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国家调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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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经济法律关系
主体是指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着
法律关系: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解过程中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的责任
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市场混淆行为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行为
反垄断法的使用除外制度以及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是指基于某种政策考虑,对特定行业,特定组织活特定性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项法律制度。

具体规定
1.关于特定行业经营者的垄断状态的使用除外
2.关于特定的垄断协议的豁免
3.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4.关于知识产权正当使用行为的适用除外
5.关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除外
消费者及其权利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的权力是指消费者在生活消费中享有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资格,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继承权受教育权受教育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权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指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禁止滥用市场地位及其表现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地位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实质性的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争议,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骑术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管理制度
指商业银行持有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
是指商业银行一起资本和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和结构,并通过一系列指标体系约束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保证商业银行实现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及其均衡和调谐,以实现经营目标
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不得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中国银行的性质及其主要法定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义
义务:
1.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维护金融稳定
3.提供金融服务:发行人民币管理人名币流通经理国库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保管存款准备金等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国家调节说
根源:在于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及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达。

国家调节说: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初,国家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作性。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爆发,社会矛盾激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暴露了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

市场三缺陷
1.市场障碍,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在
有些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其中并施展作用。

2.由于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因而它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有些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不愿进
入,市场机制也不能发挥调节作用。

3.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它是事后调节,往往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经济社会动衰
退之后缓慢恢复正常。

市场失灵的三个表现
1.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聚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
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2.产业革命以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

3.私人投资者着眼眼前利益不愿涉足公共事业领域,
4.生产社会化,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者市场信息不足和之后,引发经济危机。

国家调节的基本方式
1.以国家强制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以排除市场障
碍,让市场机制恢复其应有调节机能。

这是一种国家调节的第一种基本方式,即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

2.以国家拥有和可支配的资产参与直接投资经营,以促进那些对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
体利益以及长远发展关系重大,而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行业、产品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借此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这是国家调剂的第二种基本方式,即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的方式。

3.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需要制定法律。

1)为规制和保障国家所采取的第一种调节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规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则法。

2)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二种方式,即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定制国家投资经营法。

3)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三种方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国家需要定制经济引导调控法。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1、产生的历史条件: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竞争经济,经济法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2、调整对象: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商法调整商事主体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经济法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中形成的经济关系。

3、从法律性质上:民法有私法的性质,商法以私法为主,有私法公法化的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
4、从规范上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商法偏重于技术性,经济法偏重于管理性
5、价值取象: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商法以商事组织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6、从调解机制:民法以意识自制。

商法以营利性为自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

7、主法原则:民法以任意性为主。

商法以强制与任意相结合,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
8、从稳定性上:民法相对稳定,商法不稳定,经济法最不稳定9从适用范围看:民法区域性,民族性强,商法逻辑性强,经济法目标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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