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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国际工作组
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
版本:1.1
目录
1 原则 (3)
1.1 本标准的目的 (3)
1.2 范围与结构 (3)
1.3 版本 (3)
1.4 标识等级 (3)
2 要求 (4)
2.1 有机纤维生产方面的要求 (4)
2.2 材料成分方面的要求 (4)
2.2.1 作为“有机”或“有机转化”产品来销售、贴标或展示的产品 (4)
2.2.2 作为“有机材料含量为x%的产品”或“有机转化材料含量为x%的产品”
来销售、贴标或展示的产品 (4)
2.3 加工方面的要求 (5)
2.3.1 分隔与识别 (5)
2.3.2 在各个生产阶段都禁用/限用的材料 (5)
2.3.3 各加工阶段助剂和染料方面的基本要求 (6)
2.3.4 纺纱 (7)
2.3.5 浆纱与编织/针织 (7)
2.3.6 无纺生产工艺 (7)
2.3.7 预处理阶段与湿加工 (7)
2.3.8 染色 (8)
2.3.9 印花 (8)
2.3.10 整理 (8)
2.3.11 辅料方面的要求 (9)
2.3.12 环境管理 (10)
2.3.13 废水处理 (10)
2.3.14 贮存、包装与运输 (10)
2.3.15 记录保存与内部质量保证 (11)
2.3.16 技术特性参数 (11)
2.3.17 有机纺织品中的残留物参照值 (12)
2.3.18 其它材料与辅料中的残留物参照值 (13)
3 最低程度社会要求 (15)
3.1 范围 (15)
3.2 工作应当可以自由选择 (15)
3.3 结社的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 (15)
3.4 工作环境应当安全而卫生 (15)
3.5 不得使用童工 (16)
3.6 应当支付最低工资 (16)
3.7 工作时间不得超标 (16)
3.8 不允许有歧视 (17)
3.9 必须提供正式雇用 (17)
3.10 不允许有粗暴或不人道对待 (17)
4 质量保证体系 (18)
4.1 加工与生产阶段的检查 (18)
4.2 残留物试验 (18)
附件 (19)
其它纤维 (19)
缩略词 (19)
1 原则
1.1 本标准的目的
本标准旨在定义确保纺织品有机状态方面的要求,包括:原材料的收割、对环境和社会负责的生产、以及标识,以确保让终端消费者放心。
1.2 范围与结构
针对有机纺织品的本标准涵盖所有天然纤维的生产、加工、制造、包装、标识、出口、进口以及分销。
最终产品可能包括,但并不限于:纤维产品、纱线、织物和衣服。
本标准只关注强制性要求。
1.3 版本
《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1.1版(2005年10月19日)。
1.4 标识等级
本标准将标识划分为两个等级。
不同等级之间的唯一区别在于最终产品中“有机或有机转化”材料的最低百分比。
将产品贴上“有机转化”标识的条件是:纤维生产所基于的法规允许就该纤维贴有此种标识,并且可以证明有机纤维的数量、质量或种类未超出规定范围。
按照本标准强制性要求生产和制造的最终产品可以作为下述产品来销售、贴标或展示:
a)“有机”或“有机转化”产品1)
或者是
b)“有机材料含量为x%”或“有机转化材料含量为x%”的产品1)
第3页
此外,认证机构应当在他们的许可或认证协议中确保根据《全球标准》生产的产品还贴有“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标识。
注释1):“有机转化”的定义:基于某项工序或其一部分所生产的产品至少已完成了12个月的有机管理并且是在某认证机构的监督之下。
2 要求
2.1 有机纤维生产方面的要求
允许使用的纤维包括:经认证的天然纤维,以及根据公认的国际或国家标准并由经IFOAM认可或国际公认(根据ISO 65)的认证机构认证的转化纤维。
将产品认证为“有机转化”产品的条件是:纤维生产所基于的法规允许就该纤维进行此种认证,并且可以证明有机纤维的数量、质量或种类未超出规定范围。
必须按照本标准第1.4节所述要求对纤维的转化性质作出说明。
2.2 材料成分方面的要求
2.2.1 作为“有机”或“有机转化”产品来销售、贴标或展示的产品
95%或以上的纤维——不包括非纺织品辅料——必须为经认证的有机纤维或“有机转化”纤维(必须按照本标准第1.4节和第2.1节所述要求对纤维的转化性质作出说明和限制)。
其余5%或以下的材料可以是非有机纤维,包括附件中所定义的再生纤维和合成纤维。
其余的材料不得含有以同种产品中所用的有机原料制成的普通纤维(即:不允许有混纺)。
2.2.2 作为“有机材料含量为x%的产品”或“有机转化材料含量为x%的产品”来销售、贴标或展示的产品
第4页
70%-95%或以上的纤维——不包括非纺织品辅料——必须为经认证的有机纤维或“有机转化”纤维(必须按照本标准第1.4节和第2.1节所述要求对纤维的转化性质作出说明和限制)。
其余30%或以下的材料可以是非有机纤维。
其余的材料最多可以含有10%如附件中所定义的再生纤维或合成纤维。
其余的材料不得含有以同种产品中所用的有机原料制成的普通纤维(即:不允许有混纺)。
2.3 加工方面的要求
2.3.1 分隔与识别
在加工链的各个阶段都必须确保,有机纤维和普通纤维不会发生混合并且有机纤维不会被污染。
在加工链的各个阶段都必须对所有有机原料加以清楚地标识和识别。
2.3.2 在各个生产阶段都禁用/限用的材料
第5页
注释:
1)如果材料的分子结构为纤维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带来卤代有机化合物,则称该材料为永久性AOX。
2)禁用的重金属是根据ETAD的定义。
3)铜的使用将于3年后予以审查,旨在取消其使用。
2.3.3 各加工阶段助剂和染料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6页
注释:
1)试验方法/[试验持续时间]:鱼类LC50,OECD 203,[96小时];水蚤EC50,OECD202[48小时];海藻IC50,OECD201[72小时]。
2)试验方法:OECD 301A,OECD 301E,ISO 7827,OECD 302A,ISO9887,OECD 302 B或ISO 9888;每种情况下的试验持续时间:28天。
3)如果某种材料的BCF=100或log Pow=3,则应将其视为生物累积性材料。
2.3.4 纺纱
添加剂只能是石蜡、石蜡油以及用天然原料制成的物质。
2.3.5 浆纱与编织/针织
允许使用的浆料包括:淀粉、淀粉衍生物、其它天然物质以及羧甲基纤维素(CMC)。
可以使用聚乙烯醇(PV A),但其含量必须低于浆料和天然物质总量的25%。
编织/针织油不得含有重金属。
其它材料仅限于以天然原料制成。
2.3.6 无纺生产工艺
允许采用的工艺包括:机械压制、网织(webbing)和缠结,例如:水刺缠结。
2.3.7 预处理阶段与湿加工
第7页
2.3.8 染色
2.3.9 印花
2.3.10 整理
第8页
2.3.11 辅料方面的要求
第9页
2.3.12 环境管理
有关厂商必须制定有环境政策,该政策必须包括一项政策声明。
根据所处的加工阶段,该政策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负责人;
-尽可能减少废物和排放的程序;
-监视废物和排放的程序;
-跟踪废物和污染事件的程序;
-对员工进行节水与节能、适当使用与尽量减少使用化学品以及化学品正确处置培训方面的文件记录;
-改进计划;
湿处理部门必须保存有化学品使用、能源、用水量与废水处理(包括淤泥处置)方面的完整记录。
2.3.13 废水处理
所有湿处理部门,如果它们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的话,均必须至少建有一个内部或外部废水处理工厂。
湿处理部门必须测量和监视深沉物、温度和pH值。
来自湿处理场地(含脂原毛清洗场地和亚麻浸渍场地除外)的废水如果在处理(无论是场内处理还是场外处理)后是排放至地表水,则纺织品产量中的COD年均含量应低于25克/千克。
如果废水是在场内处理并直接排放至地表水,则其pH值应为6-9(除非接受水体的pH值超出此范围),并且其温度应低于40℃(除非接受水体的温度高于此值)。
铜含量不得超过0.5毫克/升。
必须定期进行正常生产能力条件下的废水分析并记录分析结果。
2.3.14 贮存、包装与运输
产品的贮存与运输必须确保可以防止(普通产品和禁用材料的)污染或内容的置换。
包装材料不得含有PVC。
第10页
运输设施和运输路线必须予以记录。
如果贮存室或运输设施中使用了杀虫剂或杀菌剂,则它们必须符合检查所基于的国际或国家有机生产标准。
2.3.15 记录保存与内部质量保证
必须通过有效的控制系统文件和记录来支持操作程序和活动以提供检查跟踪,从而使检查人员可以跟踪以下内容:
-已交付有关部门的有机产品的来源、性质和数量;
-根据本标准生产且已离开该部门的产品的性质、数量和收货人;
-对有关操作进行适当检查可能所需的其它信息,例如:交付该部门的原料、辅料和加工助剂的来源、性质和数量以及制成品的成分。
所有采购的有机纤维和纱线必须有经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有机证书(=买卖证书)。
在收到有机产品之后,有关厂商必须检查包装或容器的完整性,并且必须根据标识或文件中的信息核实产品的来源和性质。
如果对产品的有机状态存有疑问,则只有在疑问消除之后才可以对产品进行加工或包装。
2.3.16 技术特性参数
根据本标准加以标识的最终产品应当符合下述技术特性参数或者是由最终产品被许可人在产品说明书中对(潜在的)不符之处予以指明。
2.3.17 有机纺织品中的残留物参照值
根据本标准加以标识的最终产品应当符合下述化学特性参数或者是由最终产品被许可人在产品说明书中对(潜在的)不符之处予以指明。
任何物理或化学处理均有可能导致特定的污染(例如:对普通羊毛和有机羊毛在同一梳理工厂进行处理可能会导致拟除虫菊酯或其它杀虫剂污染;任何干燥工序或纺织品整理工序都具有化学残留物的风险。
)被许可的厂商应当根据污染风险评估进行残留物试验。
根据本标准认证的所有产品及其成分应当包括在上述风险评估中,因此可能需要加以试验。
(参见第4.2节)
试验频率以及样本数量应当与上述风险评估相关,以确保符合本标准。
2.3.18 其它材料与辅料中的残留物参照值
根据本标准加以标识的最终产品应当符合下述化学特性参数或者是由最终产品被许可人在产品说明书中对(潜在的)不符之处予以指明。
任何物理或化学处理均有可能导致特定的污染(例如:在常规生产中以普通棉纱制成的缝纫线或垫肩。
)
被许可的厂商应当根据污染风险评估进行残留物试验。
根据本标准认证的所有产品及其成分应当包括在上述风险评估中,因此可能需要加以试验。
(参见第4.2节)
试验频率以及样本数量应当与上述风险评估相关,以确保符合本标准。
3 最低程度社会要求
3.1 范围
下述社会要求目前仅适用于纺织品处理水平。
一旦有了适用于农场水平的质量保证体系之后,那么这些社会要求应当适用于农场水平。
3.2 工作应当可以自由选择
不得存在强制的或有担保的工作。
工人无需向他们的雇主提供“押金”或身份证件,并且在合理的通知之后可以自由离开。
3.3 结社的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
所有工人均享有自由选择加入或组建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
雇主对于工会活动以及他们的组织活动应持开明的态度。
工人代表不受歧视并且有权行使他们在工作场所的代表职权。
在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雇主应当促进并且不得妨碍类似手段的开发,以实现独立的和自由的结社与谈判。
3.4 工作环境应当安全而卫生
应当提供安全而卫生的工作环境,同时应当记住行业盛行的知识和具体风险。
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通过尽可能地减少工作环境中内在的风险诱因来预防源自、发生于或与工作过程有关的事故和对健康的损害。
工人应当接受定期的和有记录的卫生与安全培训,并且对于新工人或重新指派任务的工人应当重复进行此种培训。
应当提供干净的盥洗设施和饮用水以及必要的休息区域、就餐区域和用来存储食物的卫生设施。
住宿,如果提供的话,应当干净、安全并且满足工人的基本需求。
遵守法律的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层管理代表专门负责卫生与安全。
3.5 不得使用童工
不得新录用童工。
公司应当制定或者是参与并协助制定有关政策和计划,以便使现有的童工参加并完成素质教育直至他或她不再是儿童为止;所述的“儿童”和“童工”由ILO定义。
儿童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在夜间或危险的条件下工作。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符合ILO有关标准的规定(C138、C182)。
3.6 应当支付最低工资
标准工作周的工资与津贴至少应当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行业基本标准,以较高者为准。
无论如何,工资应当足以满足基本需求并提供一些可自由支配的收入。
在雇用之前,应当向所有工人提供关于他们的雇用条件(包括工资)以及每次支付工资时有关工资支付期间工资细节方面的书面的和可懂的信息。
不允许将扣除工资作为惩罚措施,也不允许在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未经有关工人明确表示同意的条件下扣除工资。
所有惩罚措施均应予以记录。
3.7 工作时间不得超标
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基本标准,以提供较大保护者为准。
无论如何,不得经常性地要求工人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且应当平均每七天向工人提供至少一天的休息时间。
加班应当出于自愿,每周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经常性地要求加班,并且应当支付加班奖金。
3.8 不允许有歧视
在雇用、报酬、培训机会、晋升、终止雇用或退休等方面不得有基于种族、阶层、国籍、宗教、年龄、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性取向、工会成员资格或政治派别的歧视。
3.9 必须提供正式雇用
所从事的工作必须尽可能地基于通过国家法律和实践建立的公认的雇用关系。
不得通过只提供劳动力的承包、分包或在家工作的安排或者是通过并不真的打算传授技能或提供正式雇用的学徒计划来规避劳动或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针对正式雇用关系所规定的应当向雇员承担的义务,也不得通过过多地利用定期雇用合同来规避上述义务。
3.10 不允许有粗暴或不人道对待
禁止肉体虐待或惩罚、威胁进行肉体虐待、性骚扰或其它骚扰、辱骂或其它形式的恐吓。
4 质量保证体系
4.1 加工与生产阶段的检查
包括收获后处理、服装生产和最终包装在内的有关厂商以及根据本标准贴标商品的进出口商必须经历一个年度性的现场检查周期(包括可能进行的未经宣布的检查),并且需要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负责的检查或认证机构可以决定那些风险程度较低的分包商无需接受年度性的现场检查(仅限于非湿处理部门,例如:采用家庭式作业的针织或编织部门、机械整理部门、成衣生产部门等)。
这些部门必须予以清楚地定义,必须与获得许可的承包商(负责这些部门满足本标准的要求)签订合同,并且在认证机构提出要求时需接受检查(费用由获得许可的承包商承担)。
最终产品被许可人负责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其加工链的有机完整性。
根据本标准对加工和生产阶段进行认证的认证机构需按ISO 65的要求获得认可,包括在他们的ISO 65认可范围内的纺织品认证。
此外,他们还必须获得国际工作组成员的授权。
在开始认证之前,认证机构必须至少已向他们的认可机构提出纺织品认证范围的申请,该申请最迟必须在提出申请后18个月内获得批准。
4.2 残留物试验
获得许可的厂商应当根据污染风险评估进行残留物试验。
根据本标准认证的所有产品及其成分应当包括在上述风险评估中,因此可能需要加以试验。
用于残留物试验的样本也可以由检查人员在进行认证所需的检查访问时留取,作为检查过程的备份或者是在怀疑存在污染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使用。
也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从供应链中留取额外的商品样本。
有资格根据本标准进行检查的部门是根据EN ISO规定予以认可并且具有纺织品残留物试验经验的实验室。
附件
其它纤维
下述再生纤维和合成纤维材料可以包括在第2.2.1节和第2.2.2节所述的其余材料中。
它们可与有机纤维混合或用在特定的情形之下:a)再生纤维素纤维——纤维胶、醋酸纤维、天丝和溶解性纤维;
b)聚酯;
c)聚氨酯(氨纶);
d)聚酰胺。
缩略词
组织/标准:
ETAD 料与有机颜料制造商生态学与毒物学协会
IFOAM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
IVN 国际天然纺织品工业协会
JOCA 日本有机棉协会
NOP 国家有机计划
OTA 有机贸易协会
TEGEWA 表面活性剂制造商协会
USDA 美国农业部
其它:
EC50 效应浓度(50%)
IC50 抵制浓度(50%)
α-MES α-甲酯磺酸盐(C16/18)
AOX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以及能够导致其形成的物质APEO 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DBT 甘油二丁酸酯
DEHP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DTPA 乙烯三胺五乙酸
EDTA 乙二胺四乙酸
GMO 基因改造生物
HMBT 2-井基苯并噻唑
MBT 2-硫基苯骈噻唑
LAS 直链十二烷基苯磺酸钠
PCB 多氯联苯
PCP 五氯酚
PVC 聚氯乙烯
TBT 三丁基锡
TCP 磷酸三甲酚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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