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自动保存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自动保存的)
摘要
农业文化遗产是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几千年来农业文明的佐证,代表着中国人民的典型生活方式,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承、创新和发展的重要资源。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现如今越来越受到大众的了解和关注,然而遗产保护仍面临许多方面的干扰,形势非常严峻,社会普遍缺少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对保护的对象的认知存在较大的分歧、工业化城市不断扩张侵蚀农业文化的发展空间,本文试图分析中国农业文化遗产所面临的现状以及保护和发展问题,并对此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00000000000000000000
“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o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e Herilage Syslems,简称GIAHS)保护项目,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2002年发起的一项国际化的计划,目的是建立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及其相关的景观、生物多样性、只是和文化保护体系,并且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农业文化遗产是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农业文明的佐证,代表着中国人民的典型生活方式,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承、创新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对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性意义。
按照粮农组织给出的定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种景观和系统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截止到2011年底,FAO已在全球11个国家评选出具有典型代表性的16个传统农业系统作为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试点,其中中国就有4个古老的农业系统被列为保护试点。
一·农业文化遗产
在讨论农业文化遗产的问题之前,要对农业文化遗产有一个基本
的概念性了解,农业文化遗产的界定有广义农业文化遗产与狭义农业文化遗产之分。
狭义农业文化遗产,就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传承、保存至今的农业生产经验。
例如:开荒的经验、育种的经验、播种的经验、防治病虫害的经验、收割和储藏的经验等等;而广义的农业文化遗产,则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传承、保存至今的各种农业生产经验和农业生活经验。
农业的生产、生活上的经验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感悟、创造继而传承至今的众多生产经验与生活经验的综合。
两者相辅相成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任何一种生活模式总是由特定的生产模式决定并反馈与社会生活的。
正如稻作农业这种特定的生产模式决定了稻作民族只能以稻米为生,并由此演绎出一系列有关稻作文化的信仰、仪式、节庆,以及与稻作文化有关的饮食、穿衣、居住方面的习俗等等。
如果我们忽视了稻作民族特有的生产方式对他们的生活模式的影响,就很难去理解和学习属于他们特有的文化,那么,如果说我们对稻作民族的生活习俗有了深入的了解,那么就更容易了解其民族的生产习俗。
两者相辅相成,可以起到非常好的互助作用。
那么,我们为什么一定要保护那些已经明显落后于现代生产力的农业文化遗产呢?众所周知,中国是个拥有近万年农业文明历史的文明古国。
人类在长时间的农业实践中,创造出了高度发达的属于农业的文化文明。
中国这个古老的文明古国之所以能够过近万年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有着相当成熟的农业生产模式,这充分满足了人类生存发展的第一需要。
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文化遗产是中国的的主要财富,因此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因该在中国这样的一个农业大国的文化化遗产保护中占有一席重要的位置。
特别是在如今以农药、化肥、除草剂、催熟剂等现代化农业充斥的时候,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加的具有急迫性和必要性。
但如今,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存在着一些看得见与看不见的困难阻碍。
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社会普遍性缺乏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
树立保护意识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首要前提条件,而保护意识的强弱则预示着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顺利与否。
目前,受到
对农业文化遗产的有限认知和价值观等因素的束缚,从政府到社会民众和广大农村居民都普遍的缺乏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以至于农业文化遗产一直处于不断被破坏、被遗忘甚至于被抛弃的境地。
这已经成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一个广泛性问题。
从政府方面去看,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没有进入大多数政府职能部门和大多数地方政府的视野中,大范围的存在保护意识淡薄甚至于无意识的情况。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除去少数文化、文物相关的政府部门,大多数的职能部门既不了解,也不关心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即使是相关部门了解到、注意到,也因为缺少资金支持和明确的工作要求,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并没真正落实到位。
地方政府方面,因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保护项目的工作开展,一些地方政府逐渐认识到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但是除了拥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试点的浙江青田县、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江西万年县、贵州从江县和有望被列入保护试点的云南普洱市、内蒙古敖汉旗等部分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外,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都没有统一的、正式的开展过相关的工作。
据了解在江苏淮安、泰州等地,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官员普遍不了解农业文化遗产,不清楚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意义,更不明白这方面的工作应该由哪方面部门负责、运转,甚至是找不到了解当地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人员;大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认为开展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过多的占用政府资源,一方面恐怕会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担心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从而不愿将其归入工作范畴。
农业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对于绝大多数的社会公众而言是一种很新的遗产概念,相对于耳熟能详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则陌生许多。
尽管农业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提出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并且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与保护工作,同时主流媒体已进行了一些报道,但是绝大多数社会公众还是对农业文化遗产知之甚少,绝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则会普遍的受制于文化程度和获取信息渠道等的限制因素了解的更少,甚至于对农业文化遗产的破坏熟
视无睹。
总的来说,社会大众没有保护农业文化也产的意识,即使是有所了解也会置身事外,或最多关心有关自身利益的部分。
即使在那些别列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试点的地区,保护工作的进展也不容乐观。
因为保护意识的淡薄,当地公众的参与程度低,没有意识到身为保护主体的身份。
(二)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结构性缺失”
从理论上讲,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农业文化遗产地区以及附近的农村居民等。
他们在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所处的地位、应承担的责任、行使的职能、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
然而,现在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政府,企业单位和学者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或支持了遗产的保护活动,民众的热情度不高,服务性、权益性中介组织的发展相对滞后,被称之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主体上的“结构性缺失”。
农业文化遗产是属于全人类的,从地狱属性来讲的话是属于整个国家、民族的,一个国家政府作为农业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在指定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保护经费投入、人员投入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的重视与否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成败的关键所在。
因此,相应的政府部门应当明白本身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主要责任主体的身份。
一些地区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紧缺现象尤为突出,市、县级特别是县级保护项目,地方政府往往财力拮据,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资金支持严重不足,更加没有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经费。
农业文化遗产地区居民作为农业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使用者、传承者和守护者,是
农业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保护与传承应是其责无旁贷的意识。
作为农业文华遗产的拥有着,他们应得到社会公众足够的尊重和理解。
但是,据了解在江苏连云港、泰州、苏州等农业文化遗产地,尽管大多数人都注意到了农业文化遗产,但作为保护主体的当地政府重视程度仍然不够,没有发挥其主导作用;遗产地的农村居民发挥的作用也非常有限,很多的当地居民家庭收入的大部分已经不是来自于农业生
产,农村的成年劳动力基本上都外出去打工、就业,对农业生产和农业文化缺乏认识,自然对农业文华遗产的保护缺少积极性,而留守的老人和儿童即便是有心也是难以胜任。
从事农业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测评的环保组织、科学研究院、文化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拥有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技能,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坚力量。
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是在学术界的有识之士的呼吁下开展和进行的,这些社会性组织有着专业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国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而后各种相应的遗产保护协会和委员会相继成立,为政府的决策层提供了重要的咨询意见。
综上所述,我国有着大量的农业文化遗产并且内容丰富、种类多样,而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的主体却存在着“结构性缺失”,就是说在实际的保护工作中发挥主动作用的其实是一些社会组织和学者,政府和遗产地居民相较而下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参与了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四)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农村的发展存在矛盾
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对单个要素的保护,还要对各个要素的发展过程进行保护,最重要的是不能破坏农业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发展的城市化、现代化是大势所趋,农村的整体面貌需要得到大范围的改善,使遗产地周围居住的农村居民有权利享有想和城市居民同样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做到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环境、使传统农村走向现代化的道路的同时又能保持地域特色、使农业文化遗产得到最原始的保护,这个问题就成为我们进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必须要面对的困境。
在我国,只有在偏离城市和贫困地区的农业文化遗产保存的很完整,因为其远离现代化工业城市。
但是,换一个角度看,这些地区也是迫切的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开展,一些地方政府,由于认识不足、缺乏理论和指导,在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一味的追求城市化,不计后果的擅自拆毁、迁移古村落遗址,造成很多具有大量历史文化价值的景观和物品遭到不同程度的毁坏,同时,使得农
业文化遗产的原始性、真实性受到了严重破坏,造成大量的“景观污染”。
现阶段,我国对农业文化遗产的利用手段是用遗产景观地的特殊性吸引游客参观,大规模、大批次的游客的带动当地经济的同时,也对那些以实物形式存在的农业文化遗产造成了一定的破坏,而且遗产地居住的村民也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外界生活方式的影响,接着对物质生活需求加强,精神需求也相继发生巨大改变。
(五)农业文化遗产生存空间不断缩小
在这个发展中国家拼命追赶发达国家的大环境下,我国也已进入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对于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资源的需求急剧增加,使得城市不断的向农村地区扩张,占用农业用地,农村人口大规模的向城镇迁徙,大多数年轻的农村人口不会做农活,甚至于没有农业经验,许多农村先居的人口多是年迈的老人和年幼的孩子,许多珍贵的、有价值的农业经验和农业文化无人传承,面临消散,许多农业文化遗产的原始性被破坏,有很多的古村落遗址虽然存在于中国的历史版图中,但正在从中国的文化版图中消失。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曾对现存的230万个村庄做过一次普查,结果显示,着230个现存的村庄中,依旧保存与自然融合的村落规划、代表性原著民、独特的建筑风格、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村落,已从2005年的5000骤减到目前
不足3000的数量,这不尽使人心惊。
社会的城市化、工业化是社会发展的不可逆趋势,如果地方政府在社会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还是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无动于衷、放任不管、任其衰败,这将会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造成不可估量和逆转损失。
三·农业文化遗产现状的成因分析
我们所看到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诸多困境仅仅是一些表面上的问题,更深层次的隐患常常存在于我们习以为常的思想文化和当下的社会体制、机制中,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加以更深入的剖析。
(一)国民对传统的农业文化认识存在偏差
中国的传统文化核心实际上就是农业文化。
政府和群众之所以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淡薄,是与传统文化日益式微、公众普遍对传统农业文化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现在这个工业取代农业,城市化的大趋势下,农业文化逐渐被视为落后的、封闭的、愚昧的象征,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
造成这样一个现状的原因之一就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在强调社会发展、现代化进程,不自主的否定了农业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除此,当代的教育机制一直也是将现代化文化的教育与传统农业传承隔离开来。
我国自鸦片战争被侵略以来,国民一直将农业视为无用的鸡肋,不能帮助中国演变成一个强国,社会公众秉持的传统农业文化观念太落后。
与西方现代化根植于自身文化传统不同,中国近些年来,从西方引进的现代化价值观快速占据了主导地位并取代和破坏着中国的优秀传统农业文化。
(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体制不健全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结构性缺失”和我过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不健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部门,只是有一些社会性组织在做着相关的工作,自然也就没有一个完善的、统一的管理体制。
农业文化遗产管理涉及的职能类部门很多,例如:文化、文物、建设、档案、旅游、水利等。
具体分工的话,文化部门应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民俗、部分农业文献等)的管理工作;文物部门则负责实物部分的保护(农业遗址、农业景观等)的管理工作;建设和文物部门负责部分农业聚落的管理工作;档案部门负责保管部分重要农业文献的管理工作;各级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负责部分农业工具、农业文献的管理工作;旅游部门负责部分农业景观,农业工程的管理工作;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有关部门扶则部分农业特产的管理工作;农林、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一些作为活态遗产的部分工程类、景观类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
在农业文化遗产管理方面,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存在重叠,管理规划和标准也不明确,更重要的是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动机不一致,这就
造成各部门之间容易产生利益纠纷使其互相牵制、制约,这时文物部门的协调和执行能力就显得毫无用处。
(三)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没有一个学术体系作为理论支撑
我国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是近年来猜逐步形成的,还没有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专业的理论体系。
不容置疑的是,学术体系的构建将在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在参与到农业文化也产保护研究中来的其他像农业历史学、农业民俗学、农业生态学、考古学等的学科之间,都有属于自己的独立的理论基础、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表达方式等要素各不相同,这使的各个学科之间内部形成了各自的学科规范和标准,同时也造成了学科之间的隔阂与封闭,只有个学课之间多进行学科交叉融合,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学术体系才会形成。
(四)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缺乏利益协调机制
对于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政府和遗产地居住的村民关注的焦点往往是其背后的经济利益。
各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要求不同,满足利益的方式、途径也不尽相同,在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利益关系网。
在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过程中,因为缺少一个利益协调的机制,各种矛盾的重心都集中在相关利益者的责权分配问题上。
多不想做前期投入,都想坐等利益分配。
如果不能出台一个与利益相关者息息相关的利益协调机制,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不能够顺利进行,保护工作一旦搁置,就会构成对农业文化遗保护的潜在威胁。
(五)政府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缺乏战略规划
当下社会发展的方向是现代化、工业化,而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的时候,地方政府是具有其决定性的话语权。
首先,它是地方社会发展的建设者,要完成实现城市化的指标;其次,它还是地方传统文化的保护者,负有调查、整理、保护、利用农业文化遗产的责任。
工业化、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要阶段,对东野文化遗产生存空间的侵蚀在所难免,地方政府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实施全面
的、有效的保护利用,问题的关键点是在于政府从哪个方面的考虑出发。
从“政绩”来看重要的是城市化的进度,若是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角度考虑,农业文化遗产在未来时间里的潜在价值、经济价值是很大的,这就需要地方政府用战略性的眼光看待,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进行战略规划。
四·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FAO启动“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试点计划,其初衷之一就是反思现代农业的危机与弊端,想要在传统农业系统中找到可持续发展的机会。
出于这方面的考量,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不仅仅是对世界各民族触痛农耕智慧的保存,还是对农业与农村发展的长远的哲学考量,其深层次的价值是对现代农业的反思和超越。
所以必须要从现存障碍中寻找各方面的突破方式。
(一)倡导“文化自觉”,提高全社会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
任何一种文化遗产从被发掘认识到认同保护都要经历一个过程。
只有唤醒民众们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使社会民众普遍的提高文化自觉性,才能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形成有力的保障。
因此,必须纠正社会公众对传统农业文化的认知错误,通过宣传、教育等诸多手段,提高全社会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
这种意识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可以与小学等村办教育单位合作,针对农村居民进行农业文化遗产好虎意识的干预,开展成人农业文化技能教育,让村民从中学到一些实用的农业技能和致富的方法,从而使遗产地居民成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坚力量;同时对小学的教育计划也加入,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和意识灌输,这样会逐渐改善社会民众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
(二)政府主导并建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体系
我国的农业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内容丰富、数量庞大,相对的,其保护工作也是非常繁重和复杂的,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作为主导,联合一众参与者,制定工作方针,建立起以政府部门作为主导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体制。
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管理经验,从国家层面上构建统一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体制,由相关部门作为领头人,带领文化、文物、农业、水利、林业、建设、畜牧业、旅游、环保等部门使其明确其职能范围、保护职责、协调机制等内容,形成一个农业文化遗产管理的国家级体系。
同时,做好农业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数据储存等的工作;资金方面建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基金,资金的来源可以多元化。
最终是要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非政治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参与的完善的管
理机制。
(三)创建农业文化遗产的学术体系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跨多学科的学术概念,涉及了农业、生态、地理、历史、经济、管理等多学科的文化知识,对其的研究一定是一个具有很高价值而且冲面挑战的过程。
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在我国也有了一定的基础,只是在广度和深度上有所欠缺,但在的当务之及是通过多学科的融合,并结合人文社会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创造出一个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学术体系,同时,要加强科学科学者之间的沟通,定期开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和学术论坛。
政府应提倡和鼓励关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方向的研究,人才培育方面,可以考虑从大学、科研所、农业博物馆等专业性的部门选取人才储备、设置学科奖项、加强有关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
(四)建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利益协调机制
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现阶段还存在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势必要影响农村的发展,所以是先滞后农村发展,确保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还是先着手于农村建设,让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尽可能的为农村发展服务。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农村发展是一个对立统一的过程,要做到正确理解遗产的保护和农村发展之间的关系,做到遗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共同进步。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最终是为社会福利的增长服务,社会福利必然是不能落到少数人手中的,必须是大众的福利。
做到社会公众有权享受农业文化遗产、遗产地居民可以利用其谋取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