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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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增加建筑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建审发[2010]39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8.19
【实施日期】2010.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增加建筑
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建审发[2010]39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建筑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资函[2010]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已取得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乙、丙级资质的企业,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均可申请增加相应等级和范围的“建筑装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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