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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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旅游景区特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旅游景区内的各类建筑、设施、设备和活动,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和旅游者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是: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保护旅游景区内的文物古迹和环境资源。

第四条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明确、防火措施到位、救火设备齐全、消防教育有力。

第二章景区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是旅游景区内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监督旅游景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旅游景区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景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文化设施、特种设备等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日常消防工作。

第八条旅游景区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应当由旅游景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全防范,明确责任分工,保障消防安全。

第九条旅游者有责任遵守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规定,不得擅自在景区内使用明火,不得破坏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

第十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规和相关标准,合理布置消防设施和装备。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应配备消防水源,保证消防用水供应充足,并设立标志明显的水源标识,方便消防人员使用。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应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并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应建立消防设备定期巡检、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消防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确保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消防安全巡查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消防安全巡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出口是否明示等。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巡查工作。

第五章应急救援与联动机制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和协调机制,确保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和旅游景区内的旅游者、使用单位等应加强沟通衔接,形成消防安全联动机制。

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应设立应急救援中心,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和装备,提供24小时应急救援服务。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应当与当地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联系,保持联络畅通。

第六章处置火灾事故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火灾报警系统,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疏散。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内的火灾事故应由景区管理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支持。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应做好灭火工作,保障火灾得到迅速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应立即组织救援,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伤员救治。

第七章处罚与救济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二十八条对于因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向相关单位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合理的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在本办法规定外,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可由各地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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