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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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核准
一、实施申请
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准备工作,适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实施申请,获得核准后进入实施阶段。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核准包括银行集团及商业银行单一法人层面实施的申请和核准。

2.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各支柱平衡实施,在提交申请时可以根据本行实际实施进展情况对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分别提交实施申请,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应进行核准。

3.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实施申请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以及相关参与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设定申请准备的内部程序,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报告流程,确保申请工作有效开展。

4.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的最终责任。

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和批准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规划或其重大调整。

(2)审议和批准实施申请报告,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3)定期听取实施准备情况汇报,了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对本行战略发展、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影响,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5.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组织本行具体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批准实施申请工作流程,明确各参与部门的工作职责,持续监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2)建立定期的内部沟通和汇报机制,听取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情况汇报,全面掌握整体情况、各项目实施进度以及主要差距。

(3)组织本行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现场评估及验收,按要求接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现场访谈和调查。

(4)根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评估情况,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落实整改计划。

6.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本行实施准备和申请的总体协调及推进工作。

牵头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牵头实施准备和申请工作。

(2)牵头开展本行的达标自我评估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情况。

(4)按照高级管理层要求,具体组织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现场评估及验收。

(5)按照高级管理层要求,组织落实整改计划,汇报整改情况。

7.相关参与部门应当按照本行实施总体规划,在牵头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负责落实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相关工作。

参与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供实施申请所需材料。

(2)定期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达标自我评估工作,向牵头部门提供评估结果和相关支持。

(3)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实施准备进展情况。

(4)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现场评估及验收工作,接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现场访谈和调查。

(5)根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意见和要求,落实与本部门相关的整改计划。

8.商业银行提交实施申请前,应当接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实施准备情况的评估。

商业银行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总体情况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范围、申请目标、实施
准备工作概述。

(2)支持文档。

包括但不限于治理架构、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和IT系统、业务应用等方面的文档。

其中,新资本协议实施关键定义及重要事项应当有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核准的记录。

(3)最近一次达标自我评估报告。

(4)至少最近两次定量影响测算结果。

(5)验证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

(6)其他有助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了解实施准备情况的材料。

9.通过外包途径开发、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模型的商业银行,必须有适当的方式,保证提供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面评估所需的信息。

10.商业银行改进情况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评估认可后可以提交实施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实施申请。

实施申请应当列明申请范围及目标。

(2)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实施申请的相关决议。

(3)截止申请日更新的本附件第一点“实施申请”所要求的评估材料。

11.银行集团总部应负责银行集团层面实施申请的准备和组织工
作,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集团实施申请,接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集团层面的实施核准。

12.银行集团应当明确申请实施的范围,包括所涵盖附属机构及资产占比情况。

对未列入本次申请、计划未来另行申请纳入集团实施范围的,应当提交明确的实施规划和当前进展情况;对不列入集团实施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

13.除满足第一点“实施申请”关于提交评估材料和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外,银行集团还应当提交集团内部各法人实体的实施方法及差异说明,提交实证数据说明上述差异对集团风险管理一致性要求的影响、解决方案和实际效果。

二、监管核准
1.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第一支柱下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的实施实行核准。

2.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时应当关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对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作用,审查商业银行是否建立起推动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改进的自我完善机制,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是否达到监管要求,验证工作是否充分有效。

3.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商业银行提交的材料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对商业银行实施准备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检验实施准备情况,并敦促整改。

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对商业银行实施准备情况的评估结果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确定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提交实施申请。

5.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流程对商业银行实施申请进行核准:
(1)检查和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制定核准方案、开展现场评估。

根据评估阶段对商业银行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和后续整改情况,综合分析商业银行提交的各项材料确定核准方案,重点对评估中没有覆盖的方面及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评估。

(3)撰写核准报告。

根据分析和现场评估情况出具核准报告,核准报告应重点分析商业银行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差距、过渡期安排等,最后提出初步核准建议。

(4)核准意见反馈。

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沟通初步核准意见,核对确认事实。

(5)签发核准意见。

对核准意见为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列明银行需在过渡期内整改达标的具体项目。

(6)持续监控。

对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持续监控其在过渡期内的改进情况。

6.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经评估认为商业银行实施准备工作完全达到监管要求的,可以批准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若未能完全
达到监管要求,但对实施有实质影响的核心项目达标、且对非实质性差距有明确的过渡期达标计划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批准其有条件实施。

未能获准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整改要求进行改进,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后再次申请。

三、跨境核准
1.对于由银行集团总部进行集中管理的境外附属机构,由银监会牵头核准。

对于在东道国当地市场占实质性市场份额的附属机构,银监会邀请东道国监管当局参加核准工作;对其他附属机构的东道国监管当局,银监会将采用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提供核准结果等方式共享核准信息。

2.银监会对银行集团的核准负主要责任,并主动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合作,达成一致核准意见。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银监会综合各东道国监管当局意见形成最终核准意见。

3.对于实施方法与银行集团存在较大差异或对某些业务条线行使全球管理职能的附属机构,可以由东道国监管当局牵头核准。

银监会通过双边监管合作机制,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协商联合核准、参与核准或分享核准主要信息。

对于东道国监管当局未与银监会建立双边合作机制或东道国监
管当局提供信息有限的情况,银行集团总部应当按照银监会要求,提供附属机构的申请和核准情况。

4.对在中国占实质性市场份额的外商独资银行,银监会洽商其母国监管当局参与核准工作。

对其他外商独资银行,银监会通过双边监管合作机制,与其母国监管当局协商联合核准、参与核准或分享核准主要信息。

5.对实施方法与境外银行集团存在较大差异或对某些业务条线行使全球或区域管理职能的外商独资银行,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核准。

对于母国监管当局未同银监会建立双边合作机制或母国监管当局所提供信息有限的情况,境外银行集团总部及外商独资银行应当根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提供集团申请和核准情况。

四、过渡期安排
1.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获准实施的商业银行设立过渡期,过渡期至少3年,自商业银行获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当年12月31 日起计算。

在过渡期内,若获准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未能根据监管要求完成整改,或第二支柱未获得核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适当延长过渡期。

若商业银行在过渡期内,信用风险计量方法从内部评级初级法过渡到高级法,市场风险计量方法从标准法过渡到内部模型法,操
作风险计量方法从标准法过渡到高级计量法,则过渡期延长至新方法获批当年12月31日起之后三年。

2.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非高级方法和高级方法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遵守资本底线要求。

资本底线要求调整系数第一年为95%,第二年为90%,第三年及以后为80%。

非高级方法指信用风险资本计量权重法、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标准法以及操作风险基本计量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替代标准法3.获准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的全面达标计划,每半年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计划执行情况,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相关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过渡期结束时全面达到实施的监管要求。

4.商业银行应当提前六个月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结束过渡期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参照本附件第一点“实施申请”所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获得核准后方可结束过渡期。

对未能完成全面达标计划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其过渡期。

5.商业银行在过渡期内应当至少本办法规定的定性信息及资本底线定量信息。

6.资本底线计算方法如下:
(1)按照非高级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
A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B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C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D 各级资本的扣除项
E 计入资本的超额减值准备
F 调整系数
受底线约束的资本要求=[(A+B+C)×8%+D-E]×F
(2)按照高级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
A 内部评级法覆盖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B 内部评级法未覆盖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C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
D 操作风险高级方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
E 各级资本的扣除项
F 计入资本的超额减值准备
按高级方法计算的资本要求=(A+B+C+D)×8%+E-F
(3)过渡期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计算
如受底线约束的资本要求大于按高级方法计算的资本要求,过渡期风险加权资产为资本要求差额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与按照非高
级方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资本要求差额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为资本要求差额和12.5的乘积。

如受底线约束的资本要求不大于按高级方法计算的资本要求,过渡期风险加权资产为按照高级方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

五、混合实施
1.商业银行可以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中的一种或几种分别申请采用混合法计算监管资本要求,即采用高级方法计算部分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本要求,部分市场风险类别资本要求,或部分业务条线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剩余部分采用非高级方法计算资本要求。

2.商业银行申请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时,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覆盖率应当分别不低于50%,同时应向银监会提交明确的全面向高级方法过渡的时间表,并确保其可行。

3.经银监会同意,商业银行可以组合采用内部评级法和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的覆盖率应在三年过渡期内达到80%;
内部评级法覆盖率=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权重法计算的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100%
4.经银监会同意,商业银行可以组合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
计量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但银行集团内部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风险类别使用两种方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并且内部模型法覆盖率应在三年过渡期内应达到90%。

内部模型法覆盖率=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监管资本要求/(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监管资本要求+按标准法计算的监管资本要求)×100%
5.经银监会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用高级计量法计量大部分业务条线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对其余业务条线使用标准法(或替代标准法),但银行集团内部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业务条线使用两种方法计算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并且高级计量法覆盖率应在三年过渡期内应达到90%。

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覆盖率=高级计量法计算的监管资本要求/(按高级计量法计算的监管资本要求+按标准法或替代标准法计算的监管资本要求)×100%
6.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暴露的分布情况及风险管理水平,决定是否允许商业银行采用混合法。

六、持续监督
1.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持续监督检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审慎性,确保计量结果充分反映各种经济、政策环境变化对
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的负面影响。

如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相关计量体系有低估资本要求的情况,应要求商业银行及时改进。

如果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未能达到监管要求,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取消商业银行运用高级方法的资格。

2.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审阅商业银行内部验证报告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了解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情况。

商业银行定期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内部验证报告应有助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了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运行、验证和修改情况,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商业银行对所提交的内部验证报告进行详细说明。

3.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关模型重建或调整的全面验证情况应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告。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验证结果评估模型调整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4.获准使用高级计量方法的商业银行的验证工作如无法持续达到监管要求,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仍未达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取消其使用高级方法计量资本的资格。

5.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返回检验结果出现10次以上的突破后,应立即报告银监会及其派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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