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等级及给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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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等级及给付标准如下:
1.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
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
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上述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具体的给付标准如下:
1.第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
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2.第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
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保险金给付比例为90%。

3.第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
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保险金给付比例为80%。

4.第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
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保险金给付比例为70%。

5.第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
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保险金给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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