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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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01.17
【实施日期】1984.0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2年5月21日实施日期:1992年5月21日)废止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984年1月17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组成人员由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二)选区设立领导小组,主持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选举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协商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