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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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居发[2009]19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12.08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
缴费补贴的通知
(京人社居发[2009]19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筹资机制,鼓励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起,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且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缴费补贴的人员范围
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第二条的规定,且当年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按年享受缴费补贴。
参保人员延期缴费期间或一次性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