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大型仪器设备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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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大型仪器设备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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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大型仪器设备的政策 从 4 月 20 日起到 5 月 30 日,财政部将会同科技部、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等相关部门,对中科院科学支出和教育部“中央高校 修购专项资金”中设计单台或成套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新购大 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联合评议。这是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中 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行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 首度试水。 联合评议是指中央预算单位申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时,由财 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从国家的全局利益出发, 联合对新购 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未经正常评议 程序的新购预算方案原则上不予立项。 “出台这一办法是为了解决原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和 管理中存在的条块分割、自我封闭、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 实行联合评议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重复 购置,实现合理布局,推动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建立,促进存 量资源和新增资源的系统集成与高效利用, 提高国家财政科教经 费的使用效益。因此,涉及到的有关部门都应舍弃部门小利益, 站在推动我国科技资源战略性重组、 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高度来 认识联合评议工作。 《管理办法》第一次给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下了一个定义:价 格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 动中使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也就是说,今后教育部和国
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院校、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单位、国务院 各部委所属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单位,申请中央级科学支出、教 育支出支持的、 购置价格超过 200 万元的单件或成套大型科学仪 器设备,都将列入联合评议的范围。 《管理办法》 还要求, 有关部门要以开展联合评议工作为契机, 对现有各类科学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总量、分 布、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以增量带活存量。同时大型 科学仪器设备依托单பைடு நூலகம்要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的完好运行,促进其高效利用。在优先保证国家科学研究任务的 前提下,积极向社会开放,尤其是要优先向经联合评议未同意购 置的单位开放。另外,财政部及主管部门也将适当安排对外开放 的运行经费, 以解决重要的大型或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依托单 位无偿向设备开放的费用开支。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解释,由于今年实施这项工作时间紧迫, 而且联合评议工作又处于试行阶段,因此试点的范围较小,标准 稍高。此次评议结果不与预算挂钩,只作为列入联合评议范围的 试点部门单位是否需要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依据。从 2005 年开始,联合评议将按照《办法》执行。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XXX〔2013〕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X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其他用于办公、经营等大型设备不包含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专管共用,发挥效益的原则,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应根据学校学科发展,优先满足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的需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两级管理。

设备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拟定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及共享的规章制度。

2.组织大型仪器设备选型论证、采购、验收、固定资产登记、维修、档案归档等。

3.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对闲置或利用率较低的设备进行调配。

4.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平台的管理。

5.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和共享使用基金的管理。

6.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第五条各学院(中心)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管理单位,主管领导(中心主任)或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使用管理单位职责如下:1.对拟购大型仪器设备提出充分的申购理由。

2.做好新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配套环境设施建设。

3.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日常使用及维护管理,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4.落实本单位每台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负责人员和设备管理员,配合设备处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工作。

5.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平台中单位管理员相关工作。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1.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解答、维护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现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购置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对内、对外开放,有偿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人事处等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处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开放共享平台,积极与校外的国家、省市共享平台对接;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其他部门具体工作职责: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和实施。

财务处:负责审核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费标准;协助院(系)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结算票据,开具应税发票。

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大型仪器设备校内调配。

人事处:负责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七条各院(系)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各院(系)院长(主任)为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一位院(系)负责人分管具体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实际,加强大型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使用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按照“分类管理、成本补偿、独立核算、绩效评价”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是国家和学校公有资源,必须共享共用、不得独占使用。

除涉密和法律法规特殊规定限制,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开放共享。

实验室由各级各类学科建设经费、财政经费和科研经费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2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在20 万元以下,性能良好、通用性强、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二章设备分类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建设目的、应用领域、具体功能、服务对象等,划分为三类:(1)通用型:具有多学科多领域应用特征,用于获取基本参数或数据,开展基础试验参数指标测试的仪器设备。

(2)专用型:用于单一学科或研究,具备一项或几项功能的设备,应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学科局限性,主要用于数据采集、现场测试等的仪器设备。

(3)研制型:根据研究需求,研制开发的具有特定研究对象和应用领域内的专用试验装备与系统。

实验室每年年终更新、公布一次仪器设备共享分类表。

仪器设备归类可根据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不同类型的仪器设备,使用不同开放共享办法及基本收益额度要求(具体分类情况见附1: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分类表)。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分类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如下:(1)通用型设备,由实验室统一负责管理、开放、运行、维护,技术人员的工作考核由实验室负责。

仪器设备相关的政策有哪些

仪器设备相关的政策有哪些

仪器设备相关的政策有哪些
以下是一些与仪器设备相关的政策:
1. 仪器设备采购政策:该政策规定了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和学校等组织采购仪器设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招投标程序、设备选型标准、采购合同管理等。

2. 仪器设备质量监督政策:该政策旨在确保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包括质量检验标准、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和监督机制等。

3. 仪器设备进出口政策:该政策规定了仪器设备的进口和出口程序和要求,包括进出口许可证申请、关税和税率等。

4. 仪器设备维修和保养政策:该政策规定了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程序和要求,包括设立维修中心、维修标准和维修费用等。

5. 仪器设备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该政策旨在保护仪器设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等。

6.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政策:该政策规定了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等。

7. 仪器设备环境保护政策:该政策旨在保护环境,在仪器设备的制造、使用和处置过程中规定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废物处理、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等。

这些政策旨在规范和促进仪器设备的生产、采购、使用和维护等环节,确保其在科研、生产和教育等领域的稳定运行和高效发挥作用。

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1.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

政府可以增加财政资金支持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研发和生产,提供补贴和奖励措施,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并加快创新速度。

2. 建立技术创新支持机制。

政府可以建立技术创新基金,为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和创新资金,帮助企业解决技术瓶颈和困难。

3. 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更多企业参与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发展,政府可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4. 加强产学研合作。

政府可以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研发、技术转移和人才培养等活动,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5.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可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创新环境和竞争保障。

6. 加大市场开展力度。

政府可以积极推动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市场拓展,与各级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同推动行业发展,并促进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

7. 培育人才。

政府可以加大对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领域的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学生选择相关专业,并提供奖学金、实习机会等支持。

8. 推动国际合作。

政府可以积极推动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与国际先进科技企业的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产业竞争力。

以上是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一些政策措施,通过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可以加快行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浙江工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视作我校的大型仪器设备。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置以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克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

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内容主要为: (1)工作任务的紧迫性、必要性,有足够的工作量和较高的利用率;(2)各类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教师、研究人员、操作、维护保养、管理人员等)的配备;(3)安装设备的用房及环境和各项辅助、后勤实施条件;(4)辅助配套的主机、零配件、附件及经费(包括运行费、软件资料费、更新费、培训费、维修费等)的可靠来源和落实情况;(5)“专管共用”、“协作共用”或“联网使用”的实施方案;(6)符合我国工业发展与保护民族工业政策的说明;(7)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8)选型论证。

3、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落实到具体系、室和专管人员,实行专人管理、共享共用;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实验室严格进行仪器设备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到货后,应当及时开箱,依据合同规定和装箱单进行清点检验,并观察外表有无锈蚀、受潮、霉变等。

安装调试后,进行技术验收时应当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并考核仪器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经专管人员和系、室主任确认符合要求能正常使用后方可接收入帐。

4、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入帐后即由院实验管理室负责建立技术档案;其使用说明书原件交校档案室保存,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院实验管理室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人员处各留复印件一份。

每台大型仪器设备须制订详细操作规程并上墙公布。

5、各实验室要切实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登记,每学期末向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使用、管理的情况,学校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上级报送有关数据的软盘和统计报表。

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统筹配置,促进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使用各类经费购置(含自制)以及校外捐赠给学校、单台(套)价值(以下统称为“单价”)10万元及以上且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

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落实资金来源、使用场地、人员配备和安全防护等配套条件,并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国产优先、合理配置、避免浪费。

第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通过学校申购论证后,方可按学校采购管理规定进行采购。

国家或学校相关部门对设备购置另有规定的,如公务用车、进口科教用品、特种设备、服务器及存储设备等,须同时遵循相关规定。

第二章论证程序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申购采取分级论证,根据设备单价分为院级(含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论证与校级论证。

第六条对单价不足5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购执行院级论证。

程序如下:1申购人填写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提交所在单位;2.单位汇总审核后,适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3.论证结果经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对单价50万元及以上,或者同项目同品目且单批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购执行校级论证。

同项目同品目且单批50万元及以上是指由同一项目经费支付,一次性购置同一采购品目下的多台套大型仪器设备且批量价值达到50万元及以上。

程序如下:1巾购人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巾购论证报告,提交所在单位;4.单位汇总审核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5.论证结果经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6.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召开校级专家论证会;7.论证结果中,单价不足IOO万元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审批,单价100万元及以上的报学校领导审批;8.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审批结果反馈至申购单位、预算单位和采购部门。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国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

近年来,科研设施与仪器规模持续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技术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效益日益显现。

同时,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部分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存在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的倾向,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专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健全国家创新体系和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进口仪器设备试剂采购及免税的注意事项

进口仪器设备试剂采购及免税的注意事项

进口仪器设备试剂采购及免税的注意事项一.进口仪器设备免税政策我国对科研单位、高校、医院等特定机构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免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免征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科研单位、高校、医院等特定机构所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例如购置合同、进口开票等证明文件,提供免税申请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免税审批。

2.免收关税:对于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进口,可以申请免收关税。

需要向海关提供相关材料,例如购置合同、进口开票、免税审批函等。

3.降低征收增值税率:对科研单位、高校、医院等特定机构进口的一些仪器设备,按照政策要求,可以享受较低的增值税征收率。

需要根据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

二.进口试剂免税政策对于进口试剂,我国也有相应的免税政策。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免收增值税:2.免收关税:3.进口试剂的特殊管理:三.注意事项在进行进口仪器设备、试剂采购及免税时,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合规:2.合理选择供应商:选择供应商时,需要关注其信誉度、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确保所购买的仪器设备、试剂符合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免税审批:在进行免税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确保符合政策要求,并按照流程和要求进行审批。

4.注意出口国财税政策:在进行采购前,需要了解出口国的财税政策,以便决策者更好地进行采购计划和预算。

5.注重物流及报关:在进行进口时,需要与物流公司和海关进行配合,确保仪器设备、试剂的安全快捷通关,避免因物流和报关过程出现延误或损失。

总之,进口仪器设备、试剂采购及免税需要遵循相关政策和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

同时,注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申请免税审批并优化物流与报关流程,可以帮助用户更好地进行进口采购活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湘政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4〕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11日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抢抓政策机遇,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国家所需和湖南所能结合起来,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施策,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供需对接、双向发力的原则,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产品供需对接四大行动,全方位兑现放大政策红利,全链条创新激发有效需求,大力促进重点领域先进设备加快应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为用力打造“三个高地”、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4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8%以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83%、62%。

报废汽车拆解量达到20万辆,二手车交易量达到81万辆,废旧家电拆解量达到630万台。

到2025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15%以上。

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管理和利用资源,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纳入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范围原则是: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不含车辆);单台(件)价格虽不足2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设施;单价虽不足20万元,但属于校内、外共享需求大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

第三条上述大型仪器设备设施不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均属学校公有资源,原则上应全部列入可开放共享范围。

对无故不参加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学校将酌减其今后投资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对校内外开放共享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处级单位)、基层学术组织三级管理,各自承担相应职责,保证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

第六条学校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规章制度;2.管理“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校内开放共享基金(简称开放基金)”;3.建设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平台(简称共享平台)及日常维护管理;4.核定各学院(处级单位)加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收费标准;5.监督各学院(处级单位)在共享平台上发布的相关信息;6.组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参加国家、省市及其它共享平台;7.对各学院(处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财务处负责收取共享费用、监管开放基金,对《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批表》(附件1)进行备案。

第七条学院(处级单位)是开展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的主体单位,主要职责包括:1.落实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相关要求和规章制度,搭建利于开放共享的管理平台和运行机制;2.制订学院内部开放共享政策,推动专业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实现院内共享;3.支持和监督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按规范程序开展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并把其开放共享工作纳入学院考核体系;4.审核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加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收费标准;5.对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共享所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6.按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本单位共享所得资金。

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依据《—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在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与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校内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细则和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明确工作责任,组织好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工作,工作细则和流程须报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各单位应当成立采购执行小组,具体负责明确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审查采购合同、监督合同执行、组织项目验收等。

采购执行小组成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人数为3人或以上单数。

校内各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是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工作负责。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经费负责人和采购执行小组是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负责。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在执行采购前应当完成立项工作并落实经费。

第二章科研仪器设备认定与采购分级管理第五条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根据拟采购设备用途,确定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

使用科研经费或高端人才科研启动费采购的,其认定工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其他经费采购的,其认定工作由各单位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非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按照科研仪器设备进行采购,不得采购与科研项目实际需求无关的货物,若需采购照相机及器材、通用摄像机等可挪作非科研用途使用的仪器设备,须经所在单位分管采购工作的副职领导及所在单位正职领导严格审批。

第六条学校按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对采购进行分级管理:(-)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科研仪器项目,由校内各单位自行采购;(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市财政局发布的通知为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执行学校集中采购;(三)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上或品目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科学配置资源,促进大型仪器设备跨学科、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更好的支撑学科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及科技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是指单台(套)资产原值40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大型设备和设施。

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基础上,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按照“教学、科研、服务”和“本单位、校内单位、校外单位”优先级充分利用,实行开放共享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开放机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坚持开放共享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推动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高效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推进方案,监督工作进程和成效。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制定大型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大型设备建设论证、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公共分析测试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统筹资源的配置与协调,监管公共平台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建设学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监督管理全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和发布。

(五)对大型设备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论证。

(六)负责公共平台服务合同和经费的管理。

(七)对大型设备的使用和开放共享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专家督导组,负责督查各单位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检查各单位开放共享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服务成效等情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京政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8日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快推动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发展,对于本市构建高精尖产业经济结构、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推动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京政发〔2021〕21号)等文件精神,以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为契机,推动本市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创新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一、鼓励应用基础研究1.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支持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企业及机构开展高端通用器件、关键设备、核心材料、先进工艺等技术研发和关键技术攻关,鼓励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推动建设以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为主要发展方向的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由市区两级按照上一年度建设和运营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创新主体在京建设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研发设计、中试熟化、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创新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纳入首都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支持龙头型、平台型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创新主体采取联合投资方式合作组建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创新中心,对经批准的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中心给予资金奖励。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国科发基〔2017〕289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9月20日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关于执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政策

关于执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政策

关于执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政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是科研单位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为了科研工作的顺利展开,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以确保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政策的核心目标是加强科学研究的设备基础、提升科研水平、促进科技创新。

为了落实这一目标,许多政策文件规范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程序、标准和规定。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政策要求科研单位建立健全采购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采购的责任部门和流程,确保采购工作的透明、公开、公正。

采购管理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团队和管理人员,能够对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进行评估和把控,确保采购的设备能够满足科研需求。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政策要求科研单位开展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一种公平竞争的方式,能够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

科研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采购方案,并发布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采购方案应明确设备的技术规格、数量、质量要求和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确保供应商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报价。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政策要求科研单位采用科学评估的方法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科研单位在评估供应商时应综合考虑其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交付能力、价格合理性等因素,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协作能力的供应商。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政策要求科研单位建立设备验收和后续管理制度。

科研单位应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并进行全面验收。

验收合格后,科研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做好后续的设备维护、更新和淘汰工作。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政策的实施能够提高科研单位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

科研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加强采购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确保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符合法规要求,有效支持科学研究的开展。

2023仪器设备国家政策

2023仪器设备国家政策

2023仪器设备国家政策2023年,国家将继续推进仪器设备的发展与应用,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促进仪器设备产业的创新和升级。

本文将重点阐述2023年仪器设备国家政策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首先,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仪器设备研发的支持力度。

为了提升国内仪器设备的科技创新能力,国家将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各大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加强仪器设备的研发与创新。

此外,国家还将推动建立仪器设备研发平台,促进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其次,国家将加强仪器设备产业链的建设。

在整个产业链上,从研发、生产到销售和维护,国家将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体系,提高整个产业链的协调性和效率。

国家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其积极参与仪器设备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国家还将加强对仪器设备进口和出口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仪器设备的品质和竞争力。

第三,国家将加强对仪器设备在重点领域的应用。

仪器设备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尤其在工业生产、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推动这些领域的创新发展,国家将加大对相关领域的仪器设备应用的支持。

例如,在工业生产中,国家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在医疗卫生领域,国家将推动仪器设备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供更加便捷和精确的医疗服务;在环境保护领域,国家将加强对仪器设备监测和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第四,国家将加强仪器设备的标准和质量监管。

仪器设备的标准和质量是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应用的重要保障。

国家将推动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相关标准体系,规范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运行和维护。

同时,国家将加大对仪器设备的质量监管力度,严查假冒伪劣产品,提高仪器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最后,国家将促进仪器设备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交流与合作是仪器设备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国家将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加强与外国企业和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1—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科技部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1)按国务院要求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2)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在线服务平台;(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与结算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与结算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与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提高使用效益,助力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凡由学校认定应纳入开放共享体系的大型仪器设备,提供共享服务时,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凡纳入开放共享体系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实行有偿使用管理机制,收费标准以保障该仪器正常运行和维护所需费用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国家或省市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统一按相关收费标准执行;有行业收费标准的,参照行业收费标准执行。

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根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实验耗材、房屋资源使用、水电气等消耗费和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人力成本服务费(人工费+方案实施费)等,收费标准如下:1.消耗费:房屋资源使用和水、电、气、实验耗材等消耗费用;2.大型仪器设备折旧费=(设备原值×10%÷年定额机时数)×作业时间(专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800 小时,通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1600 小时);3.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设备原值×1%÷年定额机时数)×作业时间(专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800 小时,通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1600 小时);4.人工费:参照学校现行实验技术人员平均收入水平和作业时间核算;5.方案实施费:包括技术支持、实验(测试)方案设计、结论分析等相关管理费用(根据实验的操作技术及复杂程度等因素,按消耗费、大型仪器设备折旧费、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人工费之和的10%-20%确定);收费总额为上述五项总和。

第四条每年12月,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拟定收费方案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审议收费方案,将审议确定的收费方案在校园信息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并在校园信息门户网站公布;需向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报批或备案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报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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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大型仪器设备的政策
从4月20日起到5月30日,财政部将会同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相关部门,对中科院科学支出和教育部“中央高校修购专项资金”中设计单台或成套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联合评议。

这是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行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首度试水。

联合评议是指中央预算单位申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时,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从国家的全局利益出发,联合对新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未经正常评议程序的新购预算方案原则上不予立项。

“出台这一办法是为了解决原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和管理中存在的条块分割、自我封闭、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


实行联合评议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实现合理布局,推动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建立,促进存量资源和新增资源的系统集成与高效利用,提高国家财政科教经费的使用效益。

因此,涉及到的有关部门都应舍弃部门小利益,站在推动我国科技资源战略性重组、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高度来认识联合评议工作。

《管理办法》第一次给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下了一个定义: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

也就是说,今后教育部和国
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院校、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单位、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单位,申请中央级科学支出、教育支出支持的、购置价格超过200万元的单件或成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都将列入联合评议的范围。

《管理办法》还要求,有关部门要以开展联合评议工作为契机,对现有各类科学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总量、分布、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以增量带活存量。

同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完好运行,促进其高效利用。

在优先保证国家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向社会开放,尤其是要优先向经联合评议未同意购置的单位开放。

另外,财政部及主管部门也将适当安排对外开放的运行经费,以解决重要的大型或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依托单位无偿向设备开放的费用开支。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解释,由于今年实施这项工作时间紧迫,而且联合评议工作又处于试行阶段,因此试点的范围较小,标准稍高。

此次评议结果不与预算挂钩,只作为列入联合评议范围的试点部门 单位 是否需要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依据。

从2005年开始,联合评议将按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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