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供应商合作协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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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供应商合作协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提高供应链的效率,减少
合作风险,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全部供应商的合作协议管理,包含合作协
议的签订、履行、更改和停止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公司供应商合作协议管理原则包含公平合作、诚实守信、互利互惠、双方共赢,合作协议应当遵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合作协议的签订
第四条
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供应商评估,确保供应商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稳定的供货本领。
第五条
合作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明确包含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合作
条件、合作标准、合作方式等具体条款,双方应在协商全都的基础上
达成合作意向。
第六条
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遵从程序规定,需由供应链管理部门、财务部
门及法务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公司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
第七条
公司与供应商合作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协议商定内容,并定期进行协议履行情况的评估和反馈。
第三章合作协议的履行
第八条
公司与供应商应依据合作协议商定的规定,定时按量供应产品或服务,并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
供应商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稳定可靠,并供应相应的质量保证。
第十条
公司与供应商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沟通和解决合作中的问
题和风险,并共同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与连续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与供应商应互通信息,及时共享市场信息、销售数据、技术创
新等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泄露商业机密。
第十二条
公司与供应商应定期进行业绩评估,对供应商的合作绩效进行评价,对于业绩不达标或存在重点问题的供应商,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
或停止合作。
第四章合作协议的更改与停止
第十三条
双方合作协议更改应经过书面协商并达成全都看法,更改后的合作
协议应增补或修改原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合作协议停止应提前通知对方肯定的期限,解除合作协议后,双方
应及时结清相应的经济往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合作协议停止的原因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实现期限、合同商定的目标
完成、协议解除、违反合同商定等,任何一方违反合作协议的商定应
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合作协议停止前,双方应履行合作协议商定的保密义务,并禁止
对合作协议的内容进行泄露或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并报公司负责人批
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含
但不限于警告、停止合作、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公司与全部供应商的合作
协议管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全部,并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负责人全部。
以上为公司供应商合作协议管理制度的内容,各部门和员工应严格
遵守,并依照制度的要求开展合作协议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本制度
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