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胡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泉州中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胡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
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9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25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贺张翡陈志杰郑昭文
【审理法官】贺张翡陈志杰郑昭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泉州中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胡蓉
【当事人】泉州中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胡蓉
【当事人-个人】胡蓉
【当事人-公司】泉州中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潘新水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张佳英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苏宗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新水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张佳英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苏宗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新水张佳英苏宗新
【代理律所】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泉州中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胡蓉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的争议在于中百成公司是否应当向胡蓉支付2018年度未付奖金295000元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在于中百成公司是否应当向胡蓉支付2018年度未付奖金295000元的问题。

胡蓉主张中百成公司尚未支付2018年度奖金295000元,并提供了CBC支票打印件及其与倪成龙合影的照片打印件,中百成公司亦对曾经拍摄照片没有异议。

结合倪成龙的银行流水证据,可以认定中百成公司应发放奖金445000元给胡蓉,现其仅支付150000元。

中百成公司主张CBC支票系团建活动道具以及倪成龙支付给胡蓉的150000元系其他款项,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不足以反驳胡蓉的主张。

因此,中百成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百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泉州中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6:45: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蓉自2015年起受聘于中百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工
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中百成公司为胡蓉缴纳社会保险。

胡蓉于2019年4月份因个人原因离开中百成公司。

胡蓉于2019年1月14日注册成立了泉州予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5日,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了胡蓉与中百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胡蓉请求裁决中百成公司支付其2018年度奖金295000元、2019年度第一季度业绩提成54600元、2018年度第四季度绩效20000元,合计369600元。

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泉丰劳人仲案字[2019]第389号裁决书,裁定驳回胡蓉的申请请求。

另,胡蓉提供的多张中百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成龙与胡蓉等人分别合影的照片打印件中,可见卡纸上分别载明傅冰清伍拾万元整、王宝程柒万伍仟元、黄诗诗柒万伍仟元、胡蓉肆拾肆万伍仟元。

胡蓉提供的CBC支票打印件中载明金额肆拾肆万伍仟元、用途兑奖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胡蓉的申请,法院依法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调取了倪成龙账号为62×××16的账户于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2月3日的流水明细,该明细中倪成龙支付款项给傅冰清、王宝程、黄诗诗、胡蓉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胡蓉主张的2018年度未付奖金295000元的问题,胡蓉提供了其与倪成龙合影的照片打印件及CBC支票打印件,虽其未能提供原始载体进行核对,但中百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没有原件真实性有异议,该照片是公司团建活动的照片,他只是配合组织者的表演",由此可见中百成公司对曾经拍摄该照片并无异议,其法定代表人倪成龙先后与多名均手持载有“CBC支票"字样及具体金额的卡纸的人员合影,可以认定其是知晓卡纸上所载的内容并予以认可的。

中百成公司质证称是配合组织者的表演,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另据法院调取的倪成龙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所载,在倪成龙支付给胡蓉150000元的隔天,倪成龙亦有支付款项给上述合影者傅冰清、王宝程、黄诗诗;中百成公司主张支付给胡蓉的150000元是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借款凭证,故对其主张该150000元是借款不予采信。

综合胡蓉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中百成公司应发放奖金445000元给胡蓉,现其仅支付150000元,胡蓉诉请中百成公司支付尚未付清的295000元,合法有
据,予以支持。

二、关于胡蓉主张的2019年度第一季度业绩提成54600元的问题,胡蓉提供了此前的两份合同及银行流水明细欲证明中百成公司存在抽成1%、绩效0.5%的规定,但银行流水所载明的款项备注的时间与胡蓉所主张的合同签订的时间不一致,也无证据可以证明上述合同与银行流水明细间存在关联性且中百成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胡蓉据此主张的抽成及绩效规定不予采信。

因此,对胡蓉主张的2019年度第一季度业绩提成54600元不予支持。

三、关于胡蓉主张的2018年度第四季度绩效20000元,庭审中胡蓉明确其无法就该主张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中百成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胡蓉该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泉州中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蓉2018年度奖金295000元;二、驳回胡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胡蓉负担1元,泉州中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中百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胡蓉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胡蓉在一审提供的照片中体现的CBC支票不具有真实性,不能推定为中百成公司作出向胡蓉支付奖金的意思表示。

1.照片中体现的CBC支票是为了团建活动而准备的道具,不是真实的支票,道具CBC支票上并未加盖中百成公司的公章,不能视为中百成公司的意思表示。

2.若中百成公司真的决定胡蓉发放445000元奖金,则中百成公司应当向胡蓉开具真实的CBC支票,但事实是中百成公司并未向胡蓉出具真实的CBC支票,且中百成公司在团建活动结束后也并未向胡蓉发放所谓的奖金款项,该事实足以证明道具上体现的奖金款项不是中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据此直接推定中百成公司应向胡蓉支付主张的奖金。

二、倪成龙的银行流水恰恰证明了道具CBC支票上所记载的内容并不构成中百成公司决定发放奖金的意思表示。

1.倪成龙的银行流水体现了团建活动当时一起拍照的其他员工在团建之后收到的款项均与照片中CBC支票道具体现的金额不一致,且金额明显低于道具上的金额,故该流水明细不仅不能用于证明道具上的金额为中百成公司决定发放的奖金,反而能够证明拍照所使用的CBC支票仅是道具,并不是中百成公司关于发放奖金的真实意思表示。

2.
银行流水中体现了倪成龙向胡蓉转了一笔15万元的款项,该款项为倪成龙与胡蓉之间的经济往来款项,与中百成公司无关。

三、胡蓉系于2019年4月从中百成公司处离职,胡蓉应享有的劳动报酬均已发放完毕,胡蓉在2019年1月14日就私自注册登记了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胡蓉作为中百成公司的员工,私自设立公司,从事与中百成公司竞争业务,拉走中百成公司交给其负责管理的客户,有违职业道德。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中百成公司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中百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泉州中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胡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民终252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中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五矿大厦某某东面。

法定代表人:倪成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水,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英,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宗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泉州中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百成公司)因与被上诉
人胡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1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中百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胡蓉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胡蓉在一审提供的照片中体现的CBC支票不具有真实性,不能推定为中百成公司作出向胡蓉支付奖金的意思表示。

1.照片中体现的CBC支票是为了团建活动而准备的道具,不是真实的支票,道具CBC支票上并未加盖中百成公司的公章,不能视为中百成公司的意思表示。

2.若中百成公司真的决定胡蓉发放445000元奖金,则中百成公司应当向胡蓉开具真实的CBC支票,但事实是中百成公司并未向胡蓉出具真实的CBC支票,且中百成公司在团建活动结束后也并未向胡蓉发放所谓的奖金款项,该事实足以证明道具上体现的奖金款项不是中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据此直接推定中百成公司应向胡蓉支付主张的奖金。

二、倪成龙的银行流水恰恰证明了道具CBC 支票上所记载的内容并不构成中百成公司决定发放奖金的意思表示。

1.倪成龙的银行流水体现了团建活动当时一起拍照的其他员工在团建之后收到的款项均与照片中CBC支票道具体现的金额不一致,且金额明显低于道具上的金额,故该流水明细不仅不能用于证明道具上的金额为中百成公司决定发放的奖金,反而能够证明拍照所使用的CBC支票仅是道具,并不是中百成公司关于发放奖金的真实意思表示。

2.银行流水中体现了倪成龙向胡蓉转了一笔15万元的款项,该款项为倪成龙与胡蓉之间的经济往来款项,与中百成公司无关。

三、胡蓉系于2019年4月从中百成公司处离职,胡蓉应享有的劳动报酬均已发放完毕,胡蓉在2019年1月14日就私自注册登记了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胡蓉作为中百成公司的员工,私自设立公司,从事与中百成公司竞争业务,拉走中百成公司交给其负责管理的客户,有违职业道德。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中百成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胡蓉辩称,一审判决支付胡蓉2018年度奖金29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胡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百成公司支付胡蓉2018年度奖金295000元、2019年度第一季度业绩提成54600元、2018年度第四季度绩效20000元,合计369600元;2.判令中百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蓉自2015年起受聘于中百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中百成公司为胡蓉缴纳社会保险。

胡蓉于2019年4月份因个人原因离开中百成公司。

胡蓉于2019年1月14日注册成立了泉州予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5日,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了胡蓉与中百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胡蓉请求裁决中百成公司支付其2018年度奖金295000元、2019年度第一季度业绩提成54600元、2018年度第四季度绩效20000元,合计369600元。

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泉丰劳人仲案字[2019]第389号裁决书,裁定驳回胡蓉的申请请求。

另,胡蓉提供的多张中百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成龙与胡蓉等人分别合影的照片打印件中,可见卡纸上分别载明傅冰清伍拾万元整、王宝程柒万伍仟元、黄诗诗柒万伍仟元、胡蓉肆拾肆万伍仟元。

胡蓉提供的CBC支票打印件中载明金额肆拾肆万伍仟元、用途兑奖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胡蓉的申请,法院依法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调取了倪成龙账号为62×××16的账户于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2月3日的流水明细,该明细中倪成龙支付款项给傅冰清、王宝程、黄诗诗、胡蓉的相关情况如下:
日期
傅冰清
王宝程
黄诗诗
胡蓉
2019.1.31
1074.21元
2019.2.1
1927元
①9916元(机票)
②150000元
2019.2.2
150000元
68624元
68624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胡蓉主张的2018年度未付奖金295000元的问题,胡蓉提供了其与倪成龙合影的照片打印件及CBC支票打印件,虽其未能提供原始载体进行核对,但中百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没有原件真实性有异议,该照片是公司团建活动的照片,他只是配合组织者的表演",由此可见中百成公司对曾经拍摄该照片并无异议,其法定代表人倪成龙先后与多名均手持载有“CBC支票"字样及具体金额的卡纸的人员合影,可以认定其是知晓卡纸上所载的内容并予以认可的。

中百成公司质证称是配合组织者的表演,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另据法院调取的倪成龙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所载,在倪成龙支付给胡蓉150000元的隔天,倪成龙亦有支付款项给上述合影者傅冰清、王宝程、黄诗诗;中百成公司主张支付给胡蓉的150000元是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借款凭证,故对其主张该150000元是借款不予采信。

综合胡蓉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中百成公司应发放奖金445000元给胡蓉,现其仅支付150000元,胡蓉诉请中
百成公司支付尚未付清的29500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关于胡蓉主张的2019年度第一季度业绩提成54600元的问题,胡蓉提供了此前的两份合同及银行流水明细欲证明中百成公司存在抽成1%、绩效0.5%的规定,但银行流水所载明的款项备注的时间与胡蓉所主张的合同签订的时间不一致,也无证据可以证明上述合同与银行流水明细间存在关联性,且中百成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胡蓉据此主张的抽成及绩效规定不予采信。

因此,对胡蓉主张的2019年度第一季度业绩提成54600元不予支持。

三、关于胡蓉主张的2018年度第四季度绩效20000元,庭审中胡蓉明确其无法就该主张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中百成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胡蓉该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泉州中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蓉2018年度奖金295000元;二、驳回胡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胡蓉负担1元,泉州中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元。

二审中,中百成公司与胡蓉均未提交新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在于中百成公司是否应当向胡蓉支付2018年度未付奖金295000元的问题。

胡蓉主张中百成公司尚未支付2018年度奖金295000元,并提供了CBC支票打印件及其与倪成龙合影的照片打印件,中百成公司亦对曾经拍摄照片没有异议。

结合倪成龙的银行流水证据,可以认定中百成公司应发放奖金445000元给胡蓉,现其仅支付150000元。

中百成公司主张CBC支票系团建活动道具以及倪成龙支付给胡蓉的150000元系其他款项,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不足以反驳胡蓉的主张。

因此,中百成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百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泉州中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贺张翡
审判员陈志杰
审判员郑昭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庄瑮
书记员李馨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
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11 / 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