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版]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法律概况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制史: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法律概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
中国法律的起源问题是一种众说纷纭的问题。

迄今为止,主要有三种解释,一种吸取中国本土资源,依据《尚书》等古籍的记载,认为中国法律产生于黄帝和舜时代;一种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将法的产生与国家的产生联系在一起考察。

还有些学者试图从文化学的立场,对中国法律的起源进行解释。

分别考察,盖有五种。

(一)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1、法源于天说。

最早见于《尚书》。

《皋陶谟》:“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意思是,天惩罚有罪的人,用五种刑罚惩治五类罪人。

《大禹谟》:“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2、刑起于兵说。

《史记。

律书》:“故教笞不可废于家,刑罚不可捐于国,诛伐不可偃于天下”:《考证》谓语本《吕氏春秋·荡兵》篇。

按兵与刑乃一事之内外异用,其为暴力则同。

故《商君书·修权》篇曰:“刑者武也”,又《画策》篇日:“内行刀锯,外用甲兵。

”《荀子·正论》篇以“武王伐有商诛纣”为“刑罚”之例。

“刑罚”之施于天下者,即“诛伐”也;“诛伐”之施于家、国者,即“刑罚”也。

《国语·鲁语》臧文仲曰:“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晋语》六范文子曰:“君人者,刑其民成,而后振武于外。

今吾司寇之刀锯日弊而斧钺不行,内犹有不刑,而况外乎?夫战,刑也;细无怨而大不过,而后可以武刑外之不服者。

”《尉缭子·天官》篇曰;“刑以伐之。

”兵之与刑,二而一也,杜佑《通典》以兵制附刑后,盖本此意。

杜牧《樊川文集》卷—○《孙子注序》亦云:“兵者,刑也。

刑者,政事也。

为夫子之徒,实仲由、冉有之事也。

不知自何代何人,分为二途,曰:文、武。

”(《管锥编》(一)第285页)
概括言之,兵与刑的联系,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其一、“兵”是“刑”的手段。

用甲兵、斧铖对敌对部族大行杀伐,这是最大的刑罚;用刀锯、钻凿截人肢体、毁人器官,这是中等的刑罚,此主要针对所辖部属;鞭打是最轻的刑罚,主要施于内部集团成员。

其二、“刑”是“兵”的条件。

为组织开展军事行动,必须创制和实施一些号令。

《易经。

师》:“师出以律”。

就是说,军队出征、打仗要遵守号令。

这个号令就是法。

后来成为军法。

法律有暴力特征和强制属性,古人已认识到了。

3、法源于苗民说。

苗是南方的少数民族。

《尚书。

吕刑》篇:“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法刑同意,刑起于兵。

4、皋陶造律说。

我国历史上,律与法也可通用。

《尚书大传》:“丕天之大律。

注: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关于皋陶造律,见于《尚书。

舜典》。

根据传说,皋陶是舜时代的大法官,曾创制和运用法律。

关于他的传说不少,苏轼二十一岁考进士,在应试文字中提到“三杀三囿”,欧阳修问语出何典。

苏轼答“想当然耳”。

我以为这有点像民间传说中给各行各业找祖师爷的办法。

比如杜康,鲁班即是。

5、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法家持此说。

《管子。

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这是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讨论法的起源。

6、法源于习惯说。

法律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发展演变而成。

现代法学者多持此一观点。

这一派人的理由是,先秦的礼包含有大量习惯法的内容,而礼的起源与法的起源又有密切的联系。

(二)、刑、法、律的含义及其演变。

中国古代的法律在不同时代名称是不一样的。

在夏、商、西周时期主要称做“刑”,在春秋时期至战国初期主要称做“法”,在战国中期至清代主要称做“律”。

刑、法、律名不相如实相如。

刑。

《说文解字》:刑,罚罪也。

从刀、从井。

本义即征伐,杀戮。

《左传。

宣公十二年》:“伐叛,刑也”。

这是狭义的刑,专指刑罚。

刑还有“模型”、“模范”之意。

《诗经》:“刑于寡妻”。

《荀子。

强国》:“刑范正,金锡美,工冶巧,火齐得。

剖刑而得莫邪已”。

引申为“规范”“法”。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其他如汤刑、吕刑,这是广义的刑,与法同意,指法律规范。

法。

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

根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之所以偏旁为“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而之所以有“”,它是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有了“去”。

王充《论衡。

是应篇》:“一角之羊,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上述文献说明,法和刑是一个概念。

或曰:水自高处往下流,
法从水,意味着法律是从上向下传布;这是讲法律的传播方式。

独角兽象征着人的兽性,通过法律制裁,使人革除兽性,恢复人性。

这是讲法律的功用。

律。

本意为钟鼎之声调。

军队用金鼓的声音和节奏指挥战斗。

故律成为军令军法的代名词。

中国的“律”和印度古人所说的“法”不同,佛经里的“万法唯识”、“我法皆空”,法是指“万物”。

也不同于近代欧洲人所说的法律。

佛教,或说“佛法”在中国有“律宗”,除在唐代兴起外,从来没有流行过。

印度传来的佛教的律也像唐律一样是刑法之类。

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的“律”,上溯《尚书·吕刑》的“刑”和秦“苛法”、汉初“约法”的“法”,都是刑律。

这和欧洲从罗马“十二铜牌法”以来的罗马法以及从“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代法有很大差别。

这和古印度的“法经”、“法论”的“法”以及佛教的“律”(戒律,原义“调伏”)的差异也不小。

孟德斯鸠的《法意》(严复译)变为新译的《法律的精神》,在中国始终没有多少响应。

欧洲所谓“法哲学”对中国人来说也似乎很艰深。

《律书》的“律”的哲学,从音乐通到战争,也不容易被外国人弄明白。

照前人解释,“均”是一种木制工具,长八尺,上面有弦,用以调声。

“布”是分布之义。

用“均”将十二种音调和谐地分布在乐器上,即为“均布”。

从古人对“律”的释义中可以看出,“律”的本义为音律。

古乐中有以六律较五声(宫、商、角、徵、羽)之说。

以律较声,律由是得出“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引申义。

二:夏朝之法律制度。

1、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形成。

公元前 21 世纪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1). 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

(2.)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3). 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

有了自己的军队和职官、贡赋制度。

(4). 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夏朝法律概况:①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尚书·召诰》:“有夏服(受)天命”。

《礼记·表记》:“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远之”。

《论语·泰伯》也说:“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古代大夫以上祭祀时所穿的礼服。

黻,裤裙。

冕,帽子)”。

这说明,天在夏朝有无上的权威,夏代人迷信天命。

夏朝的统治者已经用“天命”这样一种超自然的力量作为自己政权合法性的依据。

夏人信奉“奉天罚罪”的法律观,以天之命来作为讨伐犯罪的依据来源,传说夏代第一个君主启曾发
布《甘誓》,即宣称奉天之命伐罪。

②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王命”则是其重要的法律渊源。

③主要罪名: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杀。

夏朝的主要罪名,如“不孝”、“不用命”、“不恭命”、“失天时”、“淫朋阿比”。

④五刑,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常用刑。

五刑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刑罚代替。

附录:关于宫刑,这是一种很残酷的肉刑。

按照郑玄的解释:“男女不以义交,其刑宫”(《周礼•秋官》郑注)。

后来逐渐扩大范围,形成《尚书•吕刑》所谓“宫罚之属三百”。

但郑氏的这种说法,受到现代学者的质疑。

有人认为:宫刑最早不是用来惩罚“男女不以义交”。

它开始本来是用以惩罚异族战俘的。

其功能是将战俘转化为奴隶。

持此观点的理由是,由两汉至先秦,见于文字的材料,还没有提供一则男女不以义交而被处宫刑的案例。

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也算一家之说。

见于文字记载的中国最早的宫刑受害者是孟子。

他是《诗经•小雅•巷伯》的作者,也可以称作中国讽刺诗的鼻祖。

诗经的作者绝大多数是不知名子的,他那首诗是署了名的。

不是要拿稿费,只是表明文责自负的“意思”。

他之所以受宫刑,是因为周幽王听信谗言,加害于他,并非“男女不以义交”。

在秦朝,男女不以义交,法律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可见是要处死刑的。

《列子•说符》:“鲁人孟氏有二子,一好学,一好兵,好学者以术干秦王,王曰:‘当今诸侯力争,若以仁义治吾国,是灭亡之道也’。

遂宫之”。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为修郦山墓和阿房宫,“隐宫徒刑七十余万人”。

这些人都是六国战俘。

⑤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钧台。

三、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刑罚、法律既代表天意,又代表列祖列宗的意志。

《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随着王权的加强,殷人将天命具象化,把王权向外投射,寻找终极托付,于是乎有了“帝”的概念。

殷商人不仅已把神秘力量神格化,而且大体成形成了一个上下有序的神的谱系(用社会学的术语就是初步“科层化”了)。

帝在这个谱系中地位最高,权力最大,监临无有,统摄一切。

根据历史学和人类学的研究成果,祖先崇拜的现象大致出现在父系氏族公社初期。

当人们知道了自己确切的生父之后,便出现了对直系父族的崇拜。

原始的祖先崇拜的观念和现象在商代获得发展,并且形成一套极为繁琐的仪式。

商代的祖先崇拜,主要表现为对商代的先公先王的崇拜。

从甲骨文的记载可以发现,商王朝每当遇到比较重要的事情,如农事、战争、狱讼等,都要向祖先卜问。

(二)、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不成文习惯法和命(命令)、誓(盟誓)、诰(训诰)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三)、商朝的罪名与刑罚:罪名多于夏朝,如“舍弃穑事”、“不从誓言”、“颠越不恭”、“不吉不迪”、“不有功于民”等。

刑罚沿用五刑,汉武帝制曰:“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恶。

言去古浸远,淳士质朴之风离散,人多犯法为奸恶,故用刑伤肌犯骨以惩治之也”。

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四)、民事法律内容:①土地归商王为代表的国家所有。

②男女地位不平等,突出表现为男尊女卑。

商代卜辞:“贞,有子”(太好了,是个儿子);“不嘉,有女”(大事不好,是个女儿),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王及贵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

③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长子”继承制取代。

(五)、司法制度:①司法机关,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须奏请商王批准,故商王有最高司法权。

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

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

②审判制度,大案、疑难案件要经过正、史的初步审理、大司寇的复审、朝廷三公参听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执行。

天罚与神判。

③监狱制度,圜土,囹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