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者外购设备同时提供安装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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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建筑业财税实操手册(一)增值税税目及税率一本通

收藏建筑业财税实操手册(一)增值税税目及税率一本通

收藏建筑业财税实操手册(一)增值税税目及税率一本通(一)增值税税目及税率一本通一建筑服务税目及税率1.税目: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号)(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涨知识】修理修配、修缮和保养,一表带你分清增值税中的差别!(来源:上海税务)应税项目说明增值税税率修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13%理修配温馨提示:主要修理对象是有形动产,如设备、汽车等。

修缮服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温馨提示:主要修缮对象是不动产,如建筑物、构筑物等。

9%(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维护保养日常检测、维护、保养,使之干净、整洁、运行正常等。

温馨提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6%【案例说明】(来源:上海税务)Q:我是一家专业性的电梯安装、修理、保养单位,属一般纳税人。

对电梯的修理(不涉及更换电梯部件或材料,仅提供劳务及一些小耗材)应该开具多少税率的发票?选择什么服务的内容?A:电梯安装按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日常维护保养(含更换易损件)按其他现代服务征收增值税,修理按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多项服务和劳务的应按规定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截至2019年2月28日)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截至2019年2月28日)

⼀般纳税⼈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截⾄2019年2⽉28⽇)⼀般纳税⼈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截⾄2019年2⽉28⽇)⼀、按照5%征收率1.销售、出租2016年4⽉30⽇前取得的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

(财税〔2016〕68号)3.2016年4⽉30⽇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财税〔2016〕47号)4.以2016年4⽉30⽇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财税〔2016〕47号)5.转让2016年4⽉30⽇前取得的⼟地使⽤权。

(财税〔2016〕47号)6.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7.收取试点前开⼯的⼀级公路、⼆级公路、桥、闸通⾏费。

(财税〔2016〕47号)8.提供⼈⼒资源外包服务。

(财税〔2016〕47号)⼆、按照3%征收率1.销售⾃产的⽤微⽣物、微⽣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或动物的⾎液或组织制成的⽣物制品。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寄售的物品在内)。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4.销售⾃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型⽔⼒发电单位⽣产的电⼒。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5.销售⾃产的⾃来⽔。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6.销售⾃产的建筑⽤和⽣产建筑材料所⽤的砂、⼟、⽯料。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7.销售⾃产的以⾃⼰采掘的砂、⼟、⽯料或其他矿物连续⽣产的砖、⽡、⽯灰(不含粘⼟实⼼砖、⽡)。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8.销售⾃产的商品混凝⼟(仅限于以⽔泥为原料⽣产的⽔泥混凝⼟)。

“货物+建筑安装”的税收处理

“货物+建筑安装”的税收处理

“货物+建筑安装”的税收处理“货物+建筑安装”的税收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货物+建筑安装服务”销售模式,理应归属混合销售。

但为了减税降负的综合考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作出特别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营改增前,混合销售要解决的,是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一并发生的问题,不得分拆销售额和营业额,性质上应属一项反避税条款。

营改增后,是解决营改增应税行为与原增值税货物销售行为一并发生的问题,性质不变。

究其实,就是为了应对税目税率过多过细,压缩避税空间。

一、特别定性为兼营销售行为11号公告将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三种货物正列举,剔除于36号混合销售之外,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

那么,“自产货物+建筑服务”销售模式,应归属兼营销售行为。

有的观点认为未分别核算的,以建安为主的企业按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以货物销售为主的企业按货物的适用税率。

仍将其回归于混合销售是不正确的,应按兼营处理。

按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1号公告要求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与36号文件的兼营规定是吻合的。

有的观点认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将安装部分分包,能不能扣减分包销售额。

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的分包可扣减,而该笔业务并不是建筑服务,是货物+建筑服务的兼营销售,不能适用扣减分包销售额的政策。

二、有无必要分清机器设备是什么?机器设备,在税法上并无定义。

建筑行业混合销售涉及的两个税法文件分析

建筑行业混合销售涉及的两个税法文件分析

自产货物+建筑安装业务模式的两个文件第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税总政策解读: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总政策解读: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第二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总政策解读: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基础练习(第二章 增值税法》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基础练习(第二章  增值税法》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基础练习第二章增值税法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选项B,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选项D,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单项选择题下列关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3%的税率;选项B,受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并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不属于真正的委托加工,而是属于销售自产的货物;选项D,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买原料和主要材料,并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也不属于真正的委托加工,属于销售自产的货物。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B,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选项C,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选项D,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单项选择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份销售单用途卡,取得销售额5万元,同时收取充值预收金额2万元;销售单用途卡同时办理相关业务,收取含税手续费1万元,以上金额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企业销售单用途卡和取得充值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1+6%)×6%=0.06(万元)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单项选择题境外某单位派其职员入境在境内修理一套精密机械设备,该境外单位未在境内设立机构也无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税-对42号税务公告的甲供新政的解读

财税-对42号税务公告的甲供新政的解读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发布后,大家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的确,这一条在某种程度上颠覆了以往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概念,对纳税人税负变化的影响较大,大家关注这一条也是情理之中的。

第六条第二款“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中提到“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对于其中的“已经”一词的意思,又出现了不同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个“已经”是指的对于42号公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发生的行为才可以按照兼营原则处理,如果是42号公告发布施行之后新发生的行为则不适用。

因此,42号公告的这个规定不是面向未来的,而是要解决历史问题的。

这种观点自有他的道理:这个公告是自发布之日(2018年7月25日)起施行,那么公告中用词“已经”(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不就是指公告发布并施行时“已经”如此操作了吗?既然这样,自然就会得出一种结论:只有42号公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发生的行为才可以按照兼营原则处理,如果是42号公告发布施行之后新发生的行为则不适用。

42号公告第六条是“兼顾既往、面向未来”的规定。

关键在于前两款对于“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不同要求。

第一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这里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中的“应”,宜理解为应当、必须,也就是应当(必须)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总局解读】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

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另外,本次《公告》中还明确,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补充理解】实务把握:1.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定性”为属于兼营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即:(1)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销售额,一是销售自产机器设备,二是提供安装服务,且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未分别核算的,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一般纳税人),从高适用销售自产设备适用税率16%/10%。

理解新政: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理解新政: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理解新政: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小陈税务理解1.关键字“等”:“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也就是说,不仅仅是“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都可以按照上述政策处理。

2.涉税处理: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其中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没有说能“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不能因
为自产货物就属于甲供工程,但是如工程中还有其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也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2017)11号公告解读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2017)11号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7)11号公告解读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有几条规定,细读起来还是特别的费思量。

 公告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公告条款一,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的问题: ▲问题一:公告条款一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但是我们在关注到销售自产的货物这个定语外,还应该关注到纳税人这个主语。

 到底什么样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才可以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1、生产型企业。

 此类纳税人肯定符合本公告的规定,生产型企业销售自产的货物,合情合理合法。

 2、贸易型企业。

 贸易型企业能否销售自产的货物?从工商管理的角度,贸易型企业自产,似乎属于超范围经营,可是税务机关几时在意过超范围经营?贸易型企业如果能证明所售货物为自产,应该也可以适用本条款规定,然而,贸易型企业如何自证自产? 3、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购进材料现场焊制本条款一列举的部分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理解? 建筑企业为工程项目购进本条款一列举的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就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然后全额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又如何理解? 我的建议是把公告第一条里的纳税人,修正为非建筑业纳税人。

 ▲问题二:公告条款一罗列的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这里属于列举,还是属于例举? 虽然公告里有等这一字眼,但是中国的文化之精深,真要理解这个等的概念,还真不容易。

 上图是用百度查阅的等字的释义,既可以表示列举,又可以表示例举。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销售行为(最全解读)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销售行为(最全解读)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销售行为(最全解读)解税宝2018-10-05 12:50:54一、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的货物(3%):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生产的自产电力。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7.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服务(3%、5%):1.交通运输服务:(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含铁路客运)。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2.建筑服务:(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链接】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3.金融服务:资管产品管理人发生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

【链接】其他增值税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4.现代服务:(1)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背景设计、动画设计、音效合成、字幕制作等,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2)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

(3)“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4)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5%)、劳务派遣服务(差额计税、5%)。

5.生活服务:(1)文化体育服务.(2)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提示:学历教育免税)。

销售设备兼安装时增值税如何计税

销售设备兼安装时增值税如何计税

近期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公告第六条对纳税人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增值税计税的财税政策做出了进一步规定,该条规定影响面较大,为此,我们对其作深度解析。

一、新规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根据42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11号公告)中,虽然规定了“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业务不按混合销售而是按兼营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但11号公告中未明确建筑、安装服务是按税率11%(现为10%)还是按征收率3%计税,基层财税审计机关从谨慎的角度出发通常解释为只能按11%计税,这次的42号公告中规定了可以选择3%。

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销售额,在纳税人合同条款与会计核算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其销售自产机器设备适用16%的税率,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3%的简易税率。

在实务中,若购销合同中没有分别约定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销售额,或者虽有约定但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金额分割不公允,或购买方强行要求销售方按混合销售开具16%税率的发票,销售方开具了相应的发票,是否可行?还是从保护弱势地位的销售方出发,此类业务必须按兼营业务处理,出现了上述情形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相信不同场景下的税企双方会有不同的解读。

有人认为,42号公告的上述规定属于政策利好,我们认为未必,它不过是给纳税人提供了一个选择的空间。

如果将安装部分价款选择按3%来计税,涉及进项税额转出,在安装工程耗用外购材料、配件较多的业务类型中,综合上下游企业的总税负,实际上是增加的。

如果纳税人放弃选择3%,按10%的适用税率来计算销项税额,则本企业外购材料、配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方还可以抵扣其采购安装服务价款10%的进项,保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当然也降低了总体税负,双方只需要就不含税价款公平谈定合同价。

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对建筑业有哪些利好?

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对建筑业有哪些利好?

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对建筑业有哪些利好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六条、第七条是有关建筑企业的利好,为什么说它是利好?一起来看看吧。

42号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相比有三大变化:一是扩大了兼营行为的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至此,一项销售行为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作为兼营行为处理的一共有三项:一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二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三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除这三项以外的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二是新增了一项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本次新增了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归纳起来目前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一共有四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销售外购(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是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第3目,建筑服务包括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某些设备如中央空调,做为不动产的一部分,它的维修保养是修缮服务的。

混合销售和兼营政新规

混合销售和兼营政新规

混合销售和兼营政策再起波澜混合销售和兼营是增值税的重要概念,但营改增后一直波澜不断,先是2016年36号文件做了界定,紧接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进一步对于自产货物附带安装情况做了解释,再到近日国税总局再次就此问题做了阐发。

混合销售、兼营何其难也!?且看下文分晓。

一、2016年36号文的混合销售和兼营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文中界定了混合销售与兼营的问题,但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况未做界定,按照此文件将被理解为混合销售按照主业合并征税,从而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二.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对自产货物附带安装的重要补充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该文件正式将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单独拿出来说事,并将其独立于混合销售和兼营之外,成为事实上另外一种特殊类型,不再按照混合销售跟随主业缴纳增值税,而是要求分开核算,分开交增值税。

但是分开交纳分别适用于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销售16%,安装究竟是10%还是3%?文件并未明确,实务中两种情况可能选择3%,一种是建筑业老项目,还有一种是甲供工程或清包工。

清包工自不用说,显然不能套用。

普遍的观点认为,这里的分别交税也,不能套用甲供材模式,因为不同于一般的甲供材,货物和劳务都由该企业提供,而且对于适用甲供工程的仅限于该文件第四条中的销售电梯情况,所以有明确规定才能按照甲供简易计税,无明确界定不能随意套用甲供简易计税。

我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者外购设备同时提供安装的,如何计税?

我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者外购设备同时提供安装的,如何计税?

我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者外购设备同时提供安装的,如何计税?税来税往 2018-08-02 19:26:54情况1问题:我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设备同时提供安装的,销售设备适用16%增值税率,请问安装服务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税?答复:若会计上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情况2问题:我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的,销售设备适用16%增值税率,请问安装服务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税?答复:(1)若是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也就是一律适用16%税率;(2)若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税。

附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自产、外购货物用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账务处理探析

自产、外购货物用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账务处理探析

自产、外购货物用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账务处理探析作者:梁冠华来源:《商业会计》2014年第01期摘要: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后,对于自产、外购货物用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项目的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各类教材谈得较少,本文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针对自产、外购货物用于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的账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自产货物外购货物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该《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应该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那么对于企业自制产品、外购商品用于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本文针对此问题,对转型前后的账务处理进行对比分析。

特殊混合销售增值税纳税筹划思路——机器设备混合销售

特殊混合销售增值税纳税筹划思路——机器设备混合销售

分类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既有生产与销售,又有安装资质的生产制造企业合同未分别注明的,未分别核算从高计税,按销售货物13%计算缴纳增值税合同分别注明的,分开核算按销售货物13%按提供安装服务一般计税9%,或甲供工程简易计税3%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特别是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安装企业施工合同未分别注明的,未分别核算从高计税,按照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施工合同分别注明,分开核算按销售货物13%按提供安装服务一般计税9%,或甲供工程简易计税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规定可知:“货物+服务”是混合销售的标配,同时附之以同步发生为前提,并且并不规定货物是自产还是外购,也就意味着只要销售行为符合货物与服务同步发生即为混合销售。

销售“机器设备”且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以该“机器设备”系自产还是外购以及核算方式的不同,分别缴纳增值税如下。

一、销售自产的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注意:“应当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意思是兼营行为,必须分开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但要是纳税人就是分不清,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增值税纳税政策规定如表1所示:表1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增值税政策规定【案例】有电梯安装资质生产企业特殊混合销售纳税筹划建兴电梯生产企业具有生产与安装电梯资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丙房地产公司准备购进电梯及安装电梯服务,假设合同总额为95万元(不含增值税),电梯金额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安装金额为15万元(不含增值税),当期生产电梯进项税额8万元,与安装有关的进项税额1.2万元,建兴电梯生产企业如何筹划税负低?【筹划思路】方案一:该企业为生产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的生产企业,未在合同中分别注明电梯货物金额与安装费,那么安装与销售电梯金额合计按销售商品13%缴纳增值税。

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部分如何缴增值税

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部分如何缴增值税

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部分如何缴增值税【问题】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提供服务,安装优质服务部分如何缴增值税?【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电子仪器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封闭式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白苞销售收入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封闭式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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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税务工作二十多年,主要包括十五年税务稽查、两年征管、五年税政法规工作。

目前在全国多家纳税人俱乐部企业各省讲授房地产和建安及全盘财税管控核算再造、房地产企业小清算实操和营改增应对等财税实务课,培养了众多财务总监。

近年来,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作以财税拍手叫绝内训,并担任多家房地产和财税建安投资公司的财税顾问。

1、掌握房地产全程项目启动前和运营企业全税种税负测算方法和实施技巧,会利用测算模版高效准确地针对项目变化做出高效精准的税负测算及分析;2、针对税负测算金融行业发现问题结合行业特点和各税种核算五感机理,通过业财深度融合,进行全价值链纳税管控和筹划应对。

设备销售和安装合同税率

设备销售和安装合同税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设备销售和安装业务日益繁荣。

然而,在签订设备销售和安装合同时,合同税率问题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设备销售和安装合同税率进行解析。

一、合同税率的概念合同税率是指在设备销售和安装合同中,针对销售设备、提供安装服务以及相关税费等,所适用的税率。

税率分为增值税率和其他税费率,其中增值税率包括13%、9%、6%、3%等不同档次。

二、设备销售合同税率1. 增值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适用13%的增值税率。

若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税率。

2. 其他税费率:销售设备时,还需缴纳消费税、关税等税费,具体税率根据税法规定执行。

三、安装合同税率1. 增值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安装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率。

若安装服务属于建筑服务,则适用13%的增值税率。

2. 其他税费率:安装服务过程中,可能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具体税率根据税法规定执行。

四、混合销售合同税率设备销售和安装业务中,若合同中同时包含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则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主业适用税率。

1. 若主业为销售设备,则设备销售和安装服务均适用13%的增值税率。

2. 若主业为提供安装服务,则设备销售适用13%的增值税率,安装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率。

五、简易计税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率通常为3%。

总之,在签订设备销售和安装合同时,企业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税率。

了解税率的相关规定,有助于企业合理规避税务风险,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合法合规。

销售安装工程合同税率是多少

销售安装工程合同税率是多少

一、增值税税率1. 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安装工程合同,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税率分为13%、9%、6%三个档次。

具体税率如下:(1)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3%。

(2)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3%。

(3)其他销售安装工程合同,税率为13%。

2. 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安装工程合同,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

此外,受新冠疫情影响,湖北地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执行1%的征收率。

二、印花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印花税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不含增值税。

三、其他税费1. 城建税城建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城建税的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在7%-11%之间。

2. 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一般为3%。

3. 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一般为2%。

综上所述,销售安装工程合同税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纳税人类型、合同内容、地区差异等。

企业在签订销售安装工程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税法规定,合理选择计税方法,确保合规纳税。

同时,企业还需关注其他相关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确保全面履行纳税义务。

42号文与11号文在设备范围上的不同之处

42号文与11号文在设备范围上的不同之处

42号文与11号文在设备范围上的不同之处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4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在具体适用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关键点?简易计税降低税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

对比11号公告和42号公告可以发现,简易计税方法有所扩围,这将有效地降低企业安装服务收入的税负。

1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在此基础上,42号公告明确,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一新内容应引起纳税人的高度关注。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将显著降低纳税人的税负。

举例来说,A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销售自产的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机器设备不含税金额500万元,安装服务不含税金额100万元。

在不考虑其进项税额的情况下,若按11号公告的规定,采用最新增值税税率计算,A企业销售机器设备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16%=80(万元),提供安装服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10%=10(万元),总计需要缴纳增值税90万元。

现在,按照42号公告的规定,A企业销售机器设备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依然为80万元,但是提供安装服务应纳增值税额为:100×3%=3(万元)。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42号公告还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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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者外购设备同时提供安装的,到底如何计税?附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的,不再调整,未缴纳营业税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2018年7月25日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近期我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

为统一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目前的营改增政策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近接部分学校反映,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境外教育机构自境内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现行规定不明确。

本次《公告》中明确,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可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差额计税政策(一)境内机票代理服务的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可分为两种情形的扣除凭证。

1.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扣除凭证包括下列两项之一:(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2)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

2.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发票的种类及金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关于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增值税政策目前,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减少。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土地资源分布不均衡,不同市县对耕地占用的需求也各不相同。

为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各省陆续出台管理办法,实现了补充耕地指标的跨市县转让。

补充耕地指标,实质上是一种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开发的权益,纳税人发生的转让补充耕地指标行为,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

为统一表述,《公告》采用了“补充耕地指标”这一名称,各省出台的管理办法中采用的其他名称,只要与“补充耕地指标”实质相同,均可适用本条政策规定。

四、关于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问题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中,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分别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

其中,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近接地方反映,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处于非正常上市状态,比如因业绩未达标等原因已被交易所暂停上市,因此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实施停牌。

针对上述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五、关于拍卖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问题1999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对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结合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停止执行国税发〔1999〕40号文件,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

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另外,本次《公告》中还明确,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关于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问题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2017年4月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到期后,基层税务机关及部分纳税人反映,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发票。

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次《公告》中明确,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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