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红白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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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红白事管理,规范红白事活动,树立文明新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医院职工的精神文明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及其家属在医院范围内的红白事活动。

第三条医院红白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简约节俭,反对铺张浪费;
2. 文明礼貌,树立良好风气;
3. 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
4. 合法合规,确保活动有序进行。

第二章红白事活动范围
第四条医院职工及其家属在医院范围内举行的红白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婚礼、订婚仪式;
2. 丧葬仪式;
3. 葬礼、追悼会;
4.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喜庆、丧葬活动。

第三章红白事活动审批
第五条医院职工举办红白事活动,应提前向所在科室或部门负责人报告,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科室或部门负责人接到职工红白事活动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
1. 活动时间、地点;
2. 活动规模;
3. 活动经费;
4. 活动内容;
5. 是否符合医院红白事管理制度。

第七条红白事活动审批权限如下:
1. 科室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2. 党委、行政办公室审批;
3. 院领导班子审批。

第四章红白事活动规范
第八条医院职工举办红白事活动,应遵守以下规范:
1. 举办红白事活动应提前向所在科室或部门负责人报告,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2. 红白事活动不得占用医院公共资源,不得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3. 红白事活动应简化程序,简化仪式,减少宾客,降低成本;
4. 红白事活动不得收受红包、礼金等财物;
5. 红白事活动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九条医院职工参加红白事活动,应遵守以下规范:
1. 主动了解活动情况,自觉遵守活动规定;
2. 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3. 不得在活动过程中大声喧哗、酗酒闹事;
4. 不得收受红包、礼金等财物。

第五章红白事活动经费
第十条医院职工举办红白事活动,活动经费由举办者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医院职工举办红白事活动,不得向医院申请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医院职工举办红白事活动,应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合理使用经费,不得铺张浪费。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院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1. 不按规定报告、审批红白事活动的;
2. 红白事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的;
3. 铺张浪费、奢侈消费的;
4. 活动过程中酗酒闹事、扰乱医院秩序的;
5.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医院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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