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基本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宪法原则的特征
第一,普遍性。
既然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立宪、行宪的基本准则,那么任何立宪国家,只要是真正以民主宪政为目的就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第二,特殊性。
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宪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第三,最高性。
宪法本身贯彻的原则中也有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之分。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某个领域的最高准则,因而具有最高性的特点。
宪法的具体原则,则是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宪法基本原则与各国国情和具体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
第四,抽象性。
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政实践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来的,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另一方面,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文字表述又必须高度抽象概括。
因此,除个别基本原则通过宪法规范予以明确确认以外,其他基本原则一般都寓于宪法规范之中。
A人民主权原则
(popular sovereignty, people’s sovereignty
一、含义
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力的目的。
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一种所有权,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权力才可能授予政府。
北美《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通过)历史上第一次以纲领的形式宣告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
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人权宣言》第三条
二、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
1.(法)古典法学家让•博丹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提出背景:反对封建领主的割据状态
实质:君主主权
历史意义:顺应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
2.(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凡行使权力不受别人的意志或法律约束的,这个权力就称之为主权”,“主权属于国家者称为对外主权,主权属于一个人或者多数人者,则称之为对内主权。
”
理论贡献:开始将主权与统治权的来源进行区别,认为国家的统治权来源于人民的转让,主权应当属于全体人民。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的结果。
所有个人同意服从国家意志,政府的统治完全来源于人民的委托。
人民通过“公共意志”的表达来完成这种委托,但在委托的过程中,既没有失去自我,也没有失去自由,因为每个成员“尽管将自己与全体结为一起,但仍然可以服从自我,仍然像以前那样自由”。
卢梭归纳了主权的基本属性:(1)主权是不可转让的;(2)主权是不可分割的;(3)主权是不受限制的;(4)主权不可被代表。
理论贡献:从理论上解决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及其归属,为从法律上解决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奠定了基础。
资产阶级思想家与马列恩关于人民主权学说之间的区别
第一,两种观点的逻辑立论不同。
西方学者的人民主权学说建立在自然法的理论基点上,认为人民主权是社会契约的结果。
而会主义的宪法学者通常认为国家主权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所专有的权力,这种权力产生于人民的意志,是人民斗争得来的
第二,对人民的界定不同。
西方学者所认为的“人民”在形式上就是指社会的全体成员,人民和公民的概念基本可以互换。
社会主义国家学者更多从实质民主的角度来界定人民的概念,但是阶级的观念,把人民的概念与公民的概念进行了割裂。
第三,人民主权与三权分立之间的关系
西方学者认为人民主权与三权分立并不矛盾,因此他们通常主张以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来表现人民主权,以普遍的平等的公民权来体现人民主权。
而社会主义国家则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实现人民主权的政治体制,并且对人民和公民有着并不完全相同的权利配置和地位安排。
三、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一)国外宪法中的体现
体现人民主权的一系列具体内容:
1.间接的代议制形式一一主要形式。
2.直接形式。
主要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全民公决等。
3.违宪审查制度。
人民主权主要是通过宪法主权、宪法至上体现出来的。
违宪审查制
度维护了宪法尊严,即维护了人民主权原则。
4.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我国宪法中的表现
1.依据:现行1982年宪法第2条。
2.具体要素:
第一,第2条第1款,抽象的原则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第二,第2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形式】“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其他形式:第2条第3款。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四,选举和罢免制度(第34条、第三章)
第五,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第六,违宪审查(第62、67条)
与国外相比,中国人民主权的实现途径不足
3.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与西方有两点不同。
第一,理论基础不同。
我国是马克思阶级学说为理论基础。
西方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
第二,实现方式不同。
其一,西方有直接民主制(直接选举、创制权、全民复决等),我国选举以间接选举为主,没有创制权和复决权。
其二,西方间接民主的代议制承认分权制衡和违宪审查,而中国主张议会至上,强调权力集中,拒绝对人大立法进行违宪审查。
4、实践操作中的问题
(1)我国宪法中的人民主权主要缺陷是缺乏有效的体制和机制来加以体现和落实。
由于直接选举很少、缺乏创制权、复决权等重要的机制,在实际中人民主权变成了“人大至上”。
(2)实践现象的解释:一些地方选民直选乡(镇)长:合宪还是违宪?进步还是倒退?
如何解决?
B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原则)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一、含义和代表人物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基本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个人的主观权利与作为宪法秩序基础的客观权利两种价值的统一,既具有自然权的性质,又具有实定法的性质。
基本人权原则是指各国宪法应该把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作为基本原则,国家的各项活动要以实现和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
近代代表人物:霍布斯、洛克和卢梭。
二、在宪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1.两大人权宣言:
最早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予以规范化的是被马克思誉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公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并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2.后来其他国家也都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
(了解)
两种形式:
第一,基本原则;
第二,无基本原则,但有一系列具体的权利自由。
4、我国宪法关于人权原则规定有以下几个缺陷。
(了解)
(1)长期把人权当成资产阶级的特殊产物。
(2)列举有限。
无“剩余权利”条款。
(3)宪法权利中体现约束国家权力的自由类权利不足。
(4)法律保留多而不是宪法保留。
法律保障而非宪法保障。
宪法中多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国家依照法律”......等体法律保
留原则的条文。
(5)未将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权利纳入宪法体系中。
(6)宪法对权利的限制存在缺陷。
(7)没有专门维护适用宪法的机关,没有规定宪法权利可以直接被法引用来处理案件。
C权力制约原则
(separation of powers)(checks and balances)
一、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的历史发展
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孟德斯鸠是分权学说的完成者。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一一孟德斯鸠
二、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美国式: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英国式:议会至上
法国式:行政权优位
中国式:民主集中制,分工监督
D 法治原则(the rule of law)
一、涵义(思想、原则、制度)
1.法律至上(法的普遍遵守)
2.良法的实体内容(实体(内在)价值)
3.良好的程序内容(程序(外在)价值)
4.维护、体现法治的基本制度(基本制度原则)
其他学者的定义:法治即法的统治,是指按照良法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它是人治的对称。
其核心内容是:法律必须是良法,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二、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
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首次论述了法治的理由,并阐明了法治的核心含义:“法律得到普通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孟德斯鸠提出实行法治的方法:制定好法律,司法按程序办事,人人守法,君主特别要守法,不得滥用权力,实行分权。
卢梭则提倡法律至上。
为实行法治,卢梭提倡分权,主张司法独立、法律应当以自由为内容。
我国宪法关于法治原则的规定主要缺陷:
1宪法至上的效力和权威没有制度性保障。
2法制统一原则无法实现。
3人权无保障。
4司法不独立,无违宪司法审查。
5法律面前平等难以实现。
实践情况:人大干预司法独立,沈阳市人大不通过法院工作报告;河南省洛
阳案件等。
习题: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
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答案:ABC
解析: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宪法》第2 条,第3条第2款)。
②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宪法》第3条第3款)。
③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故A、B、C项正确。
D错误,应为实行个人负责制。
(一)材料1:(1)“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美国《独立宣言》)(2)“整个国家主权的本源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法国《人权宣言》)
(3)“特宣言主权属于国民而确定本宪法。
”(1947年《日本国宪法》)(4)“主权属于人民”。
(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
(5)“国家属于人民任何一部分人或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 (1958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问题:1.材料共同体现了哪一项宪法原则?
2.结合上述材料,请简述这一宪法原则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案例分析:
(一)地方性法规违反法律的案例
1993年《产品质量法》第15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
第43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15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15条第(四)、(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5%—20%的.
1994年制定的《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23条,违反本条例第13条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销售;封存产品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对有关的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处罚。
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必须改正后方可销售:(一)未用中文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
(注释:违法行为的
种类与《产品质量法》相同)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
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提示:上述两个法律规范设定和规定的违法行为是相同的。
(1)上述两个法律规范设定和规定的处罚种类或数量是否相同?
(2)上述两个法律规范设定和规定的处罚幅度是否相同?
(3)《天津条例》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什么规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什么规定?
(4)上述地方性法规违反了宪法哪些规定?
(5)按照宪法规定,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