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智力障碍儿童的特征及诊断与鉴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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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智⼒障碍⼉童的特征及诊断与鉴别标准
智⼒障碍⼉童的特征及诊断与鉴别标准关于“智⼒障碍”的有关⽤语相当多,如早期的“低能”、“呆⼦”、“⽩痴”、“笨⽠”、“傻⽠”、“蠢材”等。
在特殊教育中,⼀般采⽤“弱”、“智能障碍”、“智⼒残疾”、“智⼒缺陷”、“智能低下”等术语,这些术语,虽然在涵义上有⼀定的差异,但通常被交互使⽤。
⼀、智⼒障碍的定义
对智⼒障碍的界定,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学科领域各有差异,如:
(⼀)美国的定义
美国智⼒落后协会⾃1921 年第⼀次提出弱智的诊断和分类系统后,先后进⾏了九次修订。
在1959 年之前,以IQ 分数为标准,即IQ 低于70 为弱智。
1959 年(第五版)的智⼒障碍定义,除智商外,增加了适应⾏为,要求必须同时具有低IQ 和适应⾏为障碍才能被诊断为智⼒障碍。
⾃此,对智⼒障碍的判断均以智⼒发展的明显落后以及社会适应⾏为障碍作为两个重要的标准。
下述为美国智⼒落后协会1983 年、1992 年和2002 年对智⼒障碍所作的定义。
1 .美国智⼒落后协会1983 年(第⼋版)的定义智⼒障碍是指⼀般的智⼒功能明显低于平均⽔平,同时存在适应⾏为⽅⾯的障碍,并发⽣在发育时期。
2 .美国智⼒落后协会1992 年(第九版)的定义智⼒障碍是指个体现有的功能存在真实的局限,其特点是智⼒功能明显低于平均⽔平,同时伴有下列各项适当的适应技能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局限:交往、⾃我照顾、居家⽣活、社会技能、社区运⽤、⾃我管理、卫⽣安全、实⽤的学科技能、休闲⽣活和⼯作。
智⼒障碍发⽣在18 岁以前。
3 .美国智⼒落后协会2002 年(第⼗版)的定义智⼒障碍是⼀种落后,其特征是在智⼒功能以及适应性⾏为两个⽅⾯有显著限制,表现在概念、社会和实践性适应技能⽅⾯的落后。
障碍发⽣在18 岁以前。
(⼆)世界卫⽣组织的定义
世界卫⽣组织在1986 年颁布的《精神障碍国际分类法(第⼗版草案)》(ICD - 10 )中把智⼒障碍定义为精神发育受阻或发育不完全,以致智⼒⽔平和各种能⼒受损,如认知、语⾔、运动和社会技能⽅⾯的受损,适应性⾏为通常也有不同程度的受损。
(三)⽇本的定义⽇本⽂部省将智⼒障碍定义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智⼒发展有⼀定的停滞,从⽽形成智慧能⼒的低劣,在处理⾃⼰⾝边事物及适应社会⽣活⽅⾯有显著困难的⼈。
(四)我国的定义
我国于2006 年4 ⽉1⽇开始了第⼆次全国残疾⼈抽样调查,此次调查修订了1987 年⾸次全国残疾⼈抽样调查所采⽤的智⼒障碍的定义,将智⼒残疾界定为:智⼒残疾,是指智⼒显著低于⼀般⼈⽔平,并伴有适应⾏为的障碍。
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为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泛、有限和间歇的⽀持。
智⼒残疾包括:在智⼒发育期间(18 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迟滞;或在智⼒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损害或智⼒明显衰退。
⼆、智⼒障碍⼉童⼼理和⾏为特征
在⼼理和⾏为特征⽅⾯,智⼒障碍⼉童之间存在着很⼤的差异,虽然如此,他们之间仍有很多共性特征。
这些共性特征⼤致可以归纳如下:
(⼀)认知⽅⾯
(1)识别⾝边、周围事物和现象有困难,重度者不能识别颜⾊与形状;
(2)记忆缺乏明确的⽬的,记忆的组织能⼒较差,尤其是需要深⼊处理的记忆任务;
(3)后设认知(认知执⾏任务时需要什么策略与使⽤⾃我调节能⼒的策略)的能⼒有困难;
(4)分类能⼒差,例如,⽆法将⽕车与汽车视为⼀类;
(5)理解、推理、判断能⼒低,智⼒发育低下、迟滞,智商指数(IQ)在70
以下。
(⼆)语⾔⽅⾯
(1)语⾔表达和理解能⼒发育迟缓,始语迟;
(2)轻度的弱智⼉在⽇常会话⽅⾯接近普通孩⼦,但对于复杂、抽象的语⾔表达和理解能⼒低下;
(3) 发⾳、构⾳迟缓、异常;
(4) 重度的智障⼉单词数量极少,多数情况下不能表达⾃⼰的意思;
(5) 到了学龄期,书写、阅读、作⽂能⼒低下,重度的弱智⼉过了10 岁,书写、阅读仍很困难。
(三)兴趣⽅⾯
(1) 轻度的智障⼉对各种事情的关⼼和兴趣接近普通孩⼦;
(2) 重度的智障⼉也喜欢与其他孩⼦⼀起玩耍,对玩具也有兴趣,但是难以与其他孩⼦融合在⼀起;
(3) 缺乏智⼒兴趣和兴趣的持续性。
四)情绪⽅⾯
(1) 轻度的智障⼉接近于普通孩⼦,但⾼层次情感的协调⼒差。
(2) 情绪不稳定、易冲动,常表现为⼼情不佳。
(3) 有的智障⼉缺乏交往热情,态度冷漠;但也有的表现为热情、真挚。
(4) 情绪容易出现极端的表现,要么没有表情,要么表情过分显眼。
(五)社会性⽅⾯
(1) 不认⽣,喜欢亲近别⼈,特别是先天性愚型⼉童;
(2) 交往能⼒差,不能适应集体⾏为;
(3) 以⾃我为中⼼,⾃控能⼒差,判断他⼈的意图、⽴场的能⼒低下;
(4) 与⼈交往时,缺乏忍耐性。
(六)⾝体运动能⼒⽅⾯
(1) 中、重度智障⼉运动能⼒低下,例如⾛、跑、跳、投、扔、骑车时动作笨拙;
(2) 粗⼤⾝体运动、动作接近于普通孩⼦,但⼿指精细运动能⼒差,写字、描画等都显得很笨拙。
三、智⼒障碍⼉童诊断与鉴别标准⽬前,由于世界上各国、各学派对智⼒障碍这个概念尚⽆统⼀定义,因⽽对智⼒障碍⼉童的诊断标准也不尽相同。
(⼀)DSM鉴别标准
1 .美国智⼒迟滞协会和美国精神病学会在1987年5⽉出版的《精神障碍诊断统计⼿册(第三版修订本) 》(DSM⼀⽫⼀F)中提出的智⼒障碍诊断标准为:
(1) ⼀般智能明显低于平均⽔平,个体测量智商(IQ) 值为70 或70 以下。
(婴幼⼉可根据临床判断其智能明显低于平均⽔平,因为现在有的智⼒测验不能提供其智商值)
(2) 同时存在适应功能缺陷或损害,即与其年龄和群体⽂化标准相应的个体功能的缺损,如社交技能、社会责任、交谈、⽇常⽣活料理、独⽴和⾃给能⼒的缺损。
(3) 发⽣在发育时期,即18 岁以前发病。
2.DSM ⼀⽫⼀R的诊断标准⽬前在国际和国内应⽤都较为⼴泛。
具体可概括为:
(1) 应⽤标准化的智⼒测验测定所得的智商值低于70或70以下(因不同的智⼒测验⽽异) 。
(2) 应⽤标准化的适应性⾏为评定量表,判定其有适应⾏为⽅⾯的缺损。
(3) 在18 岁以前发病。
假如在18 岁以后出现智⼒低下,则称为痴呆,如动脉粥样硬化性痴呆、阿尔采⽊⽒病( Alzeimer ⽒病)。
(⼆)我国台湾地区的鉴别标准
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政府机构于2002年5⽉9⽇发布的《⾝⼼障碍及资赋优异学⽣鉴定标准》第三条第⼆项第⼀款中,提出智⼒障碍的鉴定标准如下:
(1) ⼼智功能明显低下或个别智⼒测验结果未达平均数负⼆个标准差。
(2) 学⽣在⾃我照顾、动作、沟通、社会情绪或学科学习等表现上较同年龄者有显著困难情形。
(三)国内的鉴别标准对智⼒障碍⼉童的鉴别,⽬前国内⼀般采取以下三条标准:
(1) 智⼒功能显著低下,在个别施测的标准化智⼒测验中,其智商(IQ) 在70 分以下。
(2) 有适应⾏为⽅⾯的缺损或障碍,即在下列⼗项技能中⾄少有两项存在缺损或障碍:沟通、⽣活⾃理、居家⽣活、社会技能、
使⽤社区、⾃我管理、功能性学科技能、⼯作、休闲活动、健康与安全。
(3) 在18 岁之前发病。
2006 年4 ⽉,我国第⼆次全国残疾⼈抽样调查领导⼩组在参照世界卫⽣组织和美国智⼒障碍协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智⼒残疾 (障碍)的分级标准,见表2 -1 。
表2 -1 我国智⼒残疾的分级标准
注WHO-D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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