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061906惠州炼化二期项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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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名称工程项目管理编码PM-06-19-06 版本号2013-1

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组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公司名称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组

批准人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主管领导

批准依据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制度体系文件管理办法

发布范围普发

发布文号海油炼化工安〔2013〕204号

发布日期2013年7月26日

生效日期2013年7月26日

1 目的

加强和完善惠州炼化二期项目高处作业管理,减少或避免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组。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全国人大。

3.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国务院393号令,国务院。

3.3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01,广东省人大95号令。

3.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3.5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

3.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3.7 《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

3.8 《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

3.9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3.10 《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组HSE管理制度》,PM-06,2013,惠州炼化二期。

4 定义

4.1 高处作业定义

在高出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4.2 高处作业分类

4.2.1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2.2 特殊高处作业

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a)高度在15米(包括15米)以上;

b)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c)雨雪天气下的高处作业;

d)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e)在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

f)接近或接触带电体;

g)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h)对突发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

i)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5 管理职责

5.1 HSE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完善,负责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5.2 PMT及监理公司负责对现场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规范高处作业行为,PMT负责审批特殊高处作业许可证。

5.3 承包商负责高处作业的直接管理,对参加高处作业的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负责一般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6 管理内容

6.1 一般规定

6.1.1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6.1.2 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6.1.3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6.1.4 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6.1.5 在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全身式双挂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其所挂位置必须牢固。6.1.6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6.1.7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6.1.8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含六级)、浓雾、大雨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6.1.9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6.1.10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6.1.11 高处铺设钢格板时,必须边铺设边固定。

6.1.12 脚手架的搭设和验收,必须符合《脚手架搭设、使用、拆除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要求,经HSE监理人员认可,并挂有“合格”标识后方可使用;没有“合格”标识的脚手架禁止使用。高处作业使用吊篮和移动滑车时,吊篮和移动滑车的制作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经过独立第三方的荷载试验合格(要求制定使用安全规程),每天作业前PMT、监理、承包商HSE人员联合检查确认后方可使用。

6.1.13 在道路和设备、设施上方或上下交叉作业区域,及人和物体有坠落可能的高处作业区域进行作业时,必须挂设安全网,拉警戒线。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以上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督。

6.1.14 进行容器和框架内的特殊高处作业,应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时必须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讯设备,保持与外部或地面专人之间的联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6.1.15 在施工区域邻近处,如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原则上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进行作业的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如排放气体、粉尘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且有专人监督;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6.1.16 如发生事故或灾害,而需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紧急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并经承包商的HSE负责人审查和相关HSE监理人员审批。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人员,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可由承包商的现场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口头批准,实施抢救作业,同时要尽快向本单位领导、PMT、HSE部报告。

6.1.17 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全程,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监护人应立即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6.1.1

7.1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6.1.1

7.2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6.1.1

7.3 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6.1.1

7.4 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6.1.1

7.5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6.1.1

7.6 事故状态下。

6.1.18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6.1.19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检。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6.2 高处临边作业管理

6.2.1 所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周边,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栏杆(上下两根,间距不得大于0.6米),并有踢脚板。

6.2.2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垂直输送物资的平台,除必须在其两侧设防护栏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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