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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及代收信用证合作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传真:
鉴于:
1.甲方是一个务实、高效、力求创新,努力打造最优质的进出口供应链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最便利的进出口代理;供应链金融服务(垫付税款、货款服务);贸易保障服务;订单及物流管理服务的供应链管理公司。

2.乙方是拥有对外贸易销售渠道和商品生产能力及商品质量控制能力的供应商。

3.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在乙方商品出口过程中为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精诚合作,共同促进对外贸易的良好愿望,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共同遵守:
第1条总则
本协议为建立甲、乙双方出口退税及代收信用证合作关系的总协议,乙方就本协议签订后发生的每一笔商品出口退税及代收信用证服务需与甲方签订具体出口供应链服务委托书、出口商品采购合同及与乙方指定外商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等分项合同。

该等出口供应链服务委托书、出口商品采购合同及与乙方指定外商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均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如分项合同约定内容与本协议内容出现矛盾,应以分项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第2条甲方的服务产品及服务条款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乙方商品出口贸易,同时应乙方要求,甲方可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务:
2.1 出口退税垫付服务:
2.1.1 定义:出口退税垫付服务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乙方委托甲方出口的商品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时,甲方在收到国家退税款之前先把预测可退税额垫付给乙方,实际退税款由甲方领取,甲方仅收取服务费的服务。

2.1.2 服务条款
2.1.2.1甲方接受乙方委托, 代理乙方所委托商品的出口贸易,根据乙方指示并按照乙方提供的内容, 办理商品报关出口及结汇等手续。

有关委托出口的商品具体明细及出口单价、金额等条件,按照乙方与其外商买家签订的书面合同等文件确定,由乙方负责提供相关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1.2.2乙方外商买家以电汇方式支付货款的,甲方在收到外商买家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收到外商买家货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现汇买入价将货款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乙方。

2.1.2.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有关出口及报关信息资料,必须是真实商品出口资料, 不得有任何的欺瞒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如有虚假,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2.1.2.4 乙方委托出口的商品预测可退税额依据现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实际退税率以海关核定的海关编码为准。

2.1.2.5乙方必须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税务规定,不得虚开或者委托其他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不得出具虚假增值税发票。

因乙方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或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1.2.6甲方负责办理许可证、产地证等出口有关文件手续, 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商检费、报关费、运输费、港口运杂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国内外银行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所有报价由甲方书面或者邮件形式报价,乙方签字盖章确认或者邮件回复为准。

须由甲方垫付的从甲方垫付/支付货款中扣除。

2.1.2.7在商品出口后, 乙方必须自报关之日起45日内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全国统一的增值税发票和退税所需的其他资料文件(如购销合同等)进行货款结算。

如因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绝垫付相应退税款,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最终无法办理出口退税,乙方应退还甲方已垫付的退税款,并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1.3 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2.1.
3.1甲方服务费收费标准:出口商品报关合同总额1美元收取人民币0.08元的服务费。

2.1.
3.2 甲方按如下方式支付垫付退税款并收取服务费: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退税申请资料、增值税发票及供应链服务委托书后个工作日内,按照预测可退税额扣除甲方服务费及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后将退税款先行垫付给乙方,在甲方取得代理出口商品退税款后抵顶甲方已垫付退税款、各项手续费及服务费。

2.1.
3.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乙方提交资料变更等任何原因导致实际退税额与预测可退税额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应按实际退税金额结算。

2.2 代收出口信用证服务
2.2.1 定义:代收出口信用证服务是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出口贸易的商品的收汇方式是信用证,甲方提供银行账号及完成信用证所需的文件对出口商品进行代理收汇的服务。

2.2.2 服务条款
2.2.2.1甲方于收到货款后,按照收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现汇买入价将所收信用证外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乙方。

2.2.2.2甲方应按信用证要求制作出口单证并交付给相关银行,如甲方在制作出口单证过程中出现错误的,由甲方负责改正,并承担因出现不符点产生的银行扣款责任。

2.2.2.3甲方仅是代理乙方接收信用证,所有关于信用证条款、银行、外商买家等商业风险及贸易风险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因接收信用证产生的付款银行手续费,开证方银行和中转行的银行手续费及改单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须由甲方垫付的银行手续费从甲方代收货款中扣除。

2.2.3 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2.2.
3.1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每笔(或每次)向银行申请信用证付款甲方收取服务费人民币800元。

2.2.
3.2服务费支付方式:服务费在甲方按照本协议2.2.2.1条款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时扣除。

第3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3.1乙方作为出口商品的实际经营者,必须保证对外贸易的真实合法性,保证其与外商买家具有真实的国际贸易关系,乙方保证提供的所有文件、单证真实、合法有效。

如因乙方提供虚假贸易信息、资料造成甲方被海关、税务等部门处罚或被第三方索赔,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2 乙方对其委托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价格、包装、商标、专利、交货期、保质期,运输等方面负责。

如因此与其外商买家发生争议、纠纷并导致外商买家拒不付款或少付款, 由乙方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3如因出口贸易发生纠纷,甲方应提供相关的单证、文件,并配合乙方处理纠纷。

但所需费用及风险应由乙方承担。

3.4甲、乙双方均有保守因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之义务,并有义务确保已方员工遵守本条约定。

违反本条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4条知识产权
4.1乙方保证所经营出口商品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均已在海关总署办理了知识产权备案,并须将知识产权备案的相关书面证明在本协议签订之时或每笔分项合同签订时提交给甲方。

4.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前款所述之知识产权备案相关书面证明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如果因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证明存在虚假、伪造、过期等无效情形,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3乙方如果没有就本协议项下所涉之出口商品办理知识产权备案,必须在本协议或每笔分项合同签订之前将此情况告知甲方,并承诺如果甲方因该商品遭受到中国海关、进口国政府以及国外相关权利人就该商品所涉之知识产权对甲方提起的处罚、仲裁、诉讼或其他途径的赔偿请求,乙方将最终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所有法律责任。

4.4乙方如果没有就本协议所涉之出口商品办理知识产权备案,并且未将此情况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告知甲方,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5条出口法定检验
5.1针对需要出口法定商检的商品,乙方确认出口商检通关单由乙方安排办理,甲方可以提供协助。

由甲方代理出口贸易的,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报检所需贸易文件和委托书。

5.2所需商检费用由乙方负责缴纳。

第6条联络与通知
6.1甲方指定具体负责与乙方沟通联络,甲方固定用于接收文件的地址:,传真:,电子邮箱:
6.2乙方指定具体负责与乙方沟通联络,乙方固定用于接收文件的地址:,传真:,电子邮箱:
6.3甲、乙双方往来文件、通知、函件等发送至上述指定地址、传真或联络人指定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

6.4双方上述指定联络人可以分别代表甲、乙方负责双方合作事宜的具体操作,但涉及合作事项的变更、终止、合同签订、权益处分等法律行为,需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特别授权的代表签字、完成,或/并加盖单位公章。

6.5各方指定联络人、收件地址、收件传真、邮箱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7条合同效力及纠纷解决方式
7.1本协议一式份,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长期有效直至双方一致同意终止为止。

7.2本协议签定地点为甲方所在地,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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