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探矿权转让服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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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探矿权转让服务告知书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第6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修订)第3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
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4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二、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具备的条件
申请条件:
a) 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b) 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c) 探矿权属无争议;
d)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探矿权转让申请表;
2.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4.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5.转让条件的证明:①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按实际情况做
出说明);②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提供矿产勘查会计报表);③探矿权属无争议(提供无异议证明);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占用费、探矿权出让收益(提供缴纳凭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窗口预审受理;
2、承办部门审查办理;
3、决定: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收费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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