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
200963号
湘政办发(2009)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局办 2011-11-2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九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二00九年九月四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加大投入的原则,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
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目标任务2009年到2011年,全省计划新增廉租住房 28.4万套、新增租赁补贴7.1万户。
争取用3年时间,通过增加廉租住房建设规模、推进城市棚户区和林区、垦区、矿区、中小学校危旧房改造,以实物保障为主,结合发放租赁补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9年,新增廉租住房9.9万套,新增租赁补贴3.5万户。
第二阶段:2010年新增廉租住房9.9万套,新增租赁补贴2.5万户。
第三阶段:2011年新增廉租住房8.6万套,新增租赁补贴1.1万户。
各阶段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次年3月底前项目全面竣工,其他方式新增的廉租住房于当年12月底前筹集到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湘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9日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努力打造走在全国前列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及省政府“三大支撑八项重点”有关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对标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聚焦激发创新活力与维护公平竞争两大核心诉求,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我省营商环境实现新的提升,1-2个城市在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中进入第一等次,打响“身在湖南、办事不难”的营商环境品牌,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更好支持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政务服务提优行动行动目标:到2024年,实现全省企业开办1个工作日内办结,全年纳税次数压减至5次,纳税累计时间压减至80小时,非接触式办税比例达到95%以上,报税后流程指数提升3个百分点。
政务服务“全程网办”事项比例达到75%以上,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进入中部前列。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加强和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
拟订全省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湘: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湘政发[2011]11号
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0号)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管理,支持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各市州、县市区。
第四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各市州、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
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
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市州、县市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分配。
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权重各占40%和60%。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将各市州、县市区划分“0.8、1.0、1.2”三档,作为安排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七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
某市州、县市区的补助资金总额=〔(该市州、县市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各市州、县市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40%+(该市州、县市区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该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各市州、县市区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相应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60%〕×年度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总额。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14•【字号】湘政办发[1998]35号•【施行日期】199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35号)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用好国家财政发债筹集的预算内专项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为扩大内需,开拓市场,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国家增加对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环保和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国家直属储备粮底、经济适用住宅等6个方面的投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国内国际经济环境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抓出实效,确保今年我省国民经济各项任务的完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用好国家财政发债筹集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林水平、交通通信、城市环保与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国家直属储备粮库、居民住宅等6个领域项目的建设。
二、凡申请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省属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申报,并向省财政厅出具承诺;地市州项目由地方州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筛选项目上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并由地市州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出具承诺。
其项目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投资计划由省计委下达;借款手续、资金拨付由省财政厅办理,并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省计委。
《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plus/view.php?aid=2734351998年11月25日湘房发[1998]002号各地、州、市、县、省直房改领导小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编制方案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省城镇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第三条住房货币分配是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基金含量,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让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安居房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进程。
第四条住房货币分配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第五条住房货币分配除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主要有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种形式。
第二章住房、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和范围第六条住房和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是: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和虽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标准)的职工。
第七条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本办法实施后,职工仍按湘政发[1994]34号文件规定购买存量公有住房的,不能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第八条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同一种住房分配方式。
第三章住房、工龄补贴标准的计算和发放第九条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且财政和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可以发放住房补贴,同时发放工龄补贴;房价收入比低于4倍的市、县,或财政和单位没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不实行住房补贴,但要发放工龄补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7•【字号】湘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7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1.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2.常态化发布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加大对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推进力度,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3.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负面清单制度。
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4.用好、用足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督导辖内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管理,确保资金投向小微企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5.31施行日期2005.05.31文号湘政办发[2005]23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
房地产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
房地产投资规模和住房价格上升幅度过大直接影响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改善,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削弱经济竞争力,甚至影响整个经济的健康运行。
目前,我省有的地方房地产投资增幅持续高位运行,房价呈现快速上升的苗头,如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导致房价大幅度上涨,产生房地产泡沫。
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发展房地产业的重要性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危害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本着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抓住机遇,兴利除弊,按照供应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要求,做好宏观调控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确保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发(2011)8号文件有关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发(2011)8号文件有关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湘办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发〔2011〕8号文件有关责任分工的通知(湘办发〔2012〕25号)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张家界市开展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湘发〔2011〕8号),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责任分工通知如下。
一、加快旅游产业转型提质,大力打造世界旅游精品1. 加强资源生态保护和建设。
严格落实《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确保世界自然遗产资源永续利用。
加快推进以武陵源核心景区环境综合整治、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石漠化防治、退耕还林、核心景区居民搬迁等为重点的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全面实行封山育林和禁伐,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和地貌多样性保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创新技术手段,加强环境监测,加快建设世界遗产地旅游可持续发展观测站,实行景区环境容量监测管理,推行景区轮休制度。
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力度,加快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努力建设国家级生态市。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在张家界市开展全省生态补偿试点,逐步提高生态林补偿标准。
(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在旅游开发建设中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控制景区内的建设活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加强水体、土壤和大气污染防治,推行绿色酒店消费模式,鼓励使用清洁型交通工具,加快实施景区环境保护工程,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理,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始终保持张家界森林覆盖率、大气质量和水质等生态环境指标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湘政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加强地方关税管理工作。
(二)完善省和市州、县市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健全省直管县财政体制。
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省与市州、县市政府间、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
知
正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7号HNPR-2010-0100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等单位<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32号)、《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函[2000]1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省属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2]52号),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29•【字号】湘发改投资[2005]486号•【施行日期】200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05〕48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3〕2号和湘办〔2005〕1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我委起草了《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你们严格遵照执行,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培训中心建设,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本着艰苦朴素、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招标投标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要求严格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设计的施工图组织实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确保本级财政对公务员及教师工资正常发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全省从事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通信业(指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中的“电信”,下同),生产酒类、化妆品、卷烟,经营烟叶产品,销售卷烟(指各级烟草公司的销售业务,下同)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一)地方税务机关只代征《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征收范围,不再代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增加的价格调节基金项目。
(二)价格调节基金以缴纳义务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
(三)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所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受理、征收入库、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四)缴纳义务人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其缴纳“三税”的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缴纳义务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4•【字号】湘政办发[2000]72号•【施行日期】200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7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四日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地方税政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政法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简称“农业税收”)以外,交给省地税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承担的彩票监管职能。
2.原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原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协力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原省外经贸委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5.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职能。
(三)取消的职能1.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2.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安排和发放财政周转金。
3.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同时撤销湖南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08•【字号】湘政办发[1997]29号•【施行日期】199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2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六月八日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为加速解决省直单位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省直单位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安居计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实施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推进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开发建设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作为长沙市广厦(安居)住宅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计划切块单列,单独组织实施,并享受长沙市广厦(安居)住宅建设的同等优惠政策,凭省直房改办的审批手续到省直和长沙市有关部门办理报定和税费减免等手续。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实行集中(小区)建设为主、分散建设为辅。
根据长沙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省直单位分布状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集中(小区)建设。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计划由省直房改办商有关部门拟定,按报批程序审定后,由省计委纳入广厦(安居)住宅建设年度计划。
广厦(安居)住宅的设计,应体现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安居住宅面积和装修按规定标准控制执行。
省财政全额、差额预算拨款的在长行政、事业单位今后新建住房,由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开发中心组织统一征地、统一规划、集中(小区)建设,各单位不得分散征地和建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0•【字号】湘政办发[2002]34号•【施行日期】200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3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十日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共12件)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发[1994]33号)(一)第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改变使用性质,采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含内部承包)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办经济实体等多种形式从事盈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第二条中“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修改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第三条中“必须按规定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修改为“必须按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湘财综[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1〕21号)各市州财政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的规定,为支持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规定,为支持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城市棚改专项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改专项资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湘政办发〔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4日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安排政府性资金(含省级预算资金、中央投资补助、省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省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省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
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一)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二)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四)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湘政办发[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住房保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5]9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提高住房保障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棚户区改造居民实际需求,合理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中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的比例,坚持"两条腿走路、货币化安置优先"原则,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适当减少新建安置房屋数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自2016年起,各市州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安置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对2015年实物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条件成熟的经申请调整备案可转为货币化安置。
二、政策措施(一)计划安排优先。
在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意愿的基础上,积极鼓励选择货币化安置。
省人民政府确定年度计划目标任务时,优先统筹安排货币安置比例大的市州和项目。
(二)财政资金支持。
2016年起,省级专项补助和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对货币安置比例大的项目予以倾斜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实际情况,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扶持方法和标准,鼓励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领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后,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含)内购买本市、县商品住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可由市、县政府按照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从源头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全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机制(一)实名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二)工资专用账户和人工费分账制度。
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监管要求规范工资专用账户的名称。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有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同时在建的,可开设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的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
按照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要求,每月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工程结算量的15%;按照合同约定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计划工期(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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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1997]1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3.26
【实施日期】1997.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
(1997年3月26日湘政办发〔1997〕11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政策性住房资金是政府、单位、职工个人按规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以及地方政府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
为切实归集、使用、管理好政策性住房资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34号和国办发〔1996〕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政策性住房资金按照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
其中: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是:各级财政用于公有住房建设、改造、维修、管理和补贴的资金;提取
的住房房产税;已上交财政的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出租收入和出售收入;城市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其它渠道筹集的政策性住房资金。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是:单位用于住房建设、改造、维修和补贴的资金;企业公益金和企业住房使用权摊销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单位自管公房出租收入和出售收入;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借入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单位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其它渠道筹集的政策性住房资金。
个人住房基金的来源主要是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政策性住房资金按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管理运作、受托银行专户储存、财政部门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省房改领导小组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制订全省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政策;各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受本级政府委托制定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审批本级政策性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
三、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
省房改办负责拟订全省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政策;指导全省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业务工作;编制全省政策性住房资金的预、决算和统计报表;负责政策性住房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应用;会同省人民银行管理政策性住房资金的金融业务;稽查各地(州、市)、县(市、区)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情况。
省直和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以及偿还住房公积金本息;编制本级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会同当地人民银行管理政策性住房资
金金融业务;确保政策性住房资金专款专用、保值增值。
各地(州、市)、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