正当理由,包括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不合法、违背社会公道,以及附加的义务根本无法履行或不能履行等客观原因。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
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应在所接受的遗产范围内去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释义】本条规定了对继承、受遗赠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的期间及效力。
继承开始时,有权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但享有继承权并不等于继承人已经取得了遗产的实际所有的权利。
每个继承人是否实际参加继承,应以其得到被继承人死亡通知,知道继承已经开始,并在遗产处理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为依据。
接受继承是指继承同意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它有两种表示方式。
一是明示的表示方式。
即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有关继承人、公证机关、人民法院、遗嘱执行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表示自己愿意接受死者遗产的意思。
二是默示的表示方式。
即指继承人虽然没有公开明确地表示接受死者遗产的意思,但在法律上以其行为推定了他接受了继承。
2023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
2023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
一、继承顺序
根据《继承法》规定,2023年遗产的继承顺序如下: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顺位:其他亲属。
二、分配方案
在继承人确定后,遗产的分配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
•遗嘱规定:如果死者留有遗嘱,按照遗嘱的规定分配遗产;
•法定分配:如果没有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o 1. 配偶和子女同时继承:配偶分得全部合法财产的一半,子女均分另一半;
o 2. 仅有子女继承:子女均分全部合法财产;
o 3. 仅有配偶继承:配偶继承全部合法财产;
o 4. 有父母同时继承:配偶分得全部合法财产的3/4,父母平均分剩下的1/4;
o 5. 无配偶、子女,有父母同时继承:父母平均分全部合法财产;
o 6. 兄弟姐妹同时继承:兄弟姐妹平均分全部合法财产;
o7.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平均分全部合法财产;
o8. 无亲属继承:遗产归国家所有。
以上为2023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法
中华⼈民共和国的继承法《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活⽤品;(三)公民的林⽊、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承包应得的个⼈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的财产。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前对承包所投⼊的资⾦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活费⽤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继承。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若⼲问题的意见》(35)遗产只限于被继承⼈所有的财产。
遗产与夫妻或家庭共有财产结合在⼀起的,处理时,应先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划分出来,然后分割。
(45)被继承⼈⽣前经营的⼭林、⽔利、养殖、种植等专业的合法收益,应准许合法继承⼈继承。
(46)由国家或集体负责⽣活费⽤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继承。
[分析说明]遗产,作为⼀种财产,继承⼈可依法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遗产都可以继承,除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遗产可依法继承外,下列遗产不能继承:1、与被继承⼈的⼈⾝密不可分的⼈⾝权不能继承。
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有关的债权、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继承法规。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主要说明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主要说明了什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主要说明了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主要说明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二、法定遗产的继承原则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
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
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
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
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
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顺序我国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接下来由我将带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顺序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孩子的抚养权,第一抚养权就是父母,并且抚养孩子是每个父母的义务,必须抚养,除非父母是精神病患者,或者是服刑人员;父母不能抚养的,那么就要更换第二监护人,就是爷爷奶奶或者是外公外婆,孩子监护人必须是一级一级的。
二、遗产继承顺序比例是什么法定遗产继承分配比例内容如下: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
民法典第1130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
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三、房子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民法典》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继承法 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继承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二、主旨:本条说明现行继承法是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
三、条文释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继承法的全部条款,都充分体现了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
继承法的各个具体条款都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的体现。
我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合法的生活资料和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个人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继承权是个人所有权的延伸和继承。
继承是公民取得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
个人所有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同样,宪法和法律也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
制定继承法,明确公民的继承权,才能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也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
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1985年6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将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继承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的保护公民继承权的原则,在总结我国处理遗产继承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切实抓好。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继承法,掌握立法精神,理解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
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统筹安排,在继承法施行前,广泛深入地开展一次宣传活动,教育干部和群众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正确处理继承问题,反对见利忘义、争夺遗产、危害家庭和睦与社会安定的错误行为,使继承法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掌握和遵循。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近年来继承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认真总结过去审理各类继承案件的成功的经验,搜集、整理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类别】婚姻赡养收养继承/遗嘱遗赠继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1985.04.10【实施日期】198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唯一标志】2368【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相关资料: 法律6篇行政法规6篇部门规章44篇司法解释36篇地方法规67篇案例10篇裁判文书129篇相关论文207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5篇相关论文3篇)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2篇相关论文5篇)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2篇)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家事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案件。
在我国,家事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中。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出发,对家事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 婚姻的成立与效力《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2. 婚姻的解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4.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1. 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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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律师家族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界的精英,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任。
在我国,律师行业已逐渐形成了以家族传承为特色的律师世家。
然而,随着律师家族的不断壮大,家族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律师家族继承行为,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律师家族继承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律师家族继承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律师家族继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的基本法律,对律师家族继承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该法明确了继承的种类、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处理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是我国专门规范律师行业的法律,其中涉及律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法律责任等。
在律师家族继承方面,《律师法》主要规定了律师的继承权、继承人的资格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适用于律师家族中的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
在律师家族继承中,该法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继承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适用于律师家族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作出规定。
在律师家族继承中,该法对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三、律师家族继承的法律规定1.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规定,律师家族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遗赠抚养人。
具体包括:(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对律师家族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继承顺序(1)法定继承:首先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次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最后由对律师家族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继承。
(2)遗嘱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3.继承份额继承份额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原则。
具体包括:(1)法定继承:子女均等继承,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按比例继承;(2)遗嘱继承:按照遗嘱确定继承份额。
民典法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民典法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民典法为国家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和继承分配规则如下:
1. 配偶继承:
- 没有子女的情况下,配偶继承全部遗产;
- 有子女的情况下,配偶与子女平均继承遗产的一半。
2. 子女继承:
- 如果只有一位子女,则子女继承全部遗产;
- 如果有两位以上子女,则子女均平均继承遗产。
3. 父母继承:
- 如果只有一位父或母,且没有配偶和子女,则父或母继承全部遗产;
- 如果有两位父母,则平均继承遗产的一半。
4. 兄弟姐妹继承:
- 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情况下,兄弟姐妹平均继承遗产的一半。
5. 祖父母继承:
- 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情况下,祖父母平均继承遗产的一半。
以上继承顺序和分配规则是按照民典法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如果遗嘱有其他明确的规定,则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
另外,如
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宣告,则继承顺序会顺延给下一位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继承遗产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亲属:(一)继承人的父母;(二)继承人的配偶;(三)继承人的子女;(四)继承人的子孙;(五)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第三条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应当书面表示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第四条继承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于继承人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虐待、遗弃或者其他对被继承人未尽义务的情形;(二)继承人一直未履行对被继承人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情形;(三)被继承人故意对继承人进行犯罪行为情形。
第五条继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继承人必须在继承开放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继承权,过期不行使的继承权自行失效。
第六条继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继承负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被继承人生前应当支付的债务;(二)被继承人死后,为继承人进行丧葬的费用;(三)其他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合法债务。
第七条继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继承人之间按照被继承人遗嘱或者遗赠人的指示,可以约定分割继承遗产的方式和比例。
第八条继承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继承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由于毁损、盗窃或者其他原因,被继承遗产已经丧失、损毁;(二)因继承人的过错或者怠于管理,被继承遗产已经损失。
第九条继承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之日起六个月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继承人的重要财产发生了丧失、损毁或者经他人占有的事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继承财产或者份额。
第十条继承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协议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一条继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适用于遗嘱继承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被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二)被继承人的遗嘱中约定了不当内容。
律师普法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是规范财产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障公民的继承权利,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本文将从继承法的立法宗旨、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遗产的范围、继承权的丧失、遗产的分配等方面,对《继承法》进行解读,旨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家庭和谐。
二、继承法的立法宗旨1. 保护公民的继承权利:继承法保障公民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使公民在失去亲人后,能够合法、公平地继承遗产。
2. 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继承法规范继承关系,有助于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3. 促进经济发展:继承法保障遗产的合理分配,有利于激发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发展。
三、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1. 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父母: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5)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继承顺序:当存在多个继承人时,应按照以下顺序继承:(1)先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2)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 财产性权利:如债权、股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2. 非财产性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3. 物权:如房屋、土地、车辆、家具等。
4. 个人合法收益:如工资、奖金、津贴等。
五、继承权的丧失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以《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民法典继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其中规定了有关继承人继承权、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本文针对该项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解读,从而清楚地表明继承人的继承权及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的具体规定内容。
一、继承人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即有权继承死者的财产,但有几种情况除外。
其中,当继承人未经法院批准,擅自处置继承权时,则视为自动放弃继承权。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未达到法定年龄的继承人,则不具备继承权,其继承权也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行使。
此外,有受害者、犯罪和变相犯罪行为的继承人,都无权享受继承权,即使有死者的遗嘱也是如此。
二、继承顺序《民法典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由亲属关系决定,根据不同关系,继承顺序也不尽相同。
其中,继承死者配偶及子女优先于其他亲属,由此可见其继承权的优先级。
此外,当死者既无配偶又无子女时,则继承权将按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叔叔姑妈及其他亲属的顺序传达。
三、分配比例根据《民法典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分配比例也由不同的亲属继承者所决定。
其中,继承死者配偶及子女所占比例为50%:50%,而配偶及子女之间比例则按照死者遗嘱或配偶及子女之间的协议来决定。
此外,当死者既无配偶又无子女时,则其他亲属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3:3:4的比例分配继承权。
因此,不同的亲属继承者对继承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有所不同的。
四、结论从上述内容可以得出,《民法典继承法》中就继承人的继承权及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得继承人于事实上具有了明确的继承权,从而保证了继承过程的真实有效。
因此,广大民众既要熟悉这些法律法规,也要善于加以运用,以便在个人继承权及继承关系的实际运用中,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日用品;(三)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继承开始后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的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顺序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用以规范继承权利和继承义务的法律,其中法定继承顺序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赠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的顺序。
本文将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顺序,以及顺序的背后所蕴含的意义和影响。
一、法定继承顺序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采用了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法定继承顺序,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继承人的顺序。
基本的原则是“以子女为第一顺位,不分男女,等额继承”,其次是“排除(父母)”,再其次是“排除配偶”,最后是“排除亲属”。
二、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继承人的第一顺位。
子女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继承,无论男女均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子女继承的份额是平均分配的,即每个子女继承权益一致。
这种平等的继承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于家庭和亲属关系的尊重,同时也防止了子女之间的财产争夺。
三、排除父母的继承权利在子女继承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如果有子女存在,则排除父母的继承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还有子女存活,父母将不再具有继承权。
这个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子女的优先考虑,同时也避免了与子女之间的继承产生冲突和争议。
四、配偶的继承权利当继承人既没有子女也没有父母的情况下,继承法规定,配偶将成为继承人的第一顺位。
配偶在继承中享有绝对的优先权,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均有权继承全部财产。
这一规定保障了配偶的经济利益,也体现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法律的保护。
五、亲属的继承权利如果继承人既没有子女、父母,也没有结婚或者配偶去世的情况下,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亲属中的兄弟姐妹或者外祖父母享有继承权利。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亲属继承权益的等级依次递减,即由兄弟姐妹到外祖父母。
六、无亲属的继承问题如果继承人没有子女、父母、配偶以及亲属,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的财产将归为国家财产。
这是继承顺序的最后一环,体现了国家对于无亲属继承问题的处理方式,确保了财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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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