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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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说
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9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制定《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说明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以下称《条例》)。
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法规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过程
2004年9月29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并于2005年1月13日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施行,对于促进宁波高新区的建设和
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近年来,高新区快速发展,其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同时,我市在促进高新区的发展中也有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
2007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宁波高新区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
原条例的一些具体规定已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需要结合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考虑到原条例大多数条款是切实可行的,因此,这次修改主要围绕法规名称、高新区的批准主体等进行,同时也将高新区发展中一些成功的做法纳入法规中。
2009年4月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
会议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草案表决稿。
4月10日,经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二、对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法规名称、高新区名称和批准机关。
国务院批复同意宁波高新区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后,高新区的名称、批准机关均发生了变化。
高新区名称由“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改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批准机关由“省人民政府”改为“国务院”,相应的,《条例》的名称也作了修改。
(二)关于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
2007年,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2008年新编制的《宁波高新区建设创新型园区实施方案》对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进行了调整。
考虑到高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条例》第十条对重点发展产业的内容作了新的规定。
(三)关于“一区多园”建设。
高新区内各类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各不相同,针对其特点设置不同的功能区块,有利于企业更好地交流、提升和发展。
近年来,高新区内设立了研发园区、科技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产业园等,为优化
企业的服务和成长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条例》新增第十五条,对实践中取得成效的“一区多园”的做法予以确认。
(四)关于各类创新要素向高新区集聚、体制创新和创业投资。
为了保障高新区的体制创新功能,促进科技、人才等创新要素向高新区集聚,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高新区开展创业投资,发挥政府引导和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作用,《条例》新增了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对创新要素的集聚、体制创业和创业投资分别予以规定。
此外,根据国家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和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对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必要的删除和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请与《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