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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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工作,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指的是污染环境比重较大,对人体健康及环境造成较大损害的污染物。

第二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
第四条申请建设项目应提交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其中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路径、治理设施等信息。

第五条环保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评估,并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特点、地理环境以及当地环境容量,确保环境质量不会出现恶化。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设置合理的排放限值。

第三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作为项目环评的一个重要指标,要求环评报告中明确列出排放总量指标及控制措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批准后,应按照环评报告中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进行施工和运营。

第十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按照排放总量指标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要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排放总量指标执行情况,并如实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监测体系,对排放数据进行监测和统计,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公众。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以及隐瞒、篡改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建设单位,环保部门有权吊销其环境审批和行政许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环保部门所有。

总结:本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工作,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通过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核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合理可行。

建设项目的施工和运营阶段应按照排放总量指标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并定期报送执行情况。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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