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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732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73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

辩护人丁兴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虹刑初字第4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胡某某并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月9日晚9时许,驾驶轿车至本市东大名路某号处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因车辆碰撞问题发生争执,李在阻止胡拔车钥匙时,被告人胡某某用手将被害人李某某甩开,致李摔倒在地。

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因外伤致右股骨骨折,构成轻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经鉴定因外伤,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等,其右下肢活动功能障碍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因伤产生医疗费人民币24,592元、误工费人民币27,000元、护理费人民币3,600元、营养费人民币2,700元、交通费人民币1,303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53,50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4,495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先行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000余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判决列举了经过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许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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