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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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统计工作规范》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2.20
•【字号】甘卫办发[2010]67号
•【施行日期】2010.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甘卫办发[2010]67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卫生系统统计工作整体水平,规范统计工作,充分发挥卫生统计的信息资源共享、咨询、评价和监督作用,根据《统计法》和《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并组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卫生统计工作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厅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卫生统计工作规范(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卫生系统统计工作整体水平,规范统计工作,充分发挥卫生统计的信息资源共享、咨询、评价和监督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卫生统计与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医药卫生机构分管领导负责对统计工作的具体领导和管理,把统计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规划,并预算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各级医药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认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工作考评,对本单位及所辖下级单位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到位。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卫生系统统计工作规范化的日常考核和管理。
对统计工作存在明显问题、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限期在半年内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有条件的市(州)卫生局要设立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
县级卫生局及医疗卫生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综合统计人员,严格履行综合统计职能。
第六条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在职统计人员要取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则上专(兼)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县级以上单位至少有2名统计人员持有《统计执法检查证》。
第七条保持统计队伍相对长期稳定。
专(兼)职统计人员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
各医药卫生机构综合统计人员调动,应先补后调,并征求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意见后备案,同时做好工作交接。
第八条多渠道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输出培训,积极参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和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制订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数据催报及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网络直报工作考核和评估,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第十一条各级医药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认真做好本单位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数据录入、审核、分析及上报。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以外,所有医药卫生机构和县(市、区)卫生局均为直报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即填表人)为直报人员。
第十四条网络直报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5个调查表,即: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1表至卫统1-10表、卫统1-附表)、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采供血情况调查表(卫统5表)。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调查项目也可以通过网络直报。
第十五条直报种类分为年报、季报、月报和实时报告四类。
不同的调查表执行不同的直报时限。
年报、月报和季报:卫生机构调查表中的卫统1-1至卫统1-8表为年报表;卫统1-9和卫统1-10表为月报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为季报表。
实时报表:卫统2表-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生机构在人员流入或流出本单位1个月内上报增减人员信息,每年7-9月更新所有人员变动信息);卫统3
表-医用设备调查表(医疗卫生机构在购进、调出或报废设备1个月内上报增减设备信息)。
卫生机构变动(新增、撤销、合并)信息由县区卫生局在变更卫生机构分类代码10日内上报该机构属性代码及基本信息(用户管理中“机构信息”)。
第十六条医药卫生机构直报人员登陆省级直报系统上报本单位数据。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辖县(区、市)卫生局报送卫统1-3表和(或)卫统1-4表电子或纸质数据,由县(区、市)卫生局或乡镇卫生院登陆省级直报系统代报数据。
第十七条网络直报方式可选择在线填报或离线录入、在线上传。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报告期截止5日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催报尚未上报数据的医疗卫生机构。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向所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催报尚未上报数据的医药卫生机构并完成上报任务。
报告截止后,各市州卫生局按照卫生部补报要求和时限完成补报任务。
第十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期内及时登陆直报系统审核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数据,注明“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
第二十条市(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期内及时登陆直报系统查看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上报情况,批量审核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数据。
第七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审核上报数据,保证数据质量。
医药卫生机构直报人员要对录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错项、漏项以及逻辑错误,各医药卫生机构负责人是统计直报工作第一责任人,统计数据由相关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医药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订正错误数据。
医疗
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发现上报数据有错,须在数据上传3日内订正。
第二十三条市州卫生局和县(市、区)卫生局在报告期内可订正辖区内未通过审核的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但须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也可通知医疗卫生机构5日内订正。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开展数据抽查工作,保证上报数据的准确、真实。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网络直报工作考核制度、直报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统计报告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全面。
在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电子台帐或完善各业务软件统计功能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统计报告任务,积极配合完成各项临时性调查任务,统计报告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定期统计报告差错率不高于3%。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由甘肃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