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以及革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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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以及革新-
编辑。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私营经济,放宽政府管束已经成为国家政策的又一新篇章。

而回望历史,当计划经济往市场经济转型的过度当中,一大批中、小型民营企业已经逐渐成为了国内自由竞争市场的中坚力量。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内大部分民用消费品制造行业和流通行业,因为主要生产方式以来料加工为主,不需要自主核心技术研发,进入门槛不高,国际市场容量庞大,国内市场细分和行业垄断局势不明显。

在国有和大规模资本逐渐退出后,涌向能源、交通、金融、房地产、高科技行业之时,所余留的发展空间被民营企业迅速占据,滋养了众多实力不等的民营企业得以发展壮大。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市场格局的改变,竞争的日趋激烈,民营企业很快就遭遇了发展的瓶颈.而民营企业在随着整体国民经济的发展壮大之后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一直绷紧着很多民营企业管理者的神经。

聘用外脑,依靠他人完成自己未能完结的心愿和寻找到适合企业发展的远景,目前是大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家所采用的通用方法。

但是,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因为考虑到企业的稳定性同时又受到人力资源的限制,多数企业成为了家族式企业或更多不是家族式的企业采用的是家族式管理方式。

表面的人情和血脉替代了企业的文化和理念,用于管控企业的内部执行能力;无度的信任和放手遮盖了规范和制度,约束人的行为思想,决定人才的选拔和利益的分配;家族内的文化理念成为了企业的
文化理念,而企业管理者(族长)的行为方式往往也决定了企业内部的执行路线。

在这里,我并不想反对家族式企业的的外在形式,家族式企业在全球并不是没有成功的案例,血脉延续在一定程度上同时也是一种文化和理念的延续,只要具备相对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家族式企业往往比普通企业更具备可靠性和聚合力。

只是相对西方,中国的明清两代,儒家文化在集权统治阶层的簇拥下,发展到了历史和封建社会的最高点,正是这种高度使得中国的封建社会相比较西方主流文化的发源地欧洲,延续的时间更为漫长。

而在历史文化的沉淀以及余留思想的影响之下,培养现在中国发展核心人力的家庭。

当时的家庭的教育和家庭管理模式相对而言也更多的具备了一种封闭、刚硬、集权的特性,在这种文化所影响下的家族式企业也未免会受到影响,但这些特点与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拼搏的创新企业特质并不切合,也不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民营企业大多以发起者和创业者为核心,在发展的过程中,因为权利的逐步分散,在缺少管理规范约束监督的情况下,权利又在各个层次被放大占用,并与个人利益得到了自觉的紧密相连。

同时因为没有很好的正负激励机制和远景规划,产生了消极的群体效应,导致了企业的发展受到阻挠。

另外,中国的民营企业大多没有很长时间的历史积累,而是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细分大大滞后于发达国家以及全球经济趋
向一体化的大环境之下,得以抓住机遇,通过自身努力从而获得了高速的增长。

发展节奏的跳跃性和财富积累的快捷使得大部分民营企业主忽略了自身再学习的能力,忽视了市场环境的变化往往会超前企业变革这一定律。

因为家族式管理的特性,企业往往等到外部环境的干扰和阻挠积累到一定程度,在企业内部显山露水之时,才能有所醒悟,并开始寻找创新和改革的途径。

而在这个时候,企业已经沉淀了多年的问题和弊病,正在一步步加速蚕食着企业所累积的根基。

而这些都正是应证了那句老话“参天大树,风吹不舞,雨打不乱,蝼蚁虽小,却能毁之于无形”。

多数企业的领军人所发现出的问题因为受到个人视线的限制,看到的只是问题的表象,受到意识上固有习惯的影响,更多的会把问题推托于外部归因。

意识是行为的指向,再加上因为急于求成,私营企业最渴求改变的大多也仅仅是企业外部活动的适应性,而忽略了企业内部和自身对环境的适应性。

中、小型民营企业的改革往往是从外部着手,一般首先期望加强的是销售环节枝叶的繁茂,挽留住意识中应有的荫绿,其次是认同补充人力催化剂,借助新鲜血液应付病体的运营之用,再其次是渴望寻找各种临时手段(如压缩成本、节省开支、裁员求效、分散投资等)支撑即将放倒休克的躯体,力求短期获得再生的活力。

但是,此时的问题已经不是治标所能奏效的,而根本的是体制和领导层能力上的问题。

如果没有从根本处着手,规划更清晰的发展路线,寻找更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模式,建立更完
善的各种体制,肃清消极的人事因素,激发原始的创新活力,内病外治,毕竟不是长久之际。

目前国内民营企业的问题其实也是其它类型企业的相似问题,同时也是社会的问题。

正是因为相对不稳定的大环境,在这种环境催长下的民营企业改革步伐必然步履艰难,困难重重。

一方面要应付政策和市场的不规则变化,同时还要引导企业内部的不断革新。

孰轻孰重,从发展和运营的角度来看,都无法放的下,而柳传志“找死和等死”之说则非常形象的概括了此种矛盾的对立和统一。

如何冲破枷锁,获得长足的发展,这里先看这样一个比喻:编辑。

企业发展的过程,如同一个正在前进的斗士。

“企业理念”是斗士前进的方位,虽然决定了企业发展的高度,但因为理想永远只挂在远方,如果没有实际行动的支撑,也只是一个空想;
“战略”是斗士前进的方向,战略只能避免不走弯路,但并不能避免不走错路,所以战略必须同理念很好的衔接,同时与环境相适应;
“领导层”是斗士的大脑,需要确立方位和方向,对所有的信息最后做出正确的判断和指示,引导身体前进和内部运作;
“管理决策”是大脑的指示和命令,一定要合用,才能妥帖,必须要迎合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否则就会影响企业的运动;
“组织结构”是斗士的骨骼和肌肉,必须具备稳定性和协调性,保护身体器官,很好的执行指示和命令,支撑斗士的运动过程;
“制度规范”是斗士的其他身体器官以及神经和血脉,随着周围环境的改变,需要具备对环境的敏感,一定的灵活性和稳定性,还需要将所有器官之间的反应信息很好的联接,达到很好的执行效果,并且还需要通过不断的自我锻炼和补充营养,排除因为病毒对企业的侵袭所产生的问题,强化免疫能力;
“人才”是供应身体营养的血液,需要适时补充新鲜血液,过滤坏死的血球,保持血液的活力;
“斗士”在前进中的运动就是企业在执行中所产生的所有的“外部活动”,形成了企业发展的过程,与企业理念相结合,就构成了企业文化的可识别特征。

从上面所举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应该异常注重的管理要素应该是:
理念——战略——领导力——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人才——管理决策——执行过程
但是大多数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所注重的只有人才——领导力——管理决策——执行过程,十分缺乏信息收集的高效平台和宏观判断能力以及对微观的监督管理能力,呈现两头小的锥型体状态,而要对企业进行改革,针对大部分所见企业的现状,个人感觉必须从两个方向同时进行,把握如下几个方面的重点。

从上至下:
1、树立企业理念,将“企业、员工、社会”三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使得企业文化朝向三者共赢的目标发展,体现企业价值观。

2、引进高层管理人才,给予发展空间,赋予实际权利,采取外围监督的方式进行管控,不参与事务决策和具体执行,只对执行过程的绩效进行统计,对战略进程进行定时测评,对资金运作执行监督。

3、深入分析企业现状,规划品牌发展战略目标,明确发展方向,制定详细的战术发展计划,改革内部组织架构和革新运行管理制度。

4、制定详细的正负激励措施,涉及各个层面,每个单位,每个人。

设立详细正规的人才选拔、培训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
成立独立的考评机构,负责整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并进行监督和执行奖惩。

5、委托财务、审计代理,进行财务流程设计咨询,细化财务支出和财务数据管理。

减少应收帐款,合理开展物流配送和库存配给,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减低财务风险。

从下至上:
1、成立市场调研机构,独立于营销部门之外,收集市场信息,统计市场反馈,深入进行消费者需求调查。

寻找目标竞争对手,寻找目标顾客,参考制定营销策略和产品策略。

2、成立品牌管理中心和外部活动监督机构,深入一线,监督品牌策略、制度规范的执行情况,从外至内查找企业管理的漏洞所在。

3、设立内部信息适时反馈渠道,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内部员工意见,了解内部需求,鼓励合理提议,成立职工大会,进行反向测评。

4、开展企业内、外部关系营销,减弱内部改革带来的动荡影响,增强企业内部以及相关联外部环境的聚合力。

5、活跃氛围,不时选择典型事件进行宣传,对外向内设定自我学习和监督学习要求,开设各类培训课程,形成积极向上的企业氛围,形成企業本身的学习和创新能力。

民营企业的改革,核心人物也就是老板本身。

创新在走向成功的同时也代表着可能正在更快的走向泯灭。

老板本人是否具有魄力和对改革后果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面对改革时清醒的思考,非常关键。

如果本人不具备决策、执行能力,那必须完全借助他人力量完成,对他人的信任也是人的基本品格之一,包括对改革执行者的管理,这些都将是企业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社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
每个社会、每个朝代都有为解决纠纷争端而建立的各项独
特经典法律制度,调解制度则是中国诸多经典的法案之一。

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和文化注定要生成成熟的调解制度,同时调解制度也加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和秩序,使其生命力异常难以转捩。

一、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溯源与流变
罗杰科特威尔在《法律社会学导论》一书中指出,任何时代纪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存在变化着的文化演变过程的静态表象,如果法律不在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历史领域中加以观察,那么,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难以理解的。

构建现代调解制度,我们必须要通过历史的时间坐标,去寻找它以前的溯源及流变过程。

运用调解机制来解决民事法律纠纷,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

据《周礼地官调人》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已有调处制度,在地方官吏中设有调人之职,其职能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

秦汉以降,司法官也多奉行调处息讼的原则。

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已呈现制度化的趋势。

调处方式主要有三种:官府调处、乡曲亲戚宗族调处和民间自行调处。

发生纠纷之后,双方当事人并不到官府起诉,而是由乡党宗族自行调处,官府亦承认调处的效力。

官府在劝喻和对时,一般都很强调要求务要两平,不得偏党等等,说明调处的基础,一是不得违背礼与法的要求,以维护封建的伦理道德,二是必须公平。

所以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得同意,不然便只得以法判决。

至元代由于田宅典当盛行,各族间财产转移增多,使得民间婚姻田土的争讼,大量增加,为了减少地方司法机关所承受的压力,并通过各种渠道疏导矛盾,化解争讼,以增强亲族和邻里之间的和睦,稳定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因此官府倡导经由民间调解来解决民事纠纷。

元代民事调解,分为民事调解与司法机关调解二种。

明清时期,调处已臻于完善阶段。

明代民事纠纷调处的方式,大体上有以下几种:里老调处、乡约调处和官府调处。

调处是明代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就是说民事纠纷必须先经过调处,调处不成方能由官府受理审断。

虽然近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被西方法文化冲击得体无完
肤,但古代的调解制度却并没有因此而出现断层。

新中国前后,民间的族间调解依然盛行。

目前我国调解机制依然比较丰富,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等。

调解制度在中国已经行之有效的千年历史表明,对于数千年上下一气未曾中断的中国来说,它可以称为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因子之一。

二、中国传统调解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理性选择
任何一项经典制度的性质、结构和运作其实都是对该社会的文化、社会模式以及经济政治组织的一种反映。

(一)中国传统无讼文化的最佳追求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强调和追求稳定的和谐文化。

正如李约瑟先生所说: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

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它所强调的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乃至整个宇宙之间的洽和无间。

依据这种思维,冲突是社会的病态或非常态,争讼成了绝对的坏事。

在中国,讼很早便被视为一种必要之恶。

《易经讼卦》认为: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

其基本思想是否定争讼,认为无讼最好,息讼次之,争讼最坏。

同时即使委曲难申,被迫诉讼,也应听从调处,中途停讼。

对于争讼到底的人,《讼卦》给予了强烈的鄙视,认为胜了也会为人所唾弃,即《讼卦》所言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虽然中国古代各家学派所主张的路径不同,但所追求的都是心中的共同的理想,即无讼。

在以讼为耻意识的主导之下,人们更多选择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从而形成颇具特色的调解机制,而且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今。

(二)中国传统熟人社会的无奈之举
中国传统社会经济模式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自给自足决定了安土重迁的乡村是古代中国的主体,而安土重迁又巩固了人民生活空间的狭隘和宗法家族的静态,循环的狭隘和静态就注定了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

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相比有着自己特有的行动规则。

在熟人社会,紧密的人际关系决定了舆论、人情和面子的治理乃是最佳的治理模式,也是省俭(经济)的治理模式。

[1]这也就决定了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熟人社
会的理性选择。

在调解过程中,人们依据熟悉的习惯、习俗、乡规民约等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人也在这个空间内寻找合适而又体面的解决方案,以使纠纷解决、矛盾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对立消失,被扰乱的社会生活秩序得到恢复。

引导其行为的基准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不得不设法达到风险最小化。

[2]普通民众之所以不愿意选择诉讼机制来解决民事纠纷,其实是其利益考量的结果。

熟人社会中人们互相依赖的地方是多方面和长期的,故相互交往之中根本无法认真清算往回,因为算账和清算等于就绝交,而一旦诉讼就可能意味着世代绝交。

按照罗伯特F 尤特所言就是由于纠纷常扩及家族、村庄及行会,因此诉讼经常导致争持者与其家庭之间多年怨恨关系的产生,世代为仇亦不足为奇了,果真如此也就意味着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能力就要受损。

为了一点小利,会选择诉讼吗,这是每个普通民众都必须要认真权衡的问题。

因此,调解制度是中国传统熟人社会的理性选择。

(三)中国传统秩序统治的理性选择
瞿同祖在研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时曾特别指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因此,我们不能像分析法学派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3]古代中国虽历经坎坷、朝代更迭、外敌入侵,但自秦始皇至溥仪的王权政体却一直生生不息。

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保持社会安定而存在的。

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导性价值取向,无讼思想是传统中国对社会调控效果的理想追求,是秩序建构者对王权主义秩序情结的一种极致性的表达。

因为诉讼会对稳定的社会秩序的构成一种极大的危险,故当权者就教育和提倡百官通过劝谕息讼、批词驳状、恐吓弹压、运用宗法伦理、倡导民间自我调处等手段来消解纠纷,避免诉讼。

从此角度来看,在对社会秩序的追求中,所谓的无讼思想其实更多是官方对民间好讼、健讼之风的一种反动,是他们基于王权主义的秩序情结而滋生出的理念追求。

[4]田东奎学者在研究中国民间为何会以调解机制作为解决水权纠纷的首要选择时,说到这不仅是水权纠纷的特性使然,也是由中国传统司法的特点所
决定,因为中国古代司法的主要职能并不是追求所谓的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而是化解各种矛盾,维持社会正常秩序。

同时古代的诉讼制度是个异常耗费钱财的体系,如日本学者夫马进教授评论清代诉讼制度说:在这种诉讼制度下,要花费大量费用,并且必须进行贿赂。

清代官箴书《平平言》中所举的各种诉讼费用包括:戳记费、挂号费、传号费、取保费、纸笔费、鞋袜费、到单费、夫马费、铺班费、出结费、和息费等。

此外,还需要投宿歇家的费用。

而且,最重要的是,必须对胥吏和差役进行贿赂。

如果请讼师包打官司,还得花更多的费用。

这番分析充分揭示了制约人民采用诉讼机制来解决民事纠纷的经济制约因素。

利益上的原因最终制约了诉讼的泛滥,故而在私力救济无果的情况下,便把目光自然而然地投向了调解机制。

三、中国传统调解制度促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稳定及长期运转
对于生活在熟人社会之中的人们而言,最理想的纠纷解决必须不伤害熟人之间的感情,否则不利于日后相处。

这就要求纠纷解决必须以将来为取向,因此,调解无疑是最理想的纠纷解决方式,它通过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对立来彻底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一)传统调解制度主持者依靠权威巩固了社会秩序
传统调解制度常常以纠纷当事人所共同分享的地方性知识为背景,且必须以双方当事人都信任的、具一定有威望的中间人作为调解人,否则,调解的效果无疑会大打折扣。

传统调解制度中的权威主持者大致有三种类型:其一,道德型的权威。

他们往往是指那些作为成熟、智慧和经验象征的年长者,其重视以感化治民,既重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又重劝谕与调解,因此其能够成为以道德声誉充任、影响和管理乡里社会的领导者,从而也就往往成为乡里社会言行、思想、价值的楷模;其二,知识型的权威。

他们往往是指由那些受过良好教育,有着相当文化水准的知识分子充当的乡里组织领袖;其三,势力型的权威。

他们要么财大气粗,有钱有势,要么家族巨大,人口众多,自然而然的成为当地的领袖。

[5]其实更多的时候,许多主持者往往同时集这些权
威类型于一身,他们依靠自身的权威对纠纷当事人所应遵循的伦理规范以及相互间所应尽的义务进行重申,依据和为中心的传统文化价值标准对纠纷焦点进行协调,然后让当事人在明白事理后主动作出某些让步,从而达到互相谅解、消除纷争的目的。

在调解过程中,人们依据熟悉的习惯、习俗、乡规民约等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人也在这个空间内寻找合适而又体面的解决方案,以使纠纷解决、矛盾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对立消失,被扰乱的社会生活秩序得到恢复。

总之,他们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做出明确的权利是非判断,而只是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

另外,当事人对调处结果的接受(不管是否发自内心),对当事人(尤其是权利被损害一方)来讲,也是一种对伸张个人权利冲动的压抑,从而使他们退回到合乎儒家规范的标准之内。

[6]
(二)传统调解制度依据的规范促进了社会循环运转
中国传统调解机制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过多依赖的并不是法律规则,而是更多地依赖于礼来解决纠纷,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属于一种礼治社会也就是必然的事情了。

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对传统)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7]即传统调解制度是通过道德、风俗、习惯等被内化到人的内心的力量来确保人们的行为被纳入一定的有效秩序中。

道德、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所强调的主要是义务,而非权利,义务的文化又使得人们终日所思考的尽是遵守、忍让和稳定等意识,因而这就造成中国社会结构的异常稳定和周而复转的重复,即如梁漱溟先生所说的中国历史自秦汉后至新民主主义革命前,入于一治一乱之循环,[8]而并没有本质意义上的社会结构变动。

因此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传统秩序社会的形成,不能不说其中没有调解制度的作用。

总之,调解制度的形成与社会传统和文化有着重要的关系,中国的调解制度是同中国的社会传统和文化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传统和文化孕育了独特的调解制度成熟的调解制度也促进和保证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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