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报价一定是越谈越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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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报价一定是越谈越低吗?
问: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一专业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
谈判中,谈判小组增加了采购需求,做出了部分实质性变动,同时通知三家供应商,三家供应商的最终报价都比第一轮报价要高。
有人质疑竞争性谈判报价应当是越谈越低,如果最终报价还高于第一轮报价,那还要谈吗?请问竞争性谈判报价一定是越谈越低吗?
答;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谈判的最终报价有可能高于第一轮报价。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都没有关于竞争性谈判的最终报价不能高于第一轮报价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价格是谈判的主要对象,供应商第一轮报价会高于其价格底限,为后续轮次谈判留下足够的降价空间,竞争性谈判价格应该是越谈越低,实践中也多为此结果。
但竞争性谈判不仅仅是谈价格,砍价不是竞争性谈判的唯一目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大多是专业复杂的采购项目,而非通用产品。
许多情况下,竞争性谈判是基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难以在采购文件中准确表述,只有通过对诸多实质性事项进行详细的谈判,才能让采购人与供应商达成共识。
因此,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允许经采购人确认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就可能会影响报价基础,比如经谈判后扩大了供
货范围、增加了采购内容、提高了技术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后续谈判中报价也就可能相应提高,最终报价高于初始报价,这属于正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