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的法律制度(1)
中国法制史第四讲
4、《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设计国家机 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社 会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时期张葵编定。 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 一起的法典形式。
(三)法律形式
1、律 2、令
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 3、格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 行政管理法规。 “留司格”与“散颁格” 4、式。 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唐律的历史地位: (1) 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 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 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 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 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六)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 御史台 (2) 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 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 (3) 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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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唐律的主要内容
1、刑事立法
唐朝刑事立法的成就集中在《唐律疏议》 上,《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 第一篇《名例》 57条,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 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 (1) 五刑―――笞、杖、徒、流、死。 (2) 十恶―――谋逆、谋大逆、谋叛、恶 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 乱。
(2)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确立 了封建五刑制度。 (3)规定“八议”制度; (4)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 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大业律》 隋炀帝时期颁布,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三)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其迅速覆亡的教训 ——“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四)隋朝的司法制度 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 监察机关——御史台 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第7章 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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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 目 标
1、隋朝《开皇律》的体例、内容及历史地位. 2、唐朝的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3、《唐六典》。 4、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5、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6、唐朝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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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隋朝法制建立和发展的 两个重要的因素
1、政治因素 统一的封建政权,结束了国家长期分裂的局面 2、经济因素 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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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广 (560-618)隋文帝杨坚 的次子。 604~618年在位。 炀帝即位后,发展科举制, 设置进士科。扩大了国家的 赋役对象。即位后几乎每年 征发重役 。 他荒淫奢侈, 为营建东都洛阳 、 开发运 河、修筑长城,10余年间调 发扰动不下1000万人次,造 成天下死于役的惨象。急功 好利,惨酷猜忌,远征高丽, 终激乱败国,为宇文化及弒 于江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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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代的主要立法及 法律形式
一、唐代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二、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三、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其互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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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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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丝绸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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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都城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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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初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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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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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1、礼法结合。 2、首创“疏议”,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1)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
2)简述律及每一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间的联系; 3)解释律文; 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 5)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3、内容简约、刑罚适中。 4、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隋唐代法律制度
左武卫将军刘升保奏:“秦孝王只是营造宫室过分 了一点,并无大错,还是原谅他吧!”隋文帝说:“这是法 律规定的,不能违反。”大将军杨素也求情道:“把法令修 改一下,他是皇子,不要处罚这么重。”隋文帝一听便生 了气,他坚定地说:“国家的法令,任何人都得遵守。我 如果为儿子单独制订一套法律,那我岂不是带头破坏国家 的法令?当年周公平定叛乱,把武王的亲兄弟也杀了。我 怎能徇私枉法呢?” 隋文帝没有答应将军和大臣的请求,坚持依法惩处了 胡作非为的儿子,在朝野上下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为统一 不久的国家安定发挥了作用。
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建立后,先后制定了五部法典,即《武 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 《大中刑律统类》。其中《永徽律》制定后,唐 高宗又命原参与定律的长孙无忌等为律作疏,对 律文逐条进行解释。经皇帝批准与律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后人把律与疏合并在一起,称之为 《唐律疏议》。另外,开元年间还制定了《唐六 典》,是我国现存最古老的行政法典。
牛弘不问
(二)《开皇律》的篇章体例
《开皇律》 “多采后齐之制”。共计十二篇、五 百条,其篇目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 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 至此,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才最终确定下来。 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
(三)《开皇律》的内容特点 1、从封建五刑制度上看 (1)废除北周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 为绞、斩两种; (2)改北周流刑五等为流刑三等,并缩短距 离,且一律不加鞭; (3)改北周的五等徒刑,且取消附加的鞭笞 刑; (4)改北周的鞭刑为杖刑; (5)改北周杖刑为笞刑。
唐朝的几部法典都散失了,唯有《唐律疏议》 保存下来,它是我国封建法典保存至今的最早的 一部完整法典,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 位,并跨越国界,影响到东亚各国的封建立法, 因此为国内外中国法制史学者广泛瞩目。 唐代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大理寺,刑部 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和州、县 判的案件。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 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 唐代诉讼制度在程序上和审判制度上以及监 狱管理方面都进一步完善。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二,删除“降”,增列“不睦”。这一变化实为降低“十恶”的国家利益评价含量,加重家庭伦理评价含量。
第三,在北齐的“反逆”、“大逆”、“叛”三罪名之前增加“谋”字,意在加大对于危害国家和皇权之行为的防范力度。从此以后,对于这类行为,不仅仅惩罚“已行者”,而且要“惩及于谋”,即对谋划犯罪、准备犯罪,甚至仅仅意欲犯罪者也加以制裁。这一变化,也有佛教影响的痕迹。[10]
国家的正式法定刑罚体系,历代王朝大多喜欢标榜为“五刑”。尧舜禹时代以墨、劓、刖、宫、大辟为五刑;秦汉两代律典并无“五刑”体系之称。三国曹魏《新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大约有死、髡、完、作、笞五等;《北魏律》、《北齐律》、《北周律》定死、流、徒、鞭、杖为五刑。《开皇律》承继北朝“五刑”体制,确定为笞、杖、徒、流、死五刑。这一体系,为《唐律》所继承,奠定了自隋初至清末近十四个世纪中国刑罚的基本体系框架。
隋《开皇律》的“十恶”承继了《北齐律》“重罪十条”,但也有一些变化。
第一,从“十罪”改称“十恶”。中国自古对于重大犯罪一般称“罪”,很少称“恶”。隋律改称“十恶”,可能与隋文帝杨坚重视佛教有关,或者说是受了佛教“十恶”之说的影响[9]。同时,称“恶”有一种更为强烈的道德判断含义,与“礼法合一”的潮流相适应。
隋唐时代,是中国文化发展的一个辉煌时代。随着魏晋南北朝三百多年的分裂、战争、民族迁徙与融合,中国南北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文化亦在冲突和交流中实现了大融合。随着国家的空前统一和经济的空前发展,中国的法制的也, , 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隋唐两代的法律体系正是这一时期政治经济高度发展和民族文化大融合的结晶。隋代法制的存在历史虽然短暂,但已经建构了中国新时期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唐代法制绵延发展近三百年,法律制度从形式体系到内容规范均空前完善,是中国传统法制的鼎盛时代。随着唐代法制体系的形成、完善和向四邻传播,中华法系在东方世界正式形成,成为当时世界最伟大的法系之一。
隋唐的法制
第三,依儒家经典中的礼义注释 法律。长孙无忌等人借助疏议的 形式,广泛征引儒家经典,依儒 家礼义解释律条。 《疏议》不仅 明确了律条的含义,而且还阐明 了立法的本意,起到了弥补甚至 发展律条的作用,使儒家的纲常 礼教已完全融化在唐律中。
(二)用刑持平 第一,在刑罚体系上,唐律规定 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废 除了肉刑和酷刑,轻重有序,宽 严适中。 这不仅比以前残人肢体、刻人肌 肤的肉刑和枭首、具五刑、腰斩、 车裂等死刑,还是比以后各代的 凌迟、刺配、廷杖等刑,都要为 轻。
3、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与伦理纲常, 确立“十恶”罪名。 所谓“十恶”,是指严重危害封建 统治及违背封建伦理纲常的十种重 大犯罪。《开皇律》在继承北齐 “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次将其 定名为“十恶”,置于律之首篇, 予以特别规定,作为刑事镇压的重 点。“十恶”为:谋反、谋大逆、 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 不睦、不义、内乱。凡犯此“十恶” 罪,不仅对本人施以重刑,而且要 株连家属,没收财产。即使贵族官 僚也不能享受优待,为常赦所不原, 此即俗语“十恶不赦”之来源。
第二,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制度 和原则都源于礼。 礼是富于差别性的规范,尊卑贵 贱上下有等是礼的基本特征。 具体规定了八议、请、减、赎、 官当等一整套维护官僚贵族等级 特权和维护家族伦理的“七出三 不去” 、“同居相为隐”等制度 以及老幼废疾减免刑罚、亲属相 犯依五服论之原则。 礼是唐律的渊源,唐律是礼的体 现。
第二篇《卫禁》。此篇是关于惩 治违反宫廷警卫、关津要塞和边 防保卫等犯罪的法律规定。以保 护皇帝安全和国家主权为主要内 容。 第三篇《职制》。是关于惩治官 员的设置、选任和交通驿传,以 及官员的失职、渎职、贪赃枉法 等犯罪的法律规定。重点在于强 化官吏的职责,惩治职务犯罪。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自首减轻处罚
•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 一是犯罪未被发觉时 • 二是在交待此罪时主动带出彼罪
(三)区分故意和过失
• “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 轻者,听从本。”
• “其本应轻者,或有父不识子,主不识奴 殴打之后然始知,悉须依打子及奴本法, 不可以凡斗而论。是名本应轻者听从本。”
• 一、唐代的主要民事法律制度 • (一)民事主体法
• 士农工商中,士、农是完全民事主体,而 工、商是限制民事主体。 • 贱民是限制民事主体;奴婢没有正常民事 主体资格。 • 同居卑幼为不完全民事主体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四)亲属法
• 结婚制度 • (1)婚约制度,“男家致书礼请, 女氏答书许迄” • (2)禁止“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之人 • 二是九品以上官员 • 三是应“例减”之官员的近亲属
(五)官当
• 官员以官爵当徒刑时,若系私罪,五品以 上官可以抵当二年徒刑,九品以上官可以 抵当一年徒刑;若系公罪,可以各加当一 年,即五品以上官当三年徒刑,九品以上 官当二年徒刑。
二、技术性刑法原则及相关制度
• (一)累犯加重处罚
• “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 •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 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独担罪责
第五节 唐代政府体制和 司法诉讼制度
• 一、唐代的政府体制与司法机制 • (一)唐代中央和地方政府体制 • 中央机构示意图
(二)唐代的三省与宰相制度
• 宰相:中书令、门下侍中、尚书令
• 中书省,掌起草诏书,撰拟决定。 • 尚书省,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执行机构。 • 门下省,皇帝之下的决策审查机构。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三、债 (一)买卖契约 (二)借贷契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婚姻制度 (二)家庭关系 (三)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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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经济法律
一、赋税立法 二、手工业法规 三、市场管理 四、衡器货币 五、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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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刑事法律
一、刑名 二、刑罚适用原则 (一)“十恶” (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三、审判制度 (一)回避 (二)证据 (三)判决 (四)上诉 (五)执行 四、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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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唐朝立法思想 立法活动及其法律形式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行政法律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法律 司法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 2 3 4 5
一、对日本
第六节 行政法律
一、政权结构
二、职官管理 (一)职官的选拔 (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 (三)职官的致仕
三、监察法 (一)监察体制
(二)监察法律及其实施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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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民事法律
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 二、物权 (一)所有权 (二)佃权 (三)质权 (四)典权
三、中唐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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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一、《唐律疏义》的内容结构
1 名例律
2
3 职制律
4
5 厩库律
6
7 贼盗律
8
9 诈伪律
10
11
12
二、《唐律疏议》的特点 (一)于“礼”以为出入 1 2 3 (二)相对的完备性 (三)律学的新成就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学习重点: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2、隋代的司法状况一、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隋文帝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
把德治作为自己统治国家的基本方针。
隋文帝强调宽法轻刑,改革法制,废除繁法苛刑。
隋文帝注重法律的严格执行,加强司法审判,强调依法断案。
开皇三年,在大理寺设律博士,尚书刑部设明法曹,作为解释法律,辅助司法审判的机构。
二、立法状况隋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于《开皇律》隋朝建立以后,隋文帝杨坚为巩固政权,针对后周刑政苛酷的状况,文帝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开皇律》的内容与历史地位:(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共分为共12篇500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确立“十恶”罪名。
《开皇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刑罚简明宽平“简明”的表现:其一,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全律剩下500条;其二,死刑只留斩、绞二种,改变了北齐后期死刑仍存枭首、车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的状况。
“宽平”的表现在:其一,进一步废除前代的酷刑改以死、流、徒、杖、笞为基本的刑罚手段,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开皇律》将徒、流作为正刑并划定等级,弥补了死刑重罪与杖笞轻刑之间之空挡。
《开皇律》的五刑也从制度上取消了枭首、车裂等酷刑,死刑只有绞、斩为正刑,这也是刑法史上之进步。
隋唐法律制度
第六篇《擅兴》
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 兴造方面的规定。 第七篇《贼盗》 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 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第八篇《斗讼》 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 面的规定。 第九篇《诈伪》 27条,是关于欺诈伪造方面的规定。
第十篇《杂律》
• 1、律:是各种法律形式中具有权威性、 稳定性最强、适用性最广的法律规范。 • 2、令:(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 家之制度也!)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 度的行政管理法规,如官品、选举、考 课、田令、赋役等。
• 3、格:(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 事)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 体事项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 编后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也称 为敕格。主要有武德格、贞观格、开 元格等。 •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 式。 • 5、相互关系:P131 • (四)唐律的篇章结构:12篇
五个儿子的皇帝还是天下百姓的皇帝?照你们的说法,为什么不另外制 定皇帝儿子遵守的法律?周公那样伟大的人物还杀了造反的兄弟,我比 周公差远了,怎么能够破坏法律呢?”BACK
二、唐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唐律的制定
• (一)指导思想
– 1、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 2、宽言适中,简约易知 – 3、注重法律的稳定性 – 4、执法严明,一断以律
6、再犯、累犯加重 7、数罪并发以重者论 8、疑罪以赎论 9、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类相犯、 异类相犯 10、类推原则:出罪——“举重明 轻”;入罪——“举轻明重 11、区分故意与过失
二、分则各篇的主要内容
第二篇《卫禁》
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 定。 第三篇《职制》 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第四篇《户婚》 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 的规定。 第五篇《厩库》 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是中国历史上极其重要的时期。
在这三个朝代中,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显著的。
在这篇文章中,本文将会探讨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在2023年的发展。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里程碑。
首先是唐宪宗时期颁布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书法体系,也是司法实践的法律巨著,为后世法律奠定了基础。
这部律法注重深入探究个案,考虑到了具体案件的方方面面,因此刑法相对较为完善。
唐代司法具有系统性、严密性和权威性,高度发扬了法制精神。
宋代的法律制度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宋代颁布了重要法律,如《大宋令》、《大宋律例》。
其中,《大宋令》规定了官员的职责和主管范围,保障了民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大宋律例》则系统阐述了宋代刑法,揭示出了当时社会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
与这些法律一起,宋代在民间也发展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法律制度,如“华严脚”、“老大人”、“围墙倒”等民间法规成为了明文司法制度的一部分。
随着法律的完善,宋代司法进一步改善了社会治安,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023年的法律制度时至2023年,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影响不断加深,中国也不例外。
司法领域正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适应新时代的法律需求,中国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优化法律制度:先进技术助力司法: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现在已经能够较好地模拟法官的判断过程,利用大数据准确预测案件的结果,人工智能可以更好地助力司法的公平和效率。
完善法院制度:加强人员和设施投入,使法院的审理更加快捷和安全。
此外,政府还将鼓励非法院机构参与到法律裁判中,如一些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提供预审、调解等服务,进一步加强司法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加强对公民信息的保护: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公民的个人信息诈骗和泄露越来越严重,对于重要的个人信息,政府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和技术手段进行保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隋唐时期的法制
大中刑律统类
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命大臣将刑律 各篇分为若干“门”,每门下又分别附之以 相关的敕、令、格、式,编成《大中刑律统 类》十二卷,由刑部颁行。这种以律为主、 分类编排的法典编纂形式便于实用,对五代 和宋朝的法典编纂有重大影响。
法律形式
唐代法律的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 唐代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的关系, 《新唐书· 刑法志》解释为:“令者,尊卑贵贱之等 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 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 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 一断以律。”可见,令、格、式是从积极的方面对 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违反了令、格、式及危害 社会构成犯罪,则依律追究刑事责任。几种法律形 式并用,构成了唐朝法律的多样性,使统治者在法 律的运用上,既有相对的稳定性,又有一定的灵活 性,形成了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
犯此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通常称为十恶不赦不仅要处以严厉的刑罚而且规定凡犯十恶者不得享有法律规定的八议等减免刑罚的优待特权充分表明了唐律的本质和维护封柔尺溜卜惭砌互矿馏舵殆君崭矢对菜辈饶膀本章提要公元581年外戚杨坚废北周静帝夺取政权建立隋朝
隋唐时期的法制
长孙无忌《武德律》
杨广《大业律》
李世民《贞观律》
《唐六典》的编纂
《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 部重要文献。 《唐六典》集秦汉以来行政立法之大成, 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 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这是 封建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自此产生了封建 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 法典体系。明清两代《会典》的编纂深受 《唐六典》的影响。
2.请。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及应议者期以上 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的官吏,犯死罪时, 必须奏请皇帝裁决,一般可免除死刑;犯流 罪以下,可以照例减一等处罚。应请者的范 围比八议扩大,但“请”的限制条款比“议” 多,除犯“十恶”外,“反逆缘坐,杀人, 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适 用“请条”。
中国法制史隋唐的法律制度
— 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开元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 (公元734----737年)皆删定旧律令格式,刊定《律疏》 三十卷。经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经唐末、 五代、宋、元,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二)《唐六典》的编纂
— 正文详述盛唐时期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方 面,注文介绍上述各项的变化由来,是盛唐时期 的行政法规大全。
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侍郎为副 职。分掌管理,财政,教育,仪礼,军事,司法行政、 审判,水利与营造等工作。尚书省是国家行政的最高 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 令或议决的法令,行使行政管理大权。
— 2、御史台
— 御史台,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御史中 丞二人,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
— 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三、法律形式
— 凡律以正罪定刑,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 邪,式以轨物程式。
— 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 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 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 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 律是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是封建国 家的大法,以律为主,令、格、式是律的补充。律具 有普遍性,在适用法律及确定罪名刑名时,律起“正 罪定刑”的标准作用。 涉及内容广泛,包括刑事、民 事、行政、经济及诉讼等各方面内容。
— 《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 典,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开元十年 至二十六年(公元722----738年),历时十六年, 修订《唐六典》三十卷,大致按照封建行政官僚 体制编排。“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为基本体例, 打破两晋以来“诸书仪杂礼”的传统。实现了同刑 律与礼制的分离,使封建行政法最终成为独立的 法律部门。
7隋唐法律制度
7隋唐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581年—907年)掌握《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唐朝的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2.隋律:《开皇律》:隋文帝“取适于时”其中除去死罪81条、流罪158条、徒和杖等千余条,确定留有500条,共12篇。
《大业律》:隋炀帝“禁网深刻”把12篇改为18篇,特点是用刑更轻,“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
但是,这部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上“欲袭制礼作乐之名,本无补弊救偏之意”,真正得到实施的却是那些严酷的法律,如“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为盗者籍没其家”3.隋令:《开皇令》和《大业令》隋炀帝西巡而作《饮马长城窟行》肃肃秋风起,悠悠行万里。
万里何所行,横漠筑长城。
岂合小子智,先圣之所营。
树兹万世策,安此亿兆生。
讵敢惮焦思,高枕于上京。
北河见武节,千里卷戎旌。
山川互出没,原野穷超忽。
撞金止行阵,鸣鼓兴士卒。
千乘万旗动,饮马长城窟。
秋昏塞外云,雾暗关山月。
缘严驿马上,乘空烽火发。
借问长城侯,单于入朝谒。
浊气静天山,晨光照高阙。
释兵仍振旅,要荒事万举。
饮至告言旋,功归清庙前。
二、隋律的体例和内容(一)体例《北齐律》共计12篇,949条,篇目是: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隋律共12篇,500条。
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唐律全盘接受)(二)内容创新1.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死刑2等,流刑3等,徒刑、杖刑、笞刑皆5等。
2.十恶制度:隋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北齐,反逆大逆叛降;唐律继承隋律)3.创设例减制度:“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
第二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隋朝的《开皇律》隋朝存在于581—618年,共计39年,历经文、炀二帝,主要法律制度为《开皇律》。
一、隋初的立法思想(一)以德为主,德刑并用1、隋文帝颁发诏令宣称:“朕君临区宇,深思治术,欲使生人从化,以德代刑。
”文帝将德治作为自己统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希望通过仁德之治来改变当时“君无君德、臣失臣道,夫有不慈,子有不孝,兄弟之情或薄,夫妇之义或违,长幼失序,尊卑错乱”(隋书·刑法志)的局面,建立儒家思想所倡导的的伦理有序的法律秩序。
2、在德刑关系上,“刑可助化,不可专行”,也就是说法律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德治思想为指导和目的。
3、在法律内容上,“以轻代重,化死为生”,以“宽简”为原则。
在“宽”的方面,删除死刑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
在“简”的方面,最终《开皇律》的法律条文共有500条。
这样,不使刑罚过重,不使百姓动辄便可能触犯刑法。
(二)在法律执行上,严格执行,依法办事,不徇私情。
开皇律修成后,文帝下令各地司法审判必须根据法律进行。
583年由在大理寺设立律博士,尚书刑部设明法曹,州县设律生,作为解释法律、辅助司法审判的专门人员。
585年因一县律生陷害无辜,上述官职便全部撤销。
同时,文帝规定官吏断案,除了必须依据法律外,还要将所依据的条文明确写出。
并于586年规定各地官员都要学习法律,并定期近京考核。
(法治的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赵绰,法律与皇权)二、《开皇律》的内容:(一)以《新律》(颁行于开皇元年)为基础加以修订:583年,隋文帝杨坚命苏威、牛弘等人,修订《新律》,形成《开皇律》。
(二)确定法典篇目体例1、12篇:“名例”;“卫禁”,在北齐律中被称为“禁卫”;“职制”,在北齐律中被称为“职制”;“户婚”,在北齐律中被称为“婚户”;“厩库”,在北齐律中被称为“厩牧”;“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删除了北齐律中的“毁损”,把“捕断”分为“捕亡”和“断狱”,置于后篇,使程序和实体有所区别。
第九讲 隋唐法律制度
在刑律上彻底废除了肉刑及其他残酷 的刑罚方法,后世在立法上沿用不改,使 封建刑法中的五刑制度确立起来。
(1)笞刑 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是用三尺 五寸长的小竹板或是荆条打犯人的背部、 臀部、腿部。对轻微犯罪的惩戒,带有耻 辱与教育刑结合使用的含义。鉴于打脊背 容易伤及人的内脏和针灸穴位,又规定不 许打背部。但如果犯人自己愿意在背部、 腿部分受笞刑,也可以。
二、立法思想
隋文帝即位后深知完善法制对于巩固 政权的重要性,从而确立了刑罚要轻、律 条要疏的原则,并直接指导了隋初律令的 制定。参与具体修订律令的大臣也基本上 贯彻了“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指导思 想,于开皇元年“定新律”。
《旧唐书 · 刑法志》总结隋朝的立法情 况说“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 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 隋朝前期的法制是比较完善的,也较 好地得以实施,对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 达有很大促进。
《贞观律》不仅具有完善的内容,而 且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模式,以致成为唐代 世代相袭的定制,很少予以删改。
又从武德以来发布的诏敕三千余件中, 定留七百条,编为《贞观格》十八卷,又 编定《贞观令》三十卷及《贞观式》。这 次修定律令,是以开皇律令为蓝本,内容 改动较大。
(五)唐《永徽律》 唐高宗时期,以《贞观律》为基础, 命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人修律,于 永徽二年颁布,名曰《永徽律》,仍为十 二篇,五百条。此外还制定了永徽令、格、 式。
(二)令 令是封建皇帝针对特定事项、临时颁 布的各项命令,是关于封建国家体式和基 本制度的法规,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包括 刑事、行政、民事、经济、军事等多个方 面。 令的主要作用是规范国家体制与严格 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主要有《武德令》、 《贞观令》、《开元令》等。
(三)格 格是封建朝廷官吏在处理各自部门的 事务中所就遵守的规则,其篇目均以尚书 省的具体办事部门二十四司作为名称,是 由皇帝发布的、国家机关必须遵行的各类 单行敕令与指示的汇编。
隋唐代法律制度
式 式主要是关于 中央机关内部 行政管理、行 政程序以及具 体办事规则的 法规,中央国 家机关的每一 部门都有相应 的式作为行使 职权、处理政 务的规章。
定罪量刑 令、格、式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凡违反这些规范, 都要依照律的规定来断罪量刑。
第三节 唐代行政法律 规范的发展
一、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
隋文帝晚年用刑越来 越苛酷。
“盗边粮者,一升已上皆 死,家口没官。” “盗一钱以上皆弃市。” ——《隋书·刑法志》
隋文帝违时杖杀案
中国古代儒家讲“天人感应”,所以法律规定,立春后 秋分前不决死刑。开皇十七年(公元597年)六月,隋文 帝发怒下令将触犯他的人即时“决杖”。大理少卿赵绰进谏 到:季夏之月,天地在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文帝却 说:六月虽是万物生产,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 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仍坚持将该犯当场 处决。(据《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唐朝的几部法典都散失了唯有唐律疏议保存下来它是我国封建法典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完整法典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并跨越国界影响到东亚各国的封建立法因此为国内外中国法制史学者广泛瞩目
第七章 隋唐代法律制度
本章概述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 高度发展时期,法律制度也进一步完善和成熟。 隋朝虽然仅仅存在三十七年,但是在封建法 制方面却颇有建树。著名的《开皇律》是隋文帝 杨坚主持制定的,这部法典对唐律产生了直接影 响,或者说唐律直接继承了《开皇律》,在《开 皇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二、律典的编撰修订概况
(一)唐律的修订过程
《武德律》开其端,《贞观律》总其 成,《永徽律》疏其义,《开元律》告其 终。
1、《武德律》的颁布 武德七年(624年)颁 布。 因袭《开皇律》,只 是有所损益而已,在修订 唐律上基本无所建树。
隋唐法律制度(1)
3.高宗时期的永徽制疏 唐高宗即位后,以 “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的法律思想与法 制原则为指导,于永徽元年(650年)敕令 太尉长孙无忌等十余人“共撰定律令格式” , 并于第二年下诏“颁新定律、令、格、式于 天下” 。这次立法活动,主要是将“旧制不 便者,皆随删改” 。其中“新定”的《永徽 律》,完全是按照《贞观律》修订而成,不 仅篇目体例结构没有改变,而且具体内容方 面也改动很小,因而基本是《贞观律》的翻 版。
㈣式 式是国家各级机关行政活动的办事细则与公文程 式,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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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唐律的内容、 特点与地位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今本《唐律》及其《律疏》名为《唐律疏 议》,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其篇 目体例结构与主要法律内容大致如下: 第一篇《名例》六卷五十七条。《名例》 是整个法典的纲领和统率,主要规定了唐 朝法定的罪名、刑名及定罪量刑的适用原 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与法 制指导原则。因此,它相当于现代刑法典 的总则部分,对全律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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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 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格、式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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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法律内容 ㈠《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改革完善法典体例
隋朝政权虽然是直接承袭北周政权建立起来的, 但隋文帝主持制定《开皇律》,却摈弃了北周 “法令滋章”、“烦而不要”的法律体系,转而 继承《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的立法 传统,将其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进一步精简为十 二篇五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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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三年,针对“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 遂无凭准”, 致使唐律内容的理解或适用往往发 生歧义的问题,唐高宗决定“广召解律人条义疏 奏闻”,并责成中书、门下二省组织“监定”。 于是,长孙无忌等人又奉命“参撰”《永徽律疏》 三十卷,由高宗于永徽四年下诏“颁于天下” 。 《永徽律疏》作为官府组织编撰、官方颁行生效 的一种注释疏议,系唐朝国家对法典条文的正式 法律解释,与唐律规定的律条内容本身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以作为司法审判活动遵循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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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907年)(公元581年——公元公元年公元年隋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思想二、立法概况开皇律大业律法经六篇律篇目体例的发展汉律九章,具律位中《魏律》18篇,篇首《刑名》晋《泰始律》20篇,《刑名》《法例》《北齐律》12篇,篇首《名例》开皇律12篇500条《开皇律》的体例表明中国古代法律在立法技术上进步和成熟。
代表着中国古代最高立法水平的《唐律疏议》在体例、篇目、条目等方面,基本承袭隋《开皇律》。
1.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命高颎、郑译、杨素、常明等人制定新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去重就轻、删繁为简。
2. 开皇三年,文帝以案狱繁多,新律过于严苛,命苏威、牛弘等人修订新律。
废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仗等罪一千多条。
史称《开皇律》,共十二篇,五百条。
3.隋炀帝即位后,以文帝晚年法网烦密、刑罚严苛,而下诏修改律令。
大业三年颁行天下为《大业律》。
《大业律》在条目上仍为五百条。
在篇目上为十八篇。
从内容上对《开皇律》改动不大。
一、隋代的立法思想(一)立法思想——杨坚的法律思想 1、“以轻代重”,“尽除苛惨之法”“《开皇律》以轻代重,化死为生。
条目甚多,备于简策。
杂格、严科,并宜除削。
” 2、“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3、“见善必进”,“有才必举” 4、“以公执律”,“慎狱恤刑” 5、“法备小人,不防君子”(一)《开皇律》开皇律》1、颁布与修订《旧唐书·刑法志》“自汉迄隋,世有损益,而罕能折衷。
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
比及晚年,渐亦滋虐,炀帝忌刻,法令尤峻。
人不堪命,遂至于亡。
”2、篇章体例(1)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3、内容特点(一)《开皇律》开皇律》3、内容特点、(1)删除北周一些苛酷的刑罚内容)(2)“十恶之条”)十恶之条”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3)维护特权的法律规定)例减”“例减”,以官当流开皇律特色篇目体例合理化及过程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创设十恶制度维护贵族官僚特权制度-“例减”,以官当流十恶《开皇律》将北齐制定“重罪十条”修改为“十恶”条款:“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隋律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
”在适用减免条款方面,隋律规定,犯十恶罪者,不得如同一般犯罪那样,适用赦令。
“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周礼》“八辟”之条,凡属于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者犯法,须经特别审议程序,以减免其罪。
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律。
《开皇律》创设“例减”之制:具有八议所确定的身份者犯罪,以及官品第七以上者犯罪,皆例减一等处罚。
官当制《开皇律》对始于南陈时期官当制发展--以官当流官吏犯罪,据所犯之罪的性质、应处刑罚的种类、官吏本人的品级等,分别适用不同的抵罪方法。
应处流刑者,三等流刑均比作徒三年《开皇律》五刑: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死刑等级减至二等;斩,绞;流刑等级亦降至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
徒刑仍为五等,但各等年限均已缩短,分别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杖刑等级五等,杖刑数自六十至一百,笞刑等级五等,数自十至五十《开皇律》所定五刑制以其较为合理的刑种、刑等设计,构成封建刑罚制度的成熟形态,为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所采用。
简明宽平的刑罚制度除枭(圜内左加车)定死刑为绞、斩二等。
减流徒役年,缩短里程,去除鞭笞。
隋代流刑在制度上更为完备:流分三等,杖而不加鞭笞;课以居作,由二年至三年其最近者千里,最远者二千里。
隋朝徒刑不加鞭笞,可以铜赎,成为唐朝立制的基础。
以杖、笞取代鞭、杖,完善五刑体系。
笞正式作为法定的独立刑种,列为五刑之一,沿及清代。
《疏议》注谓:“笞是用荆条制成的小板子,杖是用竹板或牡荆制成的大板子。
”两种刑罚只是刑具规格稍有别,其刑具材料、行刑方式并无异,可以视为同一刑种。
所谓杖重笞轻,仅指行刑数的多少而已。
《开皇律》继承了魏晋以来各代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做了重大改革,使封建法典在体例和内容上得到进一步完善,其表现:第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第二,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第三,创设“十恶”制度。
第四,继承发展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总之,《开皇律》代表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
由于《开皇律》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
《大业律》大业律》隋炀帝时期颁布,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隋炀帝时期颁布,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三)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其迅速覆亡的教训——“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盖法善而不循法,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四)隋朝的司法制度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监察机关——御史台监察机关御史台唐朝的法律制度唐代(618~907)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都高度发达的朝代,在法制方面也有光辉的成就。
它所创立的法规,特别是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成熟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立法思想唐朝法律制度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主要法律形式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律令格式及其关系律律是封建国家的基本法典,是各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稳定性最强、在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法律规范,其作用“正刑定罪”,令关于国家重大制度规定,主要规定等级名份的令是经过令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其作用是“设范立制”,是律的重要补充,故“律无正文者,则行令”格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经过格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又称敕格。
“百官所常行之事”式式是规定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关于制度实施在时、人数、物量等的细则。
在唐朝也称为“永式”,是国家机关中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四者的关系唐朝的律、令、格、式,作为唐朝的基本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它们的内容和作用是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协调配合。
以律为主,以令格式为补充,凡违背令格式的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依律予以刑罚处罚。
总之,令格式是对国家各项制度的正面规定,律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
律、令、格、式的综合运用,就是唐朝全部法律的实施。
废斩趾加役流武德律大减重刑条唐朝主要立法成果贞观律缩小连坐范围确立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我国古代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永徽律疏唐六典格式律令事类把同类律令格式条文放在一起,分类编合,便于览省。
这种新的体裁,后来演变为刑统“格”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的单行法规及其汇编,具有特别法的性质,格这一法律形式,在东魏曾经出现,由于当时在麟趾殿讨论制定,称为《鳞趾格》,内容有十五篇之多,但没有存留至今,其确切性质尚难论定。
北齐的格,应该已具备了效力高于律典的特别法性质。
隋朝的法律形式与唐代相同,当时制定的《开皇格》,其性质应该即是单行法规。
唐高祖李源时《武德新格》。
以上的格,是一次性编定和颁行的。
而唐代典型的格,是君主不定期、因时因事颁行助故文,经过整理、汇编,又称敕格。
这种性质的格出现于唐太宗时期《贞观格》。
这体现了君主,尤其是当政君主的最高权威。
《封诊式》)云梦秦简中有《封诊式》.其中有《治狱》和《讯狱》,是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具体注意事项的规定。
西魏大统十年(公元544年),颁行世称为《大统式》。
性质属单行特别法的范畴。
唐人说“式以轨物程式”,宋神宗将式定义为“使彼效之之谓式”,式与律(或敕)、令、格等其他几种法律形式并称,具有重要的地位。
唐代有《武德式》十四卷《贞观式》三十三卷《永徽式》十四卷《开元式》。
唐式以尚书省二十四曹和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少府、监门、宿卫、计帐等官署为其篇目名称。
式《大统式》隋唐式在中国传统法制中,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一种专门的法律形式.称为“式”宋代式这一法律形式基本消失。
明清时代,在司法实践中,办事细则等许多内容包括在各种则例中,不再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唐后期没有修定过律令式。
唐后期集中在编集制敕唯一一次修格是编撰格后敕和刑律类统。
将多年的制敕“分朋类比,删去前后矛盾及理例重错者,条流编次”称为格后敕“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就是按刑律分类编集在一起的格敕,格后敕和刑律类统,就其实质都是编敕《大中刑律统类》一立法思想(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二)立法宽简(三)法律的稳定性(四)执法严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是行政教化的根本,刑罚是行政教化的表现;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
“一准乎礼”后人对唐律的评价。
二、礼的基本原则直接入律。
如不孝的内容。
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
汉以来的春秋决狱宣告结束。
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
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统观《唐律疏议》,礼完全溶化在律文之中,不仅礼之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而且“尊卑贵贱,等数不同,刑名轻重,粲然有别。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所谓“宽”即宽平,要求做到减轻刑罚;所谓“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武德律》贯彻“务在宽简,取便于时”贞观修律贯彻宽简原则. “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
”李世民贞观元年下达“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
“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
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如李世民“法令不可数变。
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
”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
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