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新教财〔2012〕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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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教财〔2012〕1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
近年来,中央、自治区不断加大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资金投入力度,先后实施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两基”迎国检项目、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双语远程教育工程、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一系列工程项目,为各地中小学新建(改扩建)了大批校舍,配备了大量教学仪器设备,有效改善了中小学办学条件。但一些中小学校在教育资产管理中,存在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固定资产管理缺少有效地管理工具,管理手段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固定资产清查难,缺乏监管力度等诸多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与维护教育资源,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好中小学固定资产,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持设备(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各中小学校必须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有一位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中小学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教学计划任务、办学条件和资金投入等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对固定资产要注意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及时维护、保养,提高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防止损坏丢失,对现有贵重教育教学设备应进行重点管理,确保财产安全完好。
第五条中小学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树立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教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共同管好、用好中小学固定资产。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积极推广、使用中小学资产管理系统,实现中小学固定资产的网络动态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及账卡设置
第七条中小学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和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对单位价值不足1000元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品也可以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进行管理。设备附件、备件或配套件(包括后期补充另购的)要随主体资产一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记价、比价、折价后进行验收,并由财务和管理部门同时登记入账,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中小学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房屋及构筑物。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分为贵重专用设备和一般专用设备。贵重专用设备指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各种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如多媒体设备、扫描机等;一般专用设备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教学模具、实验仪器等。
3.通用设备:分为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等。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机柜、计算机软件等;办公设备包括电话机、复印机、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电子白板、制图机械、办公设备零部件等;车辆包括载货车辆、乘用车、客车等。
4.文物及陈列品: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和模型等。
5.图书、档案:包括各类图书、期刊、资料、档案等。其中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家具用具包括床类、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厨卫用具等;装具包括被服、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保管账和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第三章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
第十条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财务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各中小学校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各部门的职责范围: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地中小学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的计划、设计、采购、调拨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等审批工作。
2、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部门,对其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
3、各中小学校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或细则;负责本单位的房屋、设备的管理保养,登
记账卡,清理盘点和做好设备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等情况记录。遇有丢失、损坏或需要修理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领用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添置增加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计划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根据学校的任务、规模和人员技术水平来考虑,并按照事业计划、资金来源和有关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对购置大宗教学设备,事先要经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对安装条件、配套能力、资金来源、技术力量和利用率情况进行综合论证,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再购买。凡属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要按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对于新建校舍,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建成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价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四条对于购入、调入或加工自制的设备,必须要组织验收。验收必须要认真及时,根据订货合同和发票内容验质验量。如发现型号规格不符、性能不良、数量短少、质量不符要求或残缺损坏、短少附件、资料等情况,应立即向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五条上级部门无偿调入的教学设备,设备划拨分配到校后,要细致做好设备的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教学设备的编号、建账、入库、分配等相关手续,财务和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和入库验收单,凭此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