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办法(暂行)(鲁建管质安字〔200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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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办法(暂行)(鲁建管质安
字〔2006〕43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办法(暂行)
鲁建管质安字〔2006〕4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
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沟通联系。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条为了确保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业务能力,规范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以下检测人员),是指检测机构中签署检测报告的试验人员、审核人员和签发人员(含授权签字人),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人员。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全省检测人员培训结果的考核管理工作,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承担全省检测人员培训效果考核的具体工作。
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市检测人员考核的组织工作,按照省总站统一部署,做好考务工作的安排。
第四条检测人员在从事检测工作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检测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重点提高检测操作技能和检测能力。
第五条检测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二)、相关检测项目专业基础知识
(三)、国家、省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四)、相关检测方法、步骤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
检测人员实际操作技能应达到开展检测项目要求。
熟练掌握检测方法、步骤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具备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检测人员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按照141号部令附件一规定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下列类别,每一类别单独命题:(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五)、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六)、钢筋力学性能检验
(七)、砂、石常规检验
(八)、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九)、简易土工试验
(十)、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十一)、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十二)、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第七条检测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理论考核合格者,取得省建管局颁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未取得管理手册的人员,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省总站对检测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理论考核实行统一内容、统一考核、统一颁发管理手册等统一管理。
检测人员操作技能考核由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考核结果记入管理手册。
第九条各检测机构在全省统一考核前,将参加考核人员名单报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各检测机构要切实组织好本单位人员参加考试,不得替考,不得作弊。
发现替考和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省总站将对
其所在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替考和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二年内不得参加全省检测人员考核。
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在全省检测人员考核中发现替考和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的检测机构,其检测人员一年内不得参加全省检测人员考核。
全省通报批评的检测机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条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本市参加考核人员汇总后报省总站。
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负责,按照省总站统一安排,组织好本市考务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