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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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6〕227号

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6〕227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6〕227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2016年12月15日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资金。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为实行定向财力管理模式的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管理。

财政厅主要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和资金管理。

1.3 土地整治项目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综合整治、保护生态、确保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二、项目申报与审批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2.2 土地整治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投资估算、项目效益分析等。

2.3 土地整治项目审批流程: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报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4 项目审批通过后,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土地整治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3.1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主体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3.2 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安全。

3.3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项目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签证等制度。

3.4 项目实施主体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项目实施过程。

四、项目验收与评价4.1 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项目验收。

验收工作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州)、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4.2 项目验收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质量、项目效益、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

4.3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并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评价。

五、资金管理5.1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社会资金等。

5.2 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5.3 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约定,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污染防治、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保突发应急事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地方资金投入,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健全项目管理机制。

第四条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生态环境厅负责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省级环保项目储备库建设,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快项目建设,配合财政厅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事权明晰、绩效挂钩”的原则分配。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水污染防治。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以及关于水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

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根据相关要求,用于支持工业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 S)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精细化管控能力建设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事项,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以及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20 19号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1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㊁组织实施㊁协调保障㊁管理服务㊂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㊁产业政策㊁发展规划㊁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㊂第四条㊀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㊁市场推动,科学筛选㊁动态调整,协同联动㊁优先保障 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㊂第五条㊀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省重点项目的统筹㊁综合㊁协调㊁服务职能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㊂第二章㊀项目确定第六条㊀省重点项目包括:2(一)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㊂(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㊂(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㊂(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㊂(五)民生㊁社会事业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㊂(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㊁符合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㊂第七条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㊂省直有关部门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㊁科学确定本地区㊁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㊂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㊂第八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㊁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㊂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㊂第九条㊀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㊂第十条㊀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㊁定期调整㊂对因市场发3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省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㊂第十一条㊀不符合产业政策㊁供地政策㊁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㊁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三章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㊀省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㊁新开工㊁续建㊁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㊂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㊂第十三条㊀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㊁资本金制㊁招标投标制㊁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㊂第十四条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组织㊁督促省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4筹项目谋划生成㊁滚动储备㊁筛选申报㊁推动实施㊁跟踪督促等工作㊂市(州)㊁县(市㊁区)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㊁外部配套㊁安全监管㊁社会稳定㊁应急管理等工作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㊂审批部门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 ,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㊁归集审批信息㊂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省重点项目用地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㊁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㊂第四章㊀工作机制第十六条㊀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㊂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㊁战略性㊁全局性的重大项目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七条㊀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㊂各级发展改革㊁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㊁自然资源㊁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㊁审批(核准/备案)㊁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㊁要素配套等㊂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八条㊀完善项目调度机制㊂省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四5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㊂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省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各市(州)政府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㊂第十九条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㊂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㊁共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推动㊂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行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 ,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㊂第二十条㊀完善省领导牵头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㊂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省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㊂第二十一条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㊂省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㊂第二十二条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㊂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㊁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㊁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㊂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㊂第五章㊀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㊂涉及省重点项目建6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㊂第二十四条㊀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㊁初步设计㊁咨询评估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㊂第二十五条㊀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㊂(一)鼓励直接融资㊂鼓励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㊂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㊂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㊂(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㊂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㊂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㊂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㊁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㊂(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㊂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㊂第二十六条㊀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能源㊁交通㊁水利㊁产业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州)㊁县(市㊁区)重点予以7保障㊂因未及时实施征收㊁供应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㊁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市㊁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㊂第二十七条㊀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㊁承诺审批一批㊁加快推进一批管理㊂第六章㊀督导通报第二十八条㊀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㊂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㊂第二十九条㊀开展 红黑榜 通报㊂按季度对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 红黑榜 名单㊂对第四季度进入 红榜 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 黑榜 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 黑榜 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㊁整改提升㊂第三十条㊀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㊂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㊁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㊂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㊁评先评优㊁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㊂第七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8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 2017 9号)同时废止㊂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9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类别主要领域总投资一、基础设施项目(一)交通基础设施1.机场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2.铁路20亿元及以上3.高速公路20亿元及以上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5亿元及以上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基础设施10亿元及以上(三)水利基础设施3亿元及以上(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5亿元及以上(五)园区基础设施5亿元及以上(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1亿元及以上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一)制造业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二)现代服务业3亿元及以上(三)能源产业5亿元及以上(四)现代农业1亿元及以上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一)文化、体育3亿元及以上(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2亿元及以上(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2亿元及以上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2亿元及以上(二)资源循环利用等1亿元及以上备注: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川自然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1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然资源厅2021年第2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月5日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入库第四章项目优选和立项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项目信息报备和档案管理第八章项目监管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奖惩激励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功能需要,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耕地提质改造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具有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的土地整治活动。

项目利用财政筹措安排资金,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验收,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市级投资项目和县级投资项目。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2.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理,对废弃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项目,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和市、县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县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省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管理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

其中: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决算批复,以及各级投资项目的绩效监督。

第五条土地整治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综合整治、规模推进,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分级负责、强化监管的原则,科学制定土地整治规划,引导和鼓励群众参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条件,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厅机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23〕3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建设,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经与财政厅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聚焦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着力构建粮经统筹、农牧并重、种养循环的现代农业体系,重点围绕粮油生产稳面积提产能、产业发展稳基础提效益、乡村建设稳步伐提质量、农民收入稳势头提后劲,结合省委农办、农业农村厅2023年十大重点任务,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全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二、重点任务根据川财农〔2023〕3号要求,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保障中省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天府粮仓”、年度十大重点任务,履行农业农村厅法定职能职责等方面工作。

(一)保障中省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1.落实生猪激励奖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决战四季度大干一百天”攻坚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22〕29号)要求,按照20元/头的测算标准,对2022年超额完成生猪出栏目标任务的21个市(州)给予激励奖补。

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

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

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已于2021年8月25日由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8日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2021年8月25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处理与利用第四章运营与维护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污水治理,保护和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污水处理的规划,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南充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包括乡(镇)、场镇和村庄。

乡村污水,是指乡村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在乡村从事民宿、餐饮、畜禽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第三条乡村污水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污水处理负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川办发〔1999〕2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农村人居环境“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创建和整治工作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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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居环境“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创建和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着力创建基础设施健全、环境干净整洁、村容村貌良好、生态宜居示范村,以“干净整洁、沟渠清澈、文明有序”为目标,聚焦农村厕所、垃圾、污水专项治理,围绕“五清一改”等内容,明显改善农村人口生活环境。

(一)深入推进农村“三大革命”1、自然村改厕。

坚持整村推进、拆改结合,合理制定改厕方案和因地制宜选择改厕模式,科学推进自然村卫生改厕。

进行三格式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拆除并改建三格式化粪池100个,做到无露天粪坑、简易旱厕。

2、自然村垃圾清理。

全面清理村庄内积存垃圾、散落垃圾和河岸边垃圾100处,做到无卫生死角。

建立健全卫生保洁长效机制,有序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3、自然村污水治理。

扎实推进村庄污水治理,接引污水,分散式集中排入小型三格式化粪池处理,基本杜绝污水直排。

(二)扎实开展“五清一改”村庄清洁行动4、清理村内沟塘。

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排水沟等为重点,清理硬化排水沟1100米。

5、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清理随意丢弃的病死畜禽尸体、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旧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严格按照规定处置,积极推进资源化利用。

规范村庄畜禽散养行为,减少养殖粪污影响村庄环境。

成立生态美超市,鼓励村民垃圾兑换,提高农村群众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增强他们垃圾分类处理意识。

6、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清理村庄农户房前屋后和村内巷道、公共场所乱搭乱建,解决生活垃圾乱堆乱放污染问题。

拆除乱搭乱建杂棚、圈舍6处,清理乱堆乱放100处。

7、清理废旧广告牌。

清理墙壁、院门、电线杆、路灯、路标等设施上影响村容村貌的非法小广告、乱涂乱画等痕迹;清理破损或废弃的广告牌。

8、清理无功能建筑。

结合村情实际,因地制宜处理或清理残垣断壁、废弃畜禽圈舍、废弃厕所等5处。

9、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成办函〔2018〕124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8〕124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5日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五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补齐补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整体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城乡融合、建管并重,上下联动、部门协作,政策集成、创新驱动”的原则,通过五年时间,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全国全省走在前列、做出示范。

到2022年,20户以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100%,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完善,基本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应集尽集、应治尽治、达标排放。

其中,到2019年完成目标任务的30%以上,到2021年完成目标任务的90%以上。

二、主要举措(一)坚持规划先行,搞好顶层设计。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结合开展全域乡村规划提升工程、特色镇(街区)建设工程、川西林盘保护修复工程、大地景观再造工程、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工作,加快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于2018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后,由当地政府批复实施。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10•【字号】川财农〔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7〕11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2月10日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综改资金)管理,推动农村改革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中央和省级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和省确定开展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第六条综改资金可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

国家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其产权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

能够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量化的,原则上应予以量化。

第八条省财政按照农村人口、乡村个数、财政困难程度、项目建设成本、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等因素分配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综改资金。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根据《四川省乡村振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2〕16号)、《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4〕13号)要求,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奖补和星级园区奖补等工作。

为指导各地做好2024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一)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奖补。

根据《四川省市县党政和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试行)》(川委办〔2021〕5号)、《四川省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分类考评激励办法》(川农领〔2021〕17号)要求,对省级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给予财政奖补。

各地要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行动方案》(川委发〔2022〕29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查漏补缺原则,资金重点用于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乡村产业发展、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等方面。

(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奖补。

根据《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考评激励方案》(川委厅〔2018〕5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2023年度四川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决定》(川府函〔2024〕31号)要求,对省政府命名的83个2023年度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给予奖补。

各地要大力实施“天府粮仓·千园建设”行动,对照省星级园区分类创建标准,围绕园区主导产业,按照全链条开发、全环节升级,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实际,对标补短。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试行)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试行)

四J11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试行)二。

二四年四月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科学指导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率,结合四川实际,编制了《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适用范围本《指南》主要用于指导有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需求、具备适宜农村生活污水环境消纳能力的行政村(含涉农社区)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适用于居住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庭院或房前屋后消纳土地充足的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就地资源化利用,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尾水资源化利用。

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向环境水体的,执行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19379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T38836农村三格式户厕建设技术规范GB/T3707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导则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T5134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HJ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574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51/262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川环规[2024)1号)3术语和定义3.1农村生活污水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3.2黑水农村居民排泄及冲洗粪便产生的污水。

3.3灰水农村居民家庭厨房、洗衣、清洁和洗浴等产生的污水。

3.4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水经处理达到特定水质标准后,用于庭院自用和农业利用3.5黑水无害化处理减少、去除或杀灭黑水中的肠道致病菌、寄生虫卵等病原体,能控制蚊蝇孳生、防止恶臭扩散,并使其处理产物达到土地处理与农业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理,对废弃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项目,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和市、县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县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省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管理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

其中: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决算批复,以及各级投资项目的绩效监督。

第五条土地整治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综合整治、规模推进,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分级负责、强化监管的原则,科学制定土地整治规划,引导和鼓励群众参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条件,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土地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项目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土地整治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编制省级土地整治规划;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和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负责项目信息在线备案的核实;组织对省级投资项目的技术核查、验收并核发验收证书;组织对市、县级投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建设省级土地整治数据库。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4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4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囯发〔2015〕17号),我们对《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26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12月7日附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以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为基础,釆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分配。

釆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为目标考核类工作;釆用竞争性分配的,主要为试点示范类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4期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扶持力度,落实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支持政策。

健全价格调整机制,对于收费不足以维持设施正常运营的,市、县政府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鼓励银行为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人行成都分行、国网四川电力)(八)加大资金投入。

省级财政安排“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千村示范工程”和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各级地方财政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通过集中新增财力、盘活存量资金、安排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统筹好中央、省、市、县各级专项资金,采取上下结合、横向统筹的办法,打好政策资金“组合拳”。

综合运用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四、保障措施(九)落实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压实责任、分解任务,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五年工作目标。

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履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牵头责任,定期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治理工作的监管和考核。

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积极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改造、村内畜禽散养环境卫生治理、沟塘疏浚整治及建设用地需求保障等相关工作,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落地见效。

(十)强化管理。

各地要抓紧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细则,细化职责分工,落实政策措施,建立治理项目实效检测评价和情况通报制度,严格目标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推进“放管服”工作,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所涉及的统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事项,尽量简化审批手续,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服务质量。

(十一)加强宣传。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川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3日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要求,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及实施步骤(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用10年左右时间,通过配套完善灌排和供水计量工程体系,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分灌区、分区域、分步骤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大力提升农业用水效率,优化农业种植结构,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到2020年,农田水利设施相对完善的大型灌区和部分重点中型灌区实现改革目标,到2025年全省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6—2020年)。

在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状况良好、地方资金投入和项目整合能力相对较强的县(市、区),以及部分小型灌区率先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实施范围为:成都经济区,包括区域内水利设施相对完善、综合需水量大的成都、德阳、绵阳、遂宁、乐山、眉山、雅安、资阳8市,改革重点涉及都江堰灌区、武都引水灌区、玉溪河灌区、通济堰灌区、青衣江乐山灌区、九龙滩提水灌区及重点中型灌区(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下同)所在区域。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专题培训试题及答案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专题培训试题及答案

考试名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专题培训班考试总分:100及格分:70您的得分:94一、判断题(共10 题,共20 分),答对9 题,共18分第1 题、乡村振兴就是要为实现全面小康提供保障(分值:2) 您的选项B, 您的得分2A 。

对B . 错第 2 题、29、智慧农业是未来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它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还渗透到农产品销售、物流和服务监管的各个环节。

(分值:2) 您的选项A, 您的得分0A 。

对B 。

错第3 题、44、改革开放是脚踏实地干出来的,我们既当改革促进派,又当改革实干家。

(分值:2) 您的选项A, 您的得分2 A . 对B . 错第 4 题、发展新型农业现代化,就是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改变过去片面地依靠化肥、农药等各种各样化学品投入的农业。

(分值:2)您的选项A,您的得分2 A . 对B 。

错第5 题、赋予农民土地权益,这对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非常重要。

(分值:2)您的选项B, 您的得分2 A 。

对B 。

错第6 题、45、现在,中国人民已经在富起来、强起来的征程上迈出了决定性的步伐!(分值:2) 您的选项A,您的得分2 A . 对B . 错第7 题、化肥、农药过度使用的直接后果就是粮食减产。

(分值:2)您的选项B, 您的得分2 A . 对B . 错第8 题、推动脱贫攻坚,要把那些最有能力带领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人,选拔为深度贫困村的发展带头人. (分值:2)您的选项A, 您的得分 2 A 。

对B 。

错第9 题、42、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二十年。

(分值:2)您的选项B, 您的得分2 A . 对B 。

错第10 题、农村厕所改造问题关乎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关乎农村的村容村貌,更加关乎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

小厕所,大民生,推进农村厕所改建工作必须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 (分值:2)您的选项A,您的得分2 A 。

对B 。

错二、单选题(共30 题,共60 分),答对29 题,共58分第1 题、将()年作为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集中力量解决突出作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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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以奖代补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五年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实施的奖励性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支持。

科学组织实施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重点支持环境敏感区、污染严重区,优先支持岷江、沱江、嘉陵江、金沙江等长江重点流域和黄河流域的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治理。

(二)市县为主、省级奖补。

市县人民政府是“千村示范工程”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及后期运维投资以市县为主,奖— 1 —
补资金发挥引导功能,对实施“千村示范工程”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补支持。

(三)公平合理、注重绩效。

奖补资金根据市县“千村示范工程”重点任务和任务量等分配,体现公平合理。

对开展“千村示范工程”工作贡献大、任务完成好的市县予以适当倾斜。

资金分配第二章
奖补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选取整治村数量和绩第四条。

和30%效评价结果为分配因素,权重分别为70%千村示范工生态环境厅每年向各市县下达年度“第五条
整治村数量,明确年度目标任务。

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改程”委、财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次年资金分配的依据。

奖补资金分配公式:第六条:(一)整治
村数量,系数设定为K1。

全省年度任务数×100%=K各市县年度整治村总数/1 K(二)绩效评价结果,系数设定为:2全省各市县年度绩效评价得各市县年度绩效评价得分/K=2。

分数之和×100%年度奖补资金总额×=(三)某市县奖补资金分配额度30%70%+K×)×K(21 2 ——
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制定奖补资金第七条
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

第三章使用管理的方式,确定支”“第八条县申报、市审查、省备案按照持对象,具体程序为:
(一)县申报。

县(市、区)生态环境、发改、财政部门择
优选取本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前期工作成熟的行政村,编制县级年度“千村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向市(州)生态环境、发改、财政局申报。

方案中包含的“千村示范工程”整治村数量不得少于省级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二)市审查。

市(州)生态环境、发改、财政部门围绕项目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项目实施基础条件、前期工作筹备情况、地方资金筹措力度、运营维护方式等,对县(市、区)申报的县级年度“千村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审查。

(三)省备案。

各市(州)生态环境、发改、财政部门通,将通过审查的过“四川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年度“千村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财政厅备案。

奖补资金由市县生态环境、发改、财政部门按照第九条
通过审查的“千村示范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主要用 3 ——
于:(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和研究;(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配套设备购置及运行维护;(四)直接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服务的其他项目;
(五)省级批准的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事项。

第十条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
做好信息公开。

省、市、县生态环境、发改、财政部门公开资金安排情况,整治村公开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一条财政厅会同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研究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和体系,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千村示范工程”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资金项目组织管理、工程建设、运维机制、投融资模式等。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不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问题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约谈。

情节严重的,调减、收回市县奖补资金或取消次年支持资格。

第十三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4 —
管理,指导实施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生态环境、发改部门应加强对奖补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实施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第十四条和档案管理,严格控制开支范围,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对发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第十五

用、管理等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治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4年。

同时,《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投〔2018〕64号)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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