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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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部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培训,是指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人事科汇总各部门培训需求(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预算等),编制年度培训计划,会签会计财务科后,报行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应由培训主办部门会签人事科、会计财务科,经分管行领导同意,报行长审批。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按照上级行要求,以发文报备;年度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按照要求报送上级。
人事科负责培训计划报备和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工作。
第八条员工参加培训的,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凭培训通知和相关凭证,报销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及系统外培训费。
(一)员工参加系统内培训,凭培训通知报主管领导审批,人事科备案。
(二)系统外举办的各类培训,原则上不派人参加。
确需参加的,经人事科审核备案,主管领导审批。
(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培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批准,人事科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十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承办全省培训的,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举办市内培训,参训人员为辖内县支行的1天以内培训,一般不安排报到和撤离时间。
没有安排住宿的,不列支住宿费;在机关会议室培训的,不列支场租费;由本单位员工主讲,不外聘老师的,一般不支付讲课费;在食堂用餐的,伙食费按照食堂标准开支;不在外印刷资料的,不列支资料费;不租用行外交通工具的,
不列支交通费。
培训对象含金融机构的,住宿费、伙食费、资料费等,由参训人员所在单位承担的,不列支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各部门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应选择内部会议室。
特殊情况,可选择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市内举办的培训,一般安排在会议室、食堂。
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培训规模确定培训场所。
需要住宿的,在确定的定点宾馆饭店,由后勤服务中心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住房。
召开市内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培训,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培训事前审批手续及办理流程。
经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主办部门按照规定填制《会议、培训审批单》(以下简称培训审批单)(见附件),详细填写培训名称、地点、期限、人数及工作人员数等, 送人事科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
需支付讲课费的,培训主办部门应
填写《讲课费签收单》,提供授课人身份证复印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对于计划外的培训以及承办的上级行的培训,应附行领导审批的签报。
人事科要严格按照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主办部门将《培训审批单》及相关附件,送交会计财务科核定培训经费预算。
会计财务科核定预算后,主办部门将审核的《培训审批单》送后勤服务中心安排培训的后勤保障工作。
各主办部门负责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会同后勤服务中心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控制培训费支出,严格执行培训组织及费用管理的各项要求,切实防止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六条各部门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培训费开支管理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超标准或超范围的开支不予结算报账。
在市内定点宾馆饭店产生的培训费用,由后勤服务中心定期集中报会计财务科审核列支。
在市内其它县举办的培训,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当地分支机构具体承办,培训主办部门应将经审核批准后的《培训审批单》交会计财务科,由会计财务科向有关分支机构划拨培训费。
第十八条培训费开支坚持“预算管理,定额控制,严格审核,超支不补”的原则。
年度培训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应首先在主办部门确定的年初培训项目总数内调整,总数外需增加的培训原则上仅限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方式召开。
各部门培训调整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且调整后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培训计划预算。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培训费开支范围和综合定额及分项标准控制培训支出,实际费用低于规定标准的,要据实列支,不得虚报虚列。
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均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主办部门应严格控制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以系统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培训,培训费由举办单位承担;以金融机构、企业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培训,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培训费由参训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人事科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在单位内部试点培训信息公开,公开范围、口径及时间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会计财务科对培训费开支报账进行监督。
会计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报销手续以及培训计划及预算,审核、报销培训费用。
第二十四条内审科定期对我行机关培训费开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各部门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对于虚报培训规模、培训时间,多报培训费预算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会议、培训审批单
此表一式四份:主办部门、办公室、会计财务科、后勤服务中心各保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