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新教财〔2012〕187号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房屋附属设备以及家具、用具、装具类固定资产处置事项。
其他类固定资产处置依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学校固定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报废、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学校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章处置机构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审批、规范处置、防范风险”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根据固定资产处置专项工作需要,国资委下设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处置工作小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固定资产处置职能。
第九条处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房产管理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规范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的资产管理水平,保护和增值学校固定资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管理工作。
三、资产采购1.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需求和财务状况制定采购计划。
2.采购程序包括编制采购申请、项目招标或邀请报价、评标、签订合同、付款等环节,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
3.确认采购后,将采购资产进行登记,并将购买合同、发票等相关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四、资产使用1.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其用途和规定的使用对象进行,不得私自移动、调拨或出借。
2.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3.定期检查资产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资产保管1.学校应建立固定资产资产账目,并确保账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2.学校应建立固定资产档案,每项资产都要编制资产卡片,记录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购置价值、使用人员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3.学校应加强资产的保管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和不受损坏。
对于较贵重的资产,应采取防盗、防火、防潮等措施。
4.使用资产的教师和学生要对自己使用的资产负有责任,做到爱护、规范使用,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六、资产报废1.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或者严重受损无法维修时,需要进行资产报废申请。
2.资产报废申请需要进行资产报废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报废。
3.资产报废后,要进行登记注销,并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如销售、捐赠、报废等。
七、监督和奖惩措施1.学校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如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
2.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学校可以给予停职、警告、降职、解聘等处理。
3.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出色的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学校可以给予表扬、奖励等激励措施。
小学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小学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学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学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建筑物、设备、交通工具、图书等一切由学校自有资金购置、建设或接收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责、利、灵、稳”的原则,即责任明确、利益最大化、流程敏捷、稳定可靠。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经济、安全、环保、维护、利用的原则,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延长使用寿命。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做到依法、合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登记、评估、审批等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合法、规范使用。
第二章购置与验收第六条:根据学校的实际需求,明确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和预算。
购置计划和预算应经过学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验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验收人员应当和供应商一同对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的验收报告。
第九条: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学校应及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登记、保险和财务确认。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十条:使用固定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正确操作和使用固定资产,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处理固定资产的故障和损坏,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涉及使用固定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变动,应及时向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变动手续。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有损坏、丢失或报废的,应当及时向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与修复、更换或回收。
第十四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固定资产的台账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和评估,确保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的准确性。
第四章盘点与报废第十五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和清查,核对台账的数量和价值。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报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废资产应当进行登记、清算和限制流通,防止资产流失和非法使用。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细则为了做好中小学固定资产的管理和运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保值力度,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1.中小学固定资产包括教学设备、办公设备、运动器材等,以及土地、建筑物等。
2.中小学固定资产的管理遵循“合理配置、科学使用、保护为主、节约优先”的原则。
3.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共同负责的方式。
二、资产购置1.中小学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需要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购置计划。
2.购置资金应服从国家和地方的财政预算,按照合同执行购置手续。
3.购置资金应优先满足教学和科研设备,其余设备按照实际需要进行购置。
三、资产验收与登记1.购置的资产应进行验收,验收部门应依据采购合同和需求,对资产的质量、数量进行核查。
2.验收合格的资产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型号、数量、规格、购置日期、供应商、采购单价、原值等信息。
3.登记的资产应分类编码,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档案,存档备查。
四、资产使用与保养1.资产的使用应符合教学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使用效果和安全性。
2.资产的借用和使用由责任人申请并填写借用单,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3.资产的维修保养应定期进行,保持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4.发现资产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修,并配合维修工作。
五、资产报废与处置1.资产的报废申请须由责任人提出,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报废。
2.报废资产应进行核实,编制报废清单,报废清单应包括资产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限、报废原因等信息。
3.报废资产的处置应进行拍卖、捐赠或安全销毁等方式,销毁时应进行证明和记录。
六、资产盘点与评估1.资产盘点应定期进行,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确保资产清晰、资产体系准确。
2.资产评估应每年进行一次,由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资产的物质价值、使用价值等。
七、责任规定1.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资产相关活动的执行。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4篇)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来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合理规划、采购、使用、维护和报废固定资产,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与权限第四条中小学校应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盘点、验收、处置和报废,并根据需要编制资产管理年度计划。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七条学校领导层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有监督责任,需定期听取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报告,并及时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资产采购第八条中小学校在进行固定资产采购前,应编制采购计划,并经过预算审批程序。
第九条固定资产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购的设备和器材的品质和性能符合学校的需求。
第十条采购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学校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明确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应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和特点,合理规划和分配资产的使用。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应经过合适的培训和考核,并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标准来使用资产,并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借用、调拨和报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和程序进行,需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资产维护和保养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六条学校应制定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计划,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七条学校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应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必须满足相应条件和要求。
第十八条维修和保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由学校按规定支付,并及时登记和核算。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维护。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学校相关的部门、教职员工以及其他使用或负责处理学校固定资产的人员。
2. 资产分类学校将其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类:2.1 房屋建筑: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
2.2 设备设施:包括计算机、投影仪、音响系统等。
2.3 实验器材:包括化学试剂、生物样品等。
3. 资产采购流程在需要新购买或更新现有设备时,必须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采购:3.1 提出申请: 相关部门(如科研中心)向行政主管单位提出正式申请,并附上详细说明和预算估计。
3.2定价比较: 行政主管单位应收集多个供应商报价并对价格进行比较评估。
3.3批准订单: 经过审查后, 行政主管单位批准最低报价的订单。
3.4采购执行: 行政主管单位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并安排付款和交货事宜。
所有相关文件必须妥善保存并备案。
4. 资产使用管理所有学校固定资产都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正确使用:4.1 登记记录:每个部门负责登记所属设备、器材等信息,包括品牌型号、数量以及存放位置等。
4.2 使用保养:用户在开始使用前需要仔细阅读相应说明书或操作手册,并严格遵循要求。
同时,在日常使用中需注意保养和清洁工作,确保设备长期有效运行。
5. 资产处置流程当某项固定资产无法再被利用时(如损坏过重),必须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5.1提出申请: 相关部门向行政主管单位提出废弃/转售该资产的申请, 并陈述理由。
5.2定义评估值: 行政主管单位将对待处置物品进行评估, 确定其当前市场价值或可回收性能力.5.3决策审批 : 根据实际情况, 行政主管单位将决定是否同意废弃/转售该资产。
5.4处理执行: 在获得批准后,行政主管单位应安排相应的处置方式,并确保所有相关文件妥善保存并备案。
6. 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 资产采购申请表格7. 法律名词及注释- 固定资产:指学校拥有、用于长期生产经营活动且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各种设施和物品。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营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教学实验设备、机房设备、办公设备、车辆等。
二、责任部门和职责学校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实施固定资产管理。
2.负责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和台账,定期清点固定资产,并确保台账与实物相符。
3.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保养、维修、安装、调拨、报废等操作,并进行备案。
4.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修,改进和升级,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
5.加强对固定资产的防盗、防损、防火等安全措施,减少损失。
6.协助审核各部门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和经费申请等事项,确保资产采购符合学校管理规定。
7.对违反规定进行追责和处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三、资产采购和领用1.各部门在需要采购固定资产时,必须按照学校的采购管理规定进行采购,不得私自采购或使用公款购买不符合规定的设备。
2.领用固定资产时,必须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审核、签字后方可领取,并填写领用单据。
3.领用或调拨机房设备、电脑及其他重要设备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管理人员在场,并签署领用或调拨协议。
四、盘点和报废1. 固定资产的清点应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点时必须核对固定资产目录和台账一致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出现故障或不再需要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报废处理,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记录台账。
五、附则对于危害学校设备安全的行为,学校将合法追究个人或部门的责任,保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如有违反制度规定情况,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各部门的检查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六、资产维护和保养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是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手段。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功能稳定及安全。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教育办公室会计应在总账上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科目,以反映全镇学校的固定资产总值。
同时,还要设立按名称、规格、型号设户反映数量和金额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以及按大类和报销单位设户只记金额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以反映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总值。
这样可以正确反映中小学固定资产的变化情况,并确保登记正确无误,手续完备。
每个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应按规格、名称、型号设户记数量金额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并针对借用频繁、分布较广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按使用单位和个人分类记录。
此外,还要设立分布账,以物品登记方式反映分布情况。
管理员应确保卡和账的使用规范、登记正确无误,帐面清楚,手续完整。
固定资产的增加、报废、报损、调入、调出、盘盈、盘亏等手续必须完备,程序正确、科学、严密,有变化随时作相应的增减处理,并及时将变化情况报告教育办公室。
定期清查财产是必要的,清查报表要及时、齐全,校长和经办人员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加强工作力度,确保工作做细、做好。
清查结束后,必须有反映财产变化情况的明细表,及时归档并长期保存。
固定资产的建帐设卡必须保证帐、表、卡、物相符相对,如实反映学校全部财产状况。
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常规运转工作,及时增减,正确记帐、整档。
所有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档案资料必须分类合理,组卷、装订方法正确,专橱存放,“八防”措施完善,制度健全,责任到人。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规范资产使用和维护,保障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教育用品等,是中小学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合理使用、安全保障、定期维护的原则,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二章资产登记和管理第四条所有中小学固定资产应进行登记,包括资产种类、编号、规格、数量、价值、使用部门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中小学固定资产的管理单位应成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登记、调拨、使用、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中小学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应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
第三章资产使用和维护第七条中小学固定资产的使用应符合教育教学需要,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和使用期限。
第八条中小学固定资产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和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九条对于严重损坏或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废并进行相应的处置,以免影响教学工作。
第四章资产监督和处置第十条中小学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不再需要使用的中小学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合理的处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二条对于盗窃、损坏或滥用中小学固定资产的行为,应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资产管理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盗窃、损坏或滥用中小学固定资产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资产管理教育,培养良好的资产管理意识和习惯。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同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教育主管部门所有。
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新教财〔2012〕187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教财〔2012〕18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近年来,中央、自治区不断加大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资金投入力度,先后实施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两基”迎国检项目、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双语远程教育工程、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一系列工程项目,为各地中小学新建(改扩建)了大批校舍,配备了大量教学仪器设备,有效改善了中小学办学条件。
但一些中小学校在教育资产管理中,存在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固定资产管理缺少有效地管理工具,管理手段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固定资产清查难,缺乏监管力度等诸多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与维护教育资源,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1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好中小学固定资产,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持设备(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各中小学校必须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有一位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中小学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教学计划任务、办学条件和资金投入等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
对固定资产要注意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及时维护、保养,提高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防止损坏丢失,对现有贵重教育教学设备应进行重点管理,确保财产安全完好。
第五条中小学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树立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教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共同管好、用好中小学固定资产。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新版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自治区和本市的相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国有资产,是指各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本校的固定资产管理由学校后勤处主管。
学校后勤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学校由一名行政领导分管固定资产工作并指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
各学校要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工作。
第四条各学校要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并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正常、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各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业务接受教育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一)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二)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三)单价虽不满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和财产系同品牌、规格、型号的。
(四)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
第七条凡是自制、捐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四条规定之一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及分类(一)土地。
指本单位有权使用的政府划拨及购买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
(三)专用设备。
含:实验设备、卫生设备、电子设备。
(四)一般设备。
含:办公设备、学生桌椅、文体设备、饮水设备、其它教学设备。
(五)图书。
指馆藏图书、教学资料室图书及相关艺术品。
(六)其它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
主要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拔、划转等活动引起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政策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政策1. 引言本文旨在制定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政策,以确保校园内的固定资产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中小学,旨在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修和报废等方面的管理。
2. 购置和登记2.1 购置程序中小学在购置固定资产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购置计划。
2.2 资产登记所有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资产登记应包括资产编码、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供应商、购置金额以及使用部门等信息。
3. 使用和维护3.1 资产分配和使用中小学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固定资产,并确保使用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责任意识。
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和维护固定资产,不得擅自调拨或私自使用。
3.2 维修与保养中小学应建立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固定资产,及时处理故障。
维修与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维修日期、维修内容、维修人员等信息。
4. 报废和处置4.1 报废程序中小学的固定资产在达到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无法继续使用时,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废。
报废程序应包括报废申请、报废审批和报废公告等环节。
4.2 处置方式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可以通过转让、捐赠、拍卖或废品回收等方式进行处理。
5. 监管和责任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和监督职责。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照管理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6. 法律责任违反固定资产管理政策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等。
7. 结束语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提高校园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公办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学校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管理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要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设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总务主任、报账员、校产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等为成员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要树立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增强为教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承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手续;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六条固定资产范围: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凳、学生床铺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细则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是针对中小学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规范和细化的文件,旨在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处置和管理符合法规要求,有效保护国家财产,提高学校资产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
下面是一份关于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细则的示例,供参考。
一、总则1.中小学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质量为中心,以规范化为原则,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提高学校资产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为目标。
2.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3.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支出和处置必须依据相关法规、法律和政策规定,严禁违规操作。
4.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和保养应以延长使用寿命、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为原则。
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1.学校应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登记、购置、验收、使用、处置、维修和保养等工作。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台账,记录固定资产的基本信息,如编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位、购置时间、购置地点、使用部门、使用人员等。
3.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核对台账数据和实际情况。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1.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依据学校的实际需求和财务状况,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2.固定资产的购置需经过相关部门的评估、招标和审批,确保购买的资产性价比最高。
3.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方可登记入账。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1.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的实际需求,不得超出、滥用或转借。
2.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保证资产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3.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定期维护保养制度,保证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对于需要重新分配或调整的固定资产,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
五、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1.学校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必须定期进行,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
2.维修和保养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本规定旨在规范中小学固定资产的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和维护,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固定资产的定义
1. 中小学固定资产指在中小学教学、管理活动中使用的长期、不易转移的各类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教室设备、办公设备、实验设备、体育设施等。
2. 中小学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清单登记,并定期进行盘点。
三、固定资产的采购
1. 中小学固定资产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 中小学固定资产的采购应当符合实际需要,经过预算审批,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预算控制。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1. 中小学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转让。
2. 中小学固定资产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及时检修和更换损坏或老化设备。
3. 中小学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五、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
1. 中小学固定资产经过评估确认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2. 中小学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进行相应的资产处置程序。
六、责任与监督
1. 中小学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应当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2. 中小学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当接受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检查、评估及审核。
---
以上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根据本规定,中小学固定资产的管理将更加规范,有利于维护资产安全,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要求1. 背景中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在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大量使用固定资产。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合理管理和使用,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要求。
2. 资产分类根据使用性质和管理需求,中小学固定资产可分为以下几类:- 教学设备:包括电子设备、实验器材等。
- 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等。
- 校舍和建筑物:包括教室、办公室、宿舍等。
3. 资产管理责任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应清晰分工,明确责任人员。
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登记、入账、折旧计提和报废处理等工作。
- 教务部门:负责教学设备和实验器材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 各负责部门:负责本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
4. 资产登记和清查中小学应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制度,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资产登记和清查:- 资产登记: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等信息。
- 资产清查: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对登记信息是否准确。
5. 资产使用和维护中小学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和维护制度,包括以下要求:- 资产使用:根据资产的使用性质和要求,合理、安全地使用固定资产。
- 资产维护: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及时修理和更换老化设备。
- 资产保管:负责部门应妥善保管固定资产,确保其安全。
6. 资产报废处理中小学应建立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制度,包括以下要求:- 报废程序:确定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包括报废申请、报废评估、报废审批等。
- 报废记录:及时记录固定资产报废的相关信息,包括资产名称、报废原因、处置方式等。
7. 资产监督和审计中小学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产使用合规和资产流转安全。
8. 法律合规要求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教育等方面的法规。
以上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敬请遵守和落实,以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中小学资产管理制度
中小学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财教【2012】489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县内其他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要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日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各中小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校资产管理,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流动资产管理第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五条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六条对于不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一般资产(存货),如:篮球排球等体育用品、专业室的仪器仪表、办公室的饮水机钟表等有使用价值资产要建立一般资产台帐,登记数量与金额,报废时进行销账处理,同时要上传一般资产数据报支付中心备案。
第七条对于消耗性的办公用品,如笔、纸、墨盒等要建立物品出入库台账,台账要有专人负责,购入时登记入册,要有购买人签字,并且与在支付中心报账时的五人购物清单相符,支出时要有领用人签字,防止学校虚开发票,确保流动资产的真实性。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第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价值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需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房屋及构筑物:是指中小学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教财〔2012〕18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近年来,中央、自治区不断加大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资金投入力度,先后实施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两基”迎国检项目、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双语远程教育工程、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一系列工程项目,为各地中小学新建(改扩建)了大批校舍,配备了大量教学仪器设备,有效改善了中小学办学条件。
但一些中小学校在教育资产管理中,存在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固定资产管理缺少有效地管理工具,管理手段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固定资产清查难,缺乏监管力度等诸多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与维护教育资源,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好中小学固定资产,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持设备(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各中小学校必须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有一位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中小学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教学计划任务、办学条件和资金投入等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
对固定资产要注意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及时维护、保养,提高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防止损坏丢失,对现有贵重教育教学设备应进行重点管理,确保财产安全完好。
第五条中小学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树立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教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共同管好、用好中小学固定资产。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积极推广、使用中小学资产管理系统,实现中小学固定资产的网络动态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及账卡设置第七条中小学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和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
对单位价值不足1000元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品也可以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设备附件、备件或配套件(包括后期补充另购的)要随主体资产一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记价、比价、折价后进行验收,并由财务和管理部门同时登记入账,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中小学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房屋及构筑物。
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分为贵重专用设备和一般专用设备。
贵重专用设备指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各种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如多媒体设备、扫描机等;一般专用设备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教学模具、实验仪器等。
3.通用设备:分为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等。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机柜、计算机软件等;办公设备包括电话机、复印机、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电子白板、制图机械、办公设备零部件等;车辆包括载货车辆、乘用车、客车等。
4.文物及陈列品: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和模型等。
5.图书、档案:包括各类图书、期刊、资料、档案等。
其中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家具用具包括床类、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厨卫用具等;装具包括被服、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保管账和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第三章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第十条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财务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各中小学校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各部门的职责范围: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地中小学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的计划、设计、采购、调拨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等审批工作。
2、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部门,对其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
3、各中小学校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或细则;负责本单位的房屋、设备的管理保养,登记账卡,清理盘点和做好设备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等情况记录。
遇有丢失、损坏或需要修理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领用第十二条中小学校添置增加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计划管理。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根据学校的任务、规模和人员技术水平来考虑,并按照事业计划、资金来源和有关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对购置大宗教学设备,事先要经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对安装条件、配套能力、资金来源、技术力量和利用率情况进行综合论证,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再购买。
凡属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要按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对于新建校舍,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建成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价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四条对于购入、调入或加工自制的设备,必须要组织验收。
验收必须要认真及时,根据订货合同和发票内容验质验量。
如发现型号规格不符、性能不良、数量短少、质量不符要求或残缺损坏、短少附件、资料等情况,应立即向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五条上级部门无偿调入的教学设备,设备划拨分配到校后,要细致做好设备的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教学设备的编号、建账、入库、分配等相关手续,财务和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和入库验收单,凭此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对捐赠的固定资产,应评估作价入账;加工自制的教学设备,可比照相同或相似类型的产品价格作价,无法比照的,可按其实际加工自制成本作价入账。
第十六条凡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另行登记,与本学校财产严格划分,避免互相混淆,并参照同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领用设备必须严格手续,做到领发双方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按下列原则办理:1、房屋及建筑物: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并按其结构、面积、价值和使用单位编号登记。
2、教学仪器设备:领用部门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专人使用)外,并应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养,交接手续以及使用情况登记等制度。
要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负荷量,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人身安全。
凡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都要实行专管共用并建立设备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反映设备状态、使用情况,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3、一般专业设备:可根据使用单位具体业务情况,采取定额装备的办法。
凡有损坏、报废,经审批单位批准后照数补充。
各使用人所领用的设备,如果业务变动有多余或不用时,应及时办理退库,不得积压或自行转拨给其他使用人。
4、图书:学校图书管理员对所管图书、杂志都应加盖图书公章,按类别进行编号登记,存放固定位置,设置图书目录和借书证,凭证借阅。
管理人员对图书、杂志要经常清理、检查、催收,重要杂志、刊物年终应装订成册。
5、家具:根据统管与分管的原则进行四定,即定品名、定数量、定位置、定管理人。
要求做到物各有账,人各有责。
其他设备管理办法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各类财产、物资要经常清理检查,注意维修保养,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让、拆迁、变价处理和报废。
第二十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选择管理人员,实行科学管理。
要加强管理人员和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改善管理人员业务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健全账、卡设置,实行分级管理。
做到财务部门有账,管理部门有账有卡,使用单位有卡,有利于清查核对,互相制约。
县级教育核算中心要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财产类别设置二级科目进行金额核算,并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明细分类账,核算购入、发出、结存的数量和金额。
各中小学校要设立固定资产管理明细分类台账,按使用部门或个人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卡片,只记数量,不记金额。
第二十二条建立清查核对制度。
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工作,由县级教育核算中心统一组织,会同财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清理。
每年最少要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在具体安排时,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轮流清查核对的办法。
清查工作要深入到各使用部门逐一盘点核对,发现余缺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待批准后调整账卡,保证账账、账卡、账物三相符。
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凡属贵重教学仪器设备,应按台(件),建立档案。
设备档案应从部门做起,详细记载从设备安装之日起有关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移位变动及台时记录等运转日志,以便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掌握分析情况。
房屋及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竣工图纸、电路和水、暖、气管道安装线路图纸以及房屋使用、维修、调拨变卖、拆迁等重要资料也应列入档案管理。
档案由有关管理部门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出、变卖等处置行为应有报告制度和审批手续,并相应冲减固定资产资金和固定资产账。
凡申请报损、报废财产物资,使用单位必须详细说明情况和报损、报废原因,提出书面申请,并应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鉴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才能销账,其残值收入和固定资产调出、变卖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五条各中小学固定资产的处置权限及审批程序,按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及账簿的设置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1)县级教育核算中心会计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建账、核算。
通过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明细账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与控制,并定期与学校管理部门(人员)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府。
(2)各学校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
各学校要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学校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检查和维修工作,并根据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调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管理学校的全部固定资产。
管理部门(人员)及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和变更登记手续。
凡涉及固定资产数量变动,应及时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会计,保证账账、账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