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措施全力保障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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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措施全力保障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29
•【字号】同政办发[2010]138号
•【施行日期】2010.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措施全力保障实现“十一
五”污染减排目标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0]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驻同国、省属工业企业:“十一五”以来,各县(区)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部署,着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污染整治力度,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法监管,严控污染源头,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面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前四年,全市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3.16万吨,降幅19%,提前一年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13.80万吨的控制目标;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0.69万吨,降幅13%,接近“十一五”规划确定控制目标。
今年是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关键之年,全市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任务比较艰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全省污染减排攻坚电视电话会议
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真抓实干、克难攻坚,确保实现年度目标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污染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一五”期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13.65%、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6.77%,这是省政府下达的重要任务,也是市政府向全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
当前,我市污染减排形势严峻,一季度以来,一方面工业经济指标快速增长,全社会能源消耗量急剧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急剧增加,另一方面减排工作面临增量大、减量小、减排后劲不足、减排进度不平衡等问题,给完成减排任务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为此,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清醒认识到完成污染减排这一刚性任务的严肃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全市减排工作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树立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信心与决心,全力以赴打好“十一五”污染减排的最后攻坚战。
二、加强领导,部门联动,确保完成年度任务和“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污染减排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污染减排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督促、亲自协调、亲自落实,确保减排工作高效有序地运行。
按季度对减排情况进行调度和分析,定期召开调度和部门联席会议,切实研究解决减排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按照全市减排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减排任务。
(一)抓紧时间重新调整减排计划。
根据年度减排任务要求增加减排项目和减排量,把减排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的企业和项目,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完成时限。
(二)完善减排“统计、核算、监测”三大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减排核查要求,各县区要建立相对完善的减排统计体系,按规范要求开展重点企业监察、监测工作,确保减排上报材料真实可信。
(三)完善团结协作、目标一致的部门协作体系。
市政府减排办要按减排要求完善考核机制,强化考核力度;发改、经贸部门要尽快制定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的淘汰目录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案;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减排资金落实到位;环保部门要做好污染减排的协调推动和迎接环保部核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市政管理、建设、水务部门要加快推进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监察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督查,适时启动问责机制;其他有关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染减排工作。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周密部署,真抓实干,全力以赴,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实现年度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保证污染减排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大力推进工程减排措施。
一是推进污水处理厂集水管网建设,确保稳定达标运行是全市化学需氧量减排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针对各县区污水处理厂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大整改力度,推进减排项目。
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对影响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水质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超标排放的立即依法责令关停,并尽快搬迁到医药园区;大同市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抓紧技术论证,进行技术改造,确保按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已投运的县区污水处理厂必须提高进水能力、加强运行管理,改造完善中控系统(包括在线监控数据、流量和运行参数必须接到中控系统),消毒设施一定要正常运转,污泥排放按规定处置,保证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各县(区)今年必须分别保证生活污水收集量得到国家和省认可;在建的新荣区污水处理厂,要加快进度,同时按国家要求建设中控系统,确保2010年8月前投入试运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化学需氧量减排量一定要得到国家和省的核查认可;各县区要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工程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二是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全市所有燃煤电厂必须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确保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做好脱
硫设施运行台账记录,实行生产设备和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月报制度。
市减排办将核定其脱硫设施投运率,对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厂,向有关部门提出扣减脱硫电价建议。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污染减排执法力度。
根据国家减排核查办法,各县(区)要切实加大污染减排的执法监管力度,对新增的减排项目要确保工程进度、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并经得起核查,提高认可率;对已经认可减排量的项目要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经得起检查,防止倒扣减排量。
四、完成年度目标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保障措施
(一)严格新建项目总量核准制度。
从严控制除国家、省确定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外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增量,严格实行“批项目核总量”的审批制度,除按省要求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
还要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加大污染治理、强化环境管理等手段,为新上建设项目腾出环境总量指标。
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同时审查其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替代削减量未能抵消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所在地必须追加削减该项污染物的项目。
由各县区审批的项目,其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必须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污染物替代削减项目未完成的,不得进行试生产,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不予通过验收。
(二)启动重点污染区域企业关停行动。
对影响开发区污水处理公司正常运转的有关企业实施停产决定后,严格要求其制订搬迁方案。
加快第一、第二医药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加快各制药企业搬迁前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的报批,从根本上解决医药企业废
水的集中处理。
对县、区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建设滞后、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有困难以及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总量超过减排计划的县区,市政府减排办将进行预警和通报,并责成立即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将暂缓审批该县区新增相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环评和环保“三同时”违法现象严重、限期治理任务未完成、长期治理不达标的县、区和企事业单位,实行建设项目限批制度,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暂停受理、审批该区域除污染治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工作。
国、省控重点企业要加大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力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对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减排项目,要强化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调度,建立定期公布制度,对已建成的减排项目加大监测、监察频次,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
对不能稳定运行或超标排放的项目要责令其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区域、相关企业实施限批。
(四)积极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结构调整减排。
加大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加快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促检查。
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彻底取缔,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同时依法停止对其供电供水,要扎实稳妥地推进本区域落后产能的关停工作。
要继续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加强园区规划,进行集中整合,共同治污,从而实现清洁生产和产业升级。
(五)狠抓污染减排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作为落实污染减排措施的关键环节来抓,组成联合督查工作组,制定督查工作计划,紧紧围绕减排目标任务和相应的减排方案措施,不定期对重点减排工程项目进行现场督查和检查,并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沟通情况,督促减排项目建设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对完成任务好的地方、单位的经验和作法要进行总结推广;对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污染治理设施长期运行不正常、恶意违法排污的企事业单位,要公开通报、从严查处,并及时向财政、物价、经济管理和电力调度等有关部门提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料,作为核定污水处理费、扣减脱硫电价、发电调度排序的依据。
市政府减排办将对各县区减排重点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年终总量核查和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组织新闻媒体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进行专题报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提高公众对减排工作重要性认识。
促使企业增强完成减排任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真正把污染减排作为企业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真正在全社会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公众参与、依法监管污染减排工作的新局面。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