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监事会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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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监事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了加强和完善本会监督机制,规范监事会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每届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事会由3-5人组成,理事会成员不兼任监事。

监事会监事长不得在其他同类机构监事会中任职。

第三条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至4名。

监事长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本会理事大会和其他有关会议。

第四条监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本会的慈善业务、财务活动及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本会资产依法营运及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本会的决策和业务活动。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本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情况;
2.检查本会的资金募集、管理、使用、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协助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实行专项资金定期审查制度;查阅有关资料,验证财务会计
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确保慈善资金不受侵害。

3.对慈善项目进行立项审核、中期、终期评估;评估项目的社会效益等,确保慈善项目良好运行。

4.检查本会财务制度是否严谨健全,内控制度是否体现资金运转公开、透明。

5.审议本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6.召集监事会成员会议,研究、讨论有关问题。

7.负责对外发布慈善项目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向捐赠人说明资金使用的监管方法。

8.每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每年度要向理事(扩大)会报告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六条监事会定期检查一般每年一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

本会有关部门应当协助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1.听取本会执行机构负责人有关财务状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会资料以及审计报告等其他有关资料;
3.核查本会的财务、资金状况,向有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八条监事会每次检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每年度要作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对本会财务、资金分析以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评价;对本会和本会领导成员遵纪守法、执行《章程》、制度情况的评价以及对本会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本会理事会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长审签,报本会理事长。

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条本会执行机构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监事长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2.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3.审定、签署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应当由监事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具有法律、财会、金融、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本会的业务工作;
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

不得泄露本会的资金营运等有关秘密。

第十四条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本会合法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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