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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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上级对统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精神,本着合理分担的原则,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经医院研究,制订本院职工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一、成年组
1、今后不再受理职工家属成年人的统筹医疗。
2、原已参加本院职工家属成年人统筹医疗者,可延续。
每月交纳统筹医疗基金20元。
每次诊病须全额缴交门诊挂号费和诊金,个人负担75%门诊医疗费。
如需住院则个人负担50%医疗费。
二、少年组
1、本院职工的子女年龄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且户口在佛山市辖区内方能参加。
2、医疗费用按年度由夫妇双方分别承担,即双年度由女方单位负担,单年度由男方单位负担。
3、凡参加者先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提前一个月带户口本和半寸相片到人事科办理有关手续,从办证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统筹医疗待遇。
4、参加统筹医疗的独生子女,每人每月交统筹基金6元。
原则上须在本院诊治。
在门诊部看病,每次交诊查费2.00元,并要携带诊疗证到收费处记帐,缴交50%医疗费;如需住院治疗,则个人负担10%医疗费。
5、符合规定生育第二胎(含一产多胞胎)的职工,其子女的医疗费,由夫妇双方单位分别承担。
即排行单数的子女由男方单位负责,排行双数的子女由女方单位负责。
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70%;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40%。
6、离异的职工,其独生子女如属本院职工抚养的(需提交有效法律证明),个人负担70%门诊医疗费,40%住院医疗费。
7、丧偶的职工,其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60%门诊医疗费20%住院医疗费。
8、正在住院期间,不予办理参加统筹医疗。
9、已满16周岁或已高中毕业,要携带统筹诊疗证到人事科办理注销手续。
逾期不办者,除照扣统筹费外,诊病时一切医疗费用按价格双倍收费。
三、职工家属不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属于医疗保险应支付的费用(参照禅城区城镇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办法)由个人负担。
四、本办法未有规定的按《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