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模式销售产品的会计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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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模式销售产品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寄售模式,是指供应商通过管理客户库存来协调企业自身的生产、销售以及库存活动,以用户和供应商双方都获得最低成本为目的的实际销售行为。

寄售模式下,企业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生产,并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仓库,通常位于客户仓库或者客户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仓库。

在客户领用标的产品之前,位于指定仓库的标的产品所有权仍归企业。

客户领用产品后,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客户。

寄售模式下,客户领用前,产品所有权为企业所有,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客户,为企业的发出商品。

客户领用后,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企业根据与客户对账后确认的实际领用数,按月确认当期产品销售收入。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
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该转移可能在某一时段内(即履行履约义务的过程中)发生,也可能在某一时点(即履约义务完成时)发生。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即客户是否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考虑五个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需要说明的是,客户占有了某项商品实物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反之亦然。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述五个迹象中,并没有哪一个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以及何时转移的,从而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

此外,企业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而不应当仅考虑企业自身的看法。

由此可见,在寄售模式下,客户领用商品前,虽然商品实物在寄售仓库,客户表面上实际占有商品,但客户仅基于仓储协议的约定负责商品的保管,此时客户既无现时付款义务也未拥有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至客户。

只有在客户自寄售仓库领用后,才享有商品法定所有权,以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因此,企业应当在客户领用寄售仓库商品时确认收入实现。

税法规定
目前税法并没有对寄售模式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作出特殊规定。

根据寄售模式下业务性质和会计处理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第十九条第一
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差异分析
(-)增值税差异分析。

在寄售模式下,会计是一般按月与客户进行对账,按照客户当月实际领用的商品数量和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确定收入的实现,并同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增值税税会差异可能来源于两个方面:
第一,如果企业合同约定了收款日期,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在收款日期与会计核算确定的收入实现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税A尹日, 第二,如果企业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税法规定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货
物发出的当天,而会计上按月分期确认,产生税A尹日, (二)企业所得税差异分析。

寄售模式下,如果参照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模式,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年度内,会计按月确认收入,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以理解为在收入确认时点上符合税法规定,税会无差异。

但如果在跨年度时,收款日期早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在收入确认时点上仍然可能存在税会差异,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应用案例
【例题】某某B公司与某某a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寄售模式〃销售产品。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某某B公司根据某某a公司的产品订单安排生产计划发送总指定的寄售仓库,并保持一定水平的安全库存。

2.某某B公司按月确认销售双方每月的交易数量以某某a 公司实际领用数为准,对于某某B公司已运抵寄售仓库但某某a 公司未实际领用的产品某某a公司不承担购买责任。

3.某某B公司运送到寄售仓库的产品,某某a公司负责签收和保管,但产品所有权仍归某某B公司所有。

履行产品领用手续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某某a公司。

4.某某B公司可以在保证安全库存前提下随时调用寄售仓库中的产品销售给其他客户。

假设某某B公司2023年6月1日发出一批售价为IOO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寄售商品至某某a公司某指定仓库,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

合同约定某某a公司领用商品时间即为付款时间。

6月底经过双方盘存对账,当月某某a公司实际领用商品销售价格为40万元(不含增值税),7月领用商品销售价格为30万元(不含增值税)。

【解析】
本例中,某某B公司采用寄售模式销售商品,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作如下会计处理:
1.2023年6月1日发出寄售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2.2023年6月某某a公司领用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某某a公司45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0
3.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40×80∕100=32):
借:主营业务成本320000
贷:发出商品320000
4.某某a公司在领用时支付货款:
借:银行存款452000
贷:应收账款-某某a公司452000
5.2023年7月某某a公司领用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某某a公司33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00
6.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30×80∕100=24):借:主营业务成本240000
贷:发出商品240000
7.某某a公司在领用时支付货款:
借:银行存款339000
贷:应收账款-某某a公司3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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