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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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
第一篇:乡镇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
**镇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安徽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实行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和党纪政纪处分。

通报批评和责令作出检查适用于本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党纪、政纪处分适用于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同时责令被追究人或其所在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对县、镇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不及时采取切实措施贯彻落实的;
2.对信访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问题,不及时认真妥善处理、敷衍塞责、被动应付,导致
信访人长期、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的;
3.对信访人反应的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信访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导致法生较大规模到县以上政府集体上访,滞留县以上政府机关48小时以上的;
4.对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反应的问题或上级交办的重大信访案件,不实行领导包案或包案制度不落实的;
5.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按期结案率低于80%的,或年终结案率低于90%的;
6.对集体上访事先不报告信息,事后未去做劝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7.被列为年度全镇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检查
1.当年被列为全镇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2.对信访人反应的合理合法问题处理不力或处理不当,导致一年内群众就同一问题发生3次以上较大规模集体上访,堵塞道路交通,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重大信访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重大信访案件是指因群众信访引起的以下事件:堵塞党政机关大门,冲击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严重妨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堵塞交通要道,严重妨碍交通秩序;拦堵、纠缠领导同志,妨碍领导工作,造成恶劣影响;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事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
1.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合法问题无动于衷或敷衍塞责,压制民主,作风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大规模(到省100人以上或去京30人以上,下同)去省、去京集体上访,围堵中央或省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重要会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发生的重大信访事件,不亲自过问,不靠前指挥或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酿成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受诫勉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界面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作为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其所在地区或部门也不得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不阅批群众来信,不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应当解决而拒绝解决的;
2.拒不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3.对上级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收,久拖不决,或者编报假材料欺骗上级的;
4.对上级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经查实,对有关责
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应予以严肃处理而不予以处理、姑息迁就、袒护包庇的;
5.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被控告人、被检举人或者信访人贿赂的;
6.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7.扣压、隐匿、篡改信访材料,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8.其他在信访问题处理上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连续2年被列为全镇信访工作重点管理村(社区)或单位的,免去村(社区)书记和单位负责人职务,对条条单位由政府具文将其考核情况通报给其上级
管理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信访部门应定期对贯彻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要及时查明情况,依照规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报镇信访工作领导组。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的建议,可由信访工作领导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也可由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批决定。

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须经政府同意。

第十条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应将检查在10日内报镇党委、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导组。

第十一条信访工作领导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处理的违纪违法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其处理情况通报镇信访部门。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镇信访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XX局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一、领导包案制度。

实行“包案件、包查办、包结案、保稳定”责任体系,明确领导包案范围、办理程序、责任机制。

各单位、各部
门主要领导对重点、难点问题和越级上访的信访问题,逐件落实领导包案责任,限期解决问题。

二、领导接访制度。

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采取接访、包案和落实的方式,定期开门接待上访,及时接待属于重大信访问题的来信来访,并及时处理。

三、领导代访制度。

上访人反映的合理诉求,不在本单位之内或超越本级处理权限的,有关领导要代替上访人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及时解决问题,避免越级上访发生。

四、领导下访制度。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采取统一组织和分散组织的方式,组织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检查基层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情况,直面矛盾,倾听群众意见,及时发现和化解不稳定因素。

五、领导回访制度。

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上级交办案件、领导包案和重大信访问题结案后,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定期回访,确保问题解决到位,确保上访人息访。

六、科学决策制度。

建立和推行重大决策、重大工程社
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信访问题解决和终级机制,多措并举,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七、领导干部联系制度。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落实“信访目标责任”,强化工作力度,落实“信访汇报制度”,了解掌握信访动态,积极化解信访积案,“落实信访督办责任”,做到重大信访案件有人督办、有人跟踪办理、有反馈意见。

八、领导干部绩效考评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将信访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强化有权处理信访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实行责任追查和奖惩制度。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第三篇: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度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分解
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要经常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信访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分管信访工作领导负责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抓好上级有关信访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群体上访问题。

班子成员定期组织排查和处理分管单位存在的信访热点和难点问题,把可能出现的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主动协调处理涉及单位尤其是挂钩单位的信访问题。

二、制度内容
实行领导班子信访会议制度。

所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信访会议,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办法。

积极参加信访领导接待日制度。

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问题制度。

班子成员实行包案件、包查办、包结案,保稳定的“三包一保”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头,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责任追究
(一)对信访工作被动,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能及时处理,引发群众越级上访的单位,由支部书记或所主要负责对信访工作具体责任人进行批评指正。

(二)对信访工作局面被动,在通报批评后,半年内仍无改观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并纳入主要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

(三)领导干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上访群众态度生硬粗暴,对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对待或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群众集体上访和可能出现的集体越级上访未及时报告,不跟踪处理,以致误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机关批转的信访案件,采取官僚主义态度,不做答复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四、督促检查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班子成员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各科负责人落实领导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篇:2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
为了做好全院信访工作,切实解决信访人反映诉求,认真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形象,经研究制定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信访人到我单位咨询反映情况,应做好记录。

属本部门解决的问题要及时,限时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存档。

二、信访人到我单位咨询反映情况,应做好记录。

不属于单位解决的问题,应主动引导到相关职能部门,将情况介绍清楚。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登记,先知反映人协调的时限,并将处理结果归档。

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如果涉及多个部门,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召集多个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协调,将协调结果存档立卷。

四、如果对反映人、诉求人反映的问题,不做记录,推诿和不处理,根据发生事件大小和影响程度按情况进行处理。

第五篇: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
为进一步强化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及时、有效、妥善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信访工作负责制度。

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实责,其他党政领导协助配合”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

三、实行领导接待日和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制度。

四、实行越级集体上访“倒查追究制度”。

一查上访隐患是否已提前排查;二查群众反映问题责任单位是否已接待;三查是否已认真答复;四查是否在职权范围内给予解决;五查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已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五、明确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范围。

其范围是街道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和负有协助配合职责的其他干部。

六、明确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

根据情节轻重分为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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