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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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作业许可管理,实现作业受控,确保作业安全,依据《中国石油勘探与生产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结合辽河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河油田分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油田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全资公司的作业许可安全管理。

油田公司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作业,指在油气田企业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从事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的非常规作业(指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作业活动),也包括有专门程序规定的高风险作业(如进入受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动火等)。

辽河油田公司对以上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作业许可管理应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控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油田公司作业许可工作的归口管
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油田公司作业许可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考核油田公司机关处室、直属部门及所属单位作业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油田公司机关处室、直属部门负责本部门作业许可管理,主要职责:
(一)审批本部门组织施工项目的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本部门组织施工项目的承包商培训;
(三)监督本部门组织施工项目的作业许可制度执行。

第七条油田公司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作业许可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二)组织对本单位人员及承包商进行培训。

所属单位安全部门对本单位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作业许可范围
在所辖区域内或已交付的在建装置区域内,应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非计划性维修工作(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或无规程指导的维修工作);
(二)非常规承包商作业;
(三)偏离安全标准、规则、程序要求的工作;
(四)交叉作业;
(五)油气处理储存设备、管线带压作业;
(六)缺乏操作规程的工作;
(七)屏蔽报警、中断连锁和停用安全应急设备;
(八)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的其他高风险作业。

如果工作中包含以下工作,还应同时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一)进入受限空间;
(二)挖掘作业;
(三)高处作业;
(四)移动式吊装作业;
(五)管线与设备打开;
(六)临时用电;
(七)动火作业。

所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作业活动特点、风险性质,明确需要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业类型,并建立作业许可工作范围清单。

可根据作业风险大小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审批的流程和权限,指导现场作业许可规范实施,确保对所有高风险的、非常规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九条各所属单位应按照油田公司要求,对双休日、法定假日、夜间、国家重大会议和活动等重要敏感时段施工作业实行
升级管理,明确升级管理的程序和范围。

第十条作业申请、作业批准、作业实施、气体检测、作业监护、属地监督、作业关闭等人员必须经过作业许可专项培训和能力评估,取得相应资格和上一级授权方可承担工作。

第四章作业许可流程
第十一条作业许可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十二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作业审批分为方案审批和现场审批。

方案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技术方案及采取的措施进行审查,确认风险可控后,批准技术方案。

现场审批由作业批准人到作业现场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确认具备作业条件,批准现场作业实施。

第十四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十五条作业关闭是在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五章作业申请
第十六条作业前准备
(一)属地主管单位应与作业单位到作业现场,就工艺、设备、环境、工作任务及内容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现场情况不明或作业过程中可能有较大风险的,应到作业现场逐一落实。

(二)属地主管单位应针对每份许可证组织相关人员对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作业单位应参加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并根据其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和能量隔离方案。

将风险控制到可接受范围内。

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采用工作前安全分析的方法,其结果应向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相关方人员等进行充分沟通。

(三)对于一份作业许可证涵盖的多种类型作业,可统筹考虑作业类型、作业内容、交叉作业界面、作业时间等各方面因素,统一完成作业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作业许可证申请
(一)作业前申请人应提出申请,填写作业许可证并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作业许可证(应有编号);
2. 作业内容及程序说明;
3.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4. 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表);
5.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
6. 能量隔离方案;
7. 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作业申请人应是实施作业单位负责人,如项目经理、现场作业负责人或区域负责人。

作业申请人负责填写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申请。

(三)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作业许可证所涵盖的工作,实地考察作业环境、参与作业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否则作业许可不能得到批准。

不同的作业单位应分别办理作业许可。

第十八条安全措施和能量隔离
(一)作业前,应根据辨识出的危险能量和物料及可能产生的危害,编制隔离方案,隔离方案应明确隔离方式、隔离点、隔离实施及解除的操作步骤、隔离有效性的检测、作业区域警戒设置要求等内容,根据危险能量和物料性质及隔离方式选择相匹配的断开、隔离装置。

(二)能量隔离方法选取的原则应优先选取截断、加盲板等方式实现有效隔离,除此之外的隔离方式应增加有效控制措施并得到批准。

(三)属地主管单位和作业单位应严格落实风险削减措施。

需要系统隔离时,应进行系统隔离、吹扫、置换,交叉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

(四)许可证审批前,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
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环境,应在安全工作方案中注明工作期间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第六章作业审批
第十九条除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以外的作业许可,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审批。

第二十条在收到申请人的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对许可证作业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安全工作方案、能量隔离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相关人员资格等。

(三)确认对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专项作业管理办法的遵循情况,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等。

(四)确认作业前、作业过程中、作业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能量隔离措施、应急措施等。

(五)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六)确认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七)其他。

第二十一条方案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属地监督、相关方人员到许可证上所涉及的工作区域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资格及能力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四)能量隔离方式、隔离点和上锁挂牌情况;
(五)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作业人员的培训、沟通情况;
(八)与相关单位(包括相关方)的沟通情况;
(九)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作业批准人应按照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并具有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权限。

作业批准人由属地主管单位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必须亲自到现场逐项核查该项作业是否按照技术方案落实了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方案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申请方、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对于方案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应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案;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当作业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变化,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现场关键人员变更时,应重新经过作业批准人的审批;如作业批准人不能确认风险可控,应立即中止作业,重新执行审批程序。

第七章作业实施
第二十三条作业实施前应进行安全交底,由作业单位负责人和作业批准人一起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属地监督、气体检测人员等所有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和安全交底,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二十四条监护人员为作业方指派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人员实施全程安全监护。

当从事风险等级高的作业时,监护人员应为专职监护,不得开展与监护无关的其它工作。

属地监督为属地主管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

对于风险等级高的作业,必须专职全过程监督。

气体检测人员为作业单位人员,承担现场实施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气体检测与监测工作,属地主管单位与作业单位应共同确认气体检测结果。

第二十五条在作业实施过程中,属地主管单位和作业单位应按照安全工作方案中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如按照检测要求进行气体、粉尘浓度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凡是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作业,
作业单位均应按照相应要求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监督相关人员佩戴齐全,执行相关个人防护装备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交叉作业开始前,需确保相关方了解发生交叉状态的工序、相对位置、风险情况、安全措施等内容,并确认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工作实施期间,申请方应时刻持有有效的作业许可证的第一联,并将作业许可证第一联、附带的其它专项作业许可证第一联和安全工作方案、能量隔离方案、应急预案等放置于工作现场的醒目处。

第二十九条当同一工作有多个作业单位参与时,每个作业单位都应有一份作业许可证(或复印件)。

当工作需要中断(正常工作期间在现场的休息除外)时,许可证第一联应交回批准方保留。

第三十条各所属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及属地主管单位,在作业期间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违反相关要求时,有权停止作业,直到整改符合规定要求为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八章作业延期、取消和关闭
第三十一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在审查作业方案时,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作业批准人、作业申请人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有效
期限和延期次数。

对于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管线与设备打开等高风险作业延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三十二条在许可证审批的有效期内(包括延期)没有完成作业,申请人可申请现场作业延期。

所有延期作业前,申请人、作业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作业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未发生变化。

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也应在申请上注明。

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方可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

许可证未经作业批准人和申请人签字,不得延期。

第三十三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主管单位和作业单位任何人员都有责任告知作业批准人,作业批准人有权立即中止作业,取消相关许可证,取消作业应由提出人和作业批准人在许可证第一联上签字。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四)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五)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六)其他作业发生事故影响本作业时。

第三十四条当正在进行的作业出现紧急情况或已发出紧急撤离信号时,所有的许可证立即作废。

许可证一旦取消或作废,如再开始作业,需要重新申请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经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共同确认无隐患后,并确认其涵盖的相关专项作业许可证均已关闭,方可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关闭作业许可。

第九章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六条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许可证分发:
(一)第一联:放置在作业现场并便于查阅;
(二)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三)第三联: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四)第四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第三十七条作业许可证分发后,不得再作任何修改。

工作完成后,许可证第一联关闭后应收回,并由批准人保存一年。

(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其他专项作业许可证的分发与延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本办法执行监督,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审核与检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业绩考核。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安全环保处应纳入业务考核:
(一)未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作业风险分析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使用作业许可证的;
(三)未按规定管理作业许可证、作业相关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监督责任的;
(五)未按规定中止作业,取消相关许可证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纳入业务考核外,质量安全环保处应按《辽河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作业申请、批准、监护、监督、作业等人员,未经过作业许可专项培训和能力评估,未取得相应资格或上一级授权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不在现场或开展与监护无关的其它工作的;
(三)未按许可证指定区域和时间开展作业或涂改、代签许可证的;
(四)未按规定的作业流程、标准、规范开展作业准备和实施作业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应给予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引发作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质量安全环保处应将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相关情形报纪检监察处,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和《辽河油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中油辽字〔2011〕264号)同时废止。

附录A:作业许可证
附录A
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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