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案源合作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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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事务所案源合作比例规定
为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合作机制,规范案源合作比例,致力于律所与律师之间的共赢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客户管理部是律所案源合作主管部门,总部和分所的案源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案源和公共案源(包括经营责任部门案源)均应在客户管理部事前登记备案。
合作双方应签订《案源合作协议》。
二、总部内部合作
1、案源提供方不参与办案,必须事先到客户管理部作登记备案,并可提取案件代理费总金额税后的35%。
承办案件的律师应按照总部《承办公共案源提成比例规定》提取代理费;承办案件的经营责任部门就代理费总额扣除35%(不含管理费)的剩余部分按照《经营合作协议》提取代理费。
2、案源提供方参与办案的,客户管理部登记备案后根据业务领域选择相关合作律师,所里扣除代理总金额的5 %作为备案费,案源提供方、承办律师的提成比例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承办案件的经营责任部门不再收取备案费。
三、跨所合作
1、个人案源合作
律师个人案源跨所合作的,案源提供方必须事先先到客户管理
部作登记备案,成案后则可提取案件代理费总金额税后的35 %,跨所案件承办律师则依据总部或所在分所的《承办公共案源提成比例规定》提取案件代理费。
如参与办案,合作双方比例自行协商,并签订《案源合作协议书》。
律所则收取5 %作为备案费。
(分所或总部有一方收取的,另一方不再收取)案件承办方为经营责任部门的,律所不再收取备案费。
2、公共案源合作
跨所之间公共案源的合作,案源提供方提取案件代理费总金额税后的35%;提供案源方参与办案的由承办律师双方自行协商比例并签订《案源合作协议》后交总部客户管理部备案。
四、分所内部合作
分所内部案源合作比例由分所结合所在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其他案源合作情况,合作双方分配比例原则上由合作双方自行商定,协商不成参照本制度中相关规定。
五、其他
1、合作案源成案两年后,同一客户产生的案源均为案源承办方律师之个人案源,案源提供方不再提取代理费;
2、提供案源不参与办案的,案源提供方可提取35%(税后)的代理费;成案之后两年内同一客户产生的多次案源,案源提供方提取的代理费比例逐次递减10%,但至少不低于15%;
3、由案源合作产生的多次案源,案源承办方律师需到客户管理部备案登记,提供客户及案件的相关信息,该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并交费后,由客户管理部书面通知财务部该合作案件提成比例情况。
4、各分所客户管理部须每月底汇总当月案源合作情况,并报总部客户管理部备案。
六、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所有。
七、本规定自2###年#月#日起执行。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